十二、羅馬當局的宗教迫害政策

盡管獻身宗教的精神不斷提升,引人動容的教誨繼續煽動,狂熱的情緒卻在不知不覺中,逐漸被對人性的希望、對生命的留戀、對痛苦的害怕和對死亡的恐懼這些情感所取替。審慎的教會負責人慢慢體會到,有必要對徒眾那種不顧一切後果的狂熱情緒加以限制,不再輕信在生死關頭全然喪失理性的堅毅精神。隨著信徒們的生活條件日益改善,不再那樣艱苦和嚴峻,他們也就不再熱衷於追求殉教者的光榮。基督徒士兵不願做出一番英雄事業以求得揚名於世,在應盡責抵抗的敵人面前往往狼狽逃竄。不過,他們倒是有三種可以逃避迫害的烈火的方法,產生罪孽的嚴重程度也各自不同。第一種公認完全無罪,第二種的性質可疑或至少屬於有罪範圍,第三種則被視為對基督教信仰有直接背叛的罪行。

其一,羅馬地方當局遇到有人告發某人信基督教時,總會把有關情況通知被告,給他一些時間以先料理好自己的家務,準備為被控告的條款做出答復。[445]這些情況顯然會使後世宗教法庭的審判官感到無比驚奇。若被告對堅持到底的精神沒有把握,完全可以趁著這段空當找機會逃跑,保全自己的性命和榮譽,躲到無人知曉的偏僻地方或遠赴外省,在那裏耐心避風頭,以便再獲得平靜和安全。如此合乎人情的辦法,除一絲不苟、頑固堅持古代教規而淪為異端的孟他努派[446]拒不采用外,神聖的高級教士很快都用建議和行動給予肯定,且不會受到人們的非議。[447]

其二,行省總督對錢財的貪婪遠勝於宗教的熱忱,往往對出賣證書(一般稱為“免罪證”)的做法采取放任的態度。這份文件可證明持有者奉公守法,且曾向羅馬神明奉獻犧牲。那些富裕而膽小的基督徒憑著假證書,就可讓惡毒的告發者無法開口,同時就某種程度而言,很安全地維持自己的宗教信仰。這種瀆神的行為,事後采取有限的贖罪悔改就能夠抵消過錯。

其三,在每一次迫害活動中,總有不少怕事的基督徒公開否認或實際放棄原來的信仰。他們用法定的焚香祭神或奉獻犧牲的做法,證明改邪歸正的誠意。有些叛教者一受到政府當局的虛聲恫嚇就屈服,另外有些較有耐力的人常在長時間反復受刑之後才停止反抗。有些人驚恐的面容流露出內心的痛苦,還有些人卻若無其事地顯現出愉快神情走向羅馬神祇的祭壇。但他們只要度過眼前的危險,就會停止裝模作樣的姿態。一旦嚴酷的迫害有所緩和,教堂的門前就擠滿悔過的人群。他們對屈服於偶像崇拜表示十分痛心,同樣用信仰的熱情請求允許重新加入基督教會,但不見得人人都蒙受接納。[448]

最高當局對基督徒判決和懲罰的一般原則,盡管早已有明文規定,但在一個疆域遼闊的帝國,地方政府有相當獨立的權限來實施統治。這一教派的命運主要仍取決於自己的宗教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最高統治者和下屬各級官吏所抱持的觀點。異教徒會因一時的宗教狂熱刺激,產生源於迷信的瘋狂情緒,當局在經過慎重思考以後,常會壓下或減輕這種情緒以免引起沖突。行省總督在各式各樣動機的驅使下,可以嚴格執行法律,也可以放寬尺度。在這些動機之中,最強有力的一項,莫過於當局不僅要注意已公布的詔書,還要揣摩皇帝秘而不宣的意念。他的一個眼神就足以點燃或熄滅那一次迫害的烈火。每當帝國各地偶爾采取一些嚴厲措施,早期基督徒就會鳴冤叫屈,誇大自己遭受的苦難。所謂“十大迫害”這個人人皆知的數字,是公元5世紀時的教會作家所議定。他們對於教會從尼祿到戴克裏先時代,這250年間所經歷的興衰禍福,應該有更為清晰和肯定的看法。由於埃及發生十大瘟疫和《聖經啟示錄》提到的七頭十角獸[449]等先例,啟發他們運用“十”這個數字。但是當他們把對預言的信仰應用於歷史事實時,卻非常小心地只選擇了對基督教事業最為仇視的朝代[450]。然而那幾次短暫的迫害活動,不過是起到恢復信徒的宗教熱忱以及強化他們對教規的信念的作用而已。每一次異常嚴厲的迫害以後,總會有很長的和平與安寧時期作為補償。一些君王的漠然視之和另一些君王的寬容態度,使得基督徒的信仰完全能夠得到公眾的容忍,雖然也許並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