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羅馬的自由權利(第2/2頁)

所謂的拉丁姆[86]權利只頒給那些應該被授予的城市,這是一種偏愛的行為。官吏只在任期屆滿後,才可恢復羅馬公民權的資格。行政官員的任期被限定為一年,幾年內只在幾個主要的家庭之間輪換。省民能加入軍團服兵役,他們也可從事行政工作。總之,這些執行公務負責盡職、表現良好的人士,都會得到獎賞,但由於皇帝手筆愈來愈大,以致價值大幅縮水。不過,即使在安東尼時代,有大量臣民獲頒公民權,仍附帶實質利益。很多民眾有了名分,依據羅馬的法律得到好處,部分涉及雙方權益的項目,像是婚姻、遺囑和繼承。任何人只要獲得恩寵,或者建立功勛,就會飛黃騰達。那些把尤裏烏斯·愷撒圍困在阿萊西亞[87]的高盧人,他們的後裔有的指揮軍團,有的治理行省,有的獲準進入羅馬元老院擔任議員。這些人不再有擾亂國家安寧的野心,而是與羅馬休戚相連、生死與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