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軌下的老鼠(第3/3頁)

專案組緊急提審施典章。施典章辯稱提取的並非公款,而是幫朋友經手的私款,是拿朋友的橡膠股票作抵押而從錢莊得到的貸款,與公司無關。此說如果屬實,則吃進股票作為抵押物的錢莊只能自認倒黴。正元錢莊的經理何兆政堅決否認施典章的說法,錢莊手握川路公司提款收據,手續清晰,證據確鑿。專案組最後認定,施典章涉嫌挪用乃至貪汙公款20萬兩,必須退賠。

除了在陳逸卿做股東的三家錢莊違規存款外,施典章還在陳逸卿擔任買辦的一家外資銀行利華銀行存放了95萬兩的公款。公司賬目顯示,這筆存款在3月份時被提取了20萬兩。在5月份又提取了15萬兩,卻記載為“蘭格志抵款”(蘭格志橡膠股票),也就是說,這15萬兩被用於公司購買蘭格志股票。公司賬目顯示,利華銀行的存款余額應為60萬兩。

但是,施典章卻提供了另一說法。他解釋說,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蘭格志股票總共485股,每股進價1750兩,另加了5兩的虛頭,加上手續費等,總共入賬開支為852990兩。而資金則有55萬兩來自公司現金儲備,29萬兩來自匯豐銀行和義善源錢莊的抵押貸款,抵押物就是這批購進的蘭格志股票,其余一些小的余款則由施典章本人墊付。根據施典章的說法,根本就沒有動用利華銀行賬上那15萬兩。

這是一個巨大的漏洞。專案組懷疑利華銀行那15萬兩其實已被施典章侵吞。進一步的調查表明,這份所謂的利華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居然沒有銀行的信用戳記,也沒有洋商的簽字,而只有施典章與陳逸卿兩人的簽名蓋章。更為可疑的是,作為外資銀行出具的存款協議,居然沒有載明明確的存款數額,而只寫了個模糊的“95萬兩以內”。而且,協議還約定存款到期後,川路公司不得自行向利華銀行提取,只能由陳逸卿個人負責歸還。專案組因此認定,這一存款實際與利華銀行無關,而是施典章與陳逸卿之間的私下放貸,陳逸卿既然已經破產,該筆存款“亦與被倒無異”。

清末,中國人裝配的第一台火車頭“中國火箭號”機車。

施典章以公司名義購入的蘭格志股票,也被專案組發現了重大疑點。施典章是在5月份購入該股票的,遍查當時的股票報價都在1400~1500兩之間,每股至少虛報了250兩的“花頭”,總共虛報了12萬兩。更為吊詭的是,這筆股票也在公司的賬簿上“渺無此事”。

被震驚了的江蘇專案組,立即將此案情逐級上報給了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批示下,負責全國鐵路建設的郵傳部派出了第二個專案組,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卻發現:在案發前兩年,施典章還曾經向陳逸卿名下的其他兩家錢莊分號存入款項,而且居然都是在這兩家分號宣布倒閉之後。此外,施典章還曾將一筆17萬兩的公款私自移存至匯豐銀行,公司賬上亦無記載。

根據舉報線索,郵傳部專案組在陳逸卿的一家錢莊分號內查獲一個賬簿,詳細記載了與施典章之間有關的一筆60萬兩放貸的往來細目。這就是公司賬簿上所謂利華銀行的存款。

至此,郵傳部專案組認定:施典章“濫放路局所存之畝捐公款”,350萬兩公款被“虧挪竟至200萬兩”,這都是“小民之脂膏血汗”,絕不是什麽“盈虧乃商家常事”;施典章以購買蘭格志股票為幌子,大肆侵吞公司公款,渾水摸魚;施典章將公款私存到匯豐銀行及已經倒閉的錢莊,數額巨大,情跡可疑,“跡近侵蝕”。

根據大清《商律》,專案組建議責令施典章退賠其虧挪各款,收繳其所有非法所得,並在全案定結後“發交地方官監禁三年,罰金即定為一萬兩,繳清後方得釋放”。相比這件案子引發的巨大雷聲,處理結果簡直就是毛毛雨。

誰也料想不到的是,這卻揭開了潘多拉的盒子,一場遠比金融風暴更為可怕的颶風正在青萍之末醞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