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獎懲考績(第2/3頁)

一個軍長在接到攻擊的命令後,可能會將部隊撤至後方,放棄一個城市,而不會受到任何最輕微的處分。是誰的錯?別太快下結論!必須先查“教會行事歷”(church calendar),看看此人是哪一系的將領,指揮的是哪一省的軍隊,他是在哪一省作戰,和他合作的是哪一省的部隊……等等,然後才能了解真相。[139]

我們接下去要問的是,軍法不肅的原因何在?責任是否在於蔣委員長一人?眾所周知,自民國成立後,國民政府和地方軍系的關系,一向是視雙方軍力的優劣而定。至抗戰中期時,地方部隊的數量已超過中央軍甚多,造成地方軍人目無國民政府的驕縱心態。無怪抗戰爆發之初,政府尚能將作戰不力,擅自撤退的李服膺[140]和韓復榘[141]處以極刑,但是至1939年“冬季攻勢”失敗後,國軍統帥部盡管震怒不已,但是並未能將失職的大批將領繩之以法,因為在當時的權力分配條件下,中央如奢談軍紀,只會激起地方軍人的二心而已。[142]事實上,抗戰時期不僅是臨陣退卻,舉凡軍人違法失職、虐民通敵者,以及公務員貪汙、走私等案件,蔣委員長一律批交軍法執行總監部審判,[143]然而由於部分戰區司令長官(如閻錫山、李宗仁)形同藩鎮,為中央權力所不能及,謊報軍情、包庇煙賭走私、搜括民間財物,所在多有,因此軍法一辭,有時直流為具文,[144]但輿論則常指軍法監量刑不公,偏袒地方部隊,[145]專門押禁黃埔出身的軍人。

實際上,根據軍法執行總監何成濬的日記所載,“軍校學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審訊,本部從未直接檢舉一人,即判罪亦無一不引用最輕條文,且必須呈報委座核示,本部之權力,因有限也”[146]。因此蔣介石偏袒黃埔學生,殆無疑問,但是從另一方面看,他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地方軍人雖然形同藩鎮,但是迫於形勢又不能不用,[147]對於自己培養出來的黃埔學生,自然不免寄予厚望;對於少數寵信的愛將,也就格外珍惜,即使是作戰不力,依法需革職,也多隨即再予起用。如戰前湯恩伯在河南漢川一帶“剿共”失利,被撤職,但是同年秋天,又再被起用為八十九師師長。[148]抗戰時期,這類例子更多,如1937年12月,宋希濂因南京失守被撤職;[149]1938年2月,劉峙因保定之役戰敗被撤離;[150]1938年5月,桂永清、黃傑因蘭封之役戰敗被撤職查辦;[151]1940年2月,徐庭瑤、葉肇因桂南會戰失利被撤職查辦,[152]但是隨即均再獲起用。至於過失略為輕微者,則經常僅施以“撤職留任”的處分,[153]讓其戴罪立功。

根據軍事委員會的統計,抗戰期間最常見的懲罰方式為撤職(36 204人次)和撤職通緝(34 361人次),其次為記過(5 221人次)和記大過(4 669人次);最少見的懲戒方式,則為罰薪(14人次)、撤職留任(113人次)和申斥(141人次)。[154]此項統計只限於中央所核定者,事實上戰時各單位的獎懲,有許多並未呈報中央。值得注意的是,戰時軍官佐曾受撤職和撤職通緝處分者,共超過70 000人次,不可謂不多,但是由於戰時幹部缺乏,加上人事管理所需的技術條件尚未具備,以至於今日在此處被撤職的人,明日可以在彼處再被起用,懲戒的功能因此也難以發揮。

公正嚴明的獎懲制度,可以提高紀律,鼓勵士氣,但是在中國由於重人情,以致常有“和稀泥”的現象發生,賞罰不明,有礙作戰,蔣介石即曾在一次會議中指出:

現在一般部隊長為了討好部下,大多數都是有賞無罰。行賞的時候,上級官長又恐部下爭功,對他不滿,因此采取均分主義,而不敢堂堂正正按照功績,提出何人應賞,說明其應賞的原因。至於部下犯了過失,則不但自己不敢加以處分,就是上級知道了,要執行處分,部隊長亦必千方百計為之庇護。譬如師長犯了罪,總司令部要處分,而軍長照例要替他求情,請求減免。團長犯了罪,旅長也要求情,請求減免。以為非如此不足以取得部下的擁護。殊不知結果適得其反,試問你一般部下以為賞不足以為榮,罰不足以為辱,賞罰作用,完全喪失,軍隊的紀律如何能夠維持呢?[155]

1945年,第四屆國民參政會開會時,參政員也多認為“中央及各軍、師負責人員機關,或則考核不清,或則因循苟且,遂致年來各戰役後之獎懲結果,民眾亦不無議論。”[156]

至於士兵如犯了過錯,通常是采用體罰和禁閉的懲罰方式;犯了法,小則坐牢,大則槍斃。[157]最常見的即是在公開場合施予體罰,一位川軍士兵曾對其排長打扁條的過程和效果,作了以下生動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