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治之夢(第2/3頁)

包拯說,總得有一個兒子抵命。老母親說,大兒子最孝順,二兒子最能幹,只同意讓三兒子抵命。包拯懷疑大兒子、二兒子是母親親生,三兒子不是親生。但一調查,結果正好相反,這位母親的親生兒子恰恰是小兒子。

包拯深為感動,想起不久前自己做的一個夢,三只蝴蝶落入蛛網,飛來一只大蝴蝶,只救其二而舍棄其一。包拯從中意識到了自己的責任,便設法救了這母子四人。

關漢卿在這出戲裏開設的,是一座體現民間情理的道德法庭。

二、《灰闌記》

這是一出從另一個角度涉及法律與人情的關系的雜劇。作者是山西絳州人李潛夫。故事梗概如下:

妓女張海棠,嫁給了土財主馬員外,生下一個兒子。馬員外的大老婆不能容忍,便毒死了馬員外,為了爭奪遺產,謊稱那個兒子是她生的。張海棠當然不讓,釀成一宗爭兒案。

包拯就采用了一個聰明的審案辦法:他叫差人在公堂階下用石灰畫一個闌,把那個被爭奪的孩子放在中間,令兩個婦女拽拉,聲稱誰把孩子拉出來,誰就是孩子的身生母親。大老婆當然狠命拉拽,而張海棠生怕扭折孩子的手臂,卻不肯用力。這樣,孩子雖被大老婆拉出了闌外,但包公也看清了張海棠才是真正的母親,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研究者們指出,李潛夫的這出《灰闌記》雜劇,可能受了《舊約全書》中有關所羅門王判決二母爭一子的記述的啟發,(例如,鄭振鐸曾說:“這故事與《舊約聖經》中,蘇羅門王判斷二婦爭孩的故事十分相類。也許此劇題材原是受有外來故事的影響的吧。”見《插圖本中國文學史》第46章)而後來,它又啟發了德國戲劇大師布萊希特(1898—1976),使他寫出了著名劇作《高加索灰闌記》。

《舊約全書》載,兩個女人爭奪一個孩子,都說自己是孩子的生母,來請所羅門王裁決。所羅門王略作沉思即說:“把這孩子劈成兩半,一個人分一半也就是了。”一個女人立即大驚失色,叫道:“我的主啊,把這孩子給她就是了,萬萬殺不得!”另一個女人倒心平氣和。所羅門因此把孩子正確地判給了真正的母親——那個大驚失色的女人。這個故事,與《灰闌記》中的中心情節確實比較接近,只不過《灰闌記》更合乎情理(刀劈兩半的判決畢竟令人難以置信)、更便於直觀(灰闌拉子是一種很可觀賞的行動),因此更容易付諸演出罷了。布萊希特的《高加索灰闌記》保存了灰闌拉子的情節,但旨趣與《灰闌記》正恰相反。

在布萊希特筆下,灰闌拉子的檢驗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結果:疼愛孩子,不忍心拉的,恰恰不是身生母親。按照布萊希特的社會理念,孩子判給了能真正疼愛孩子的一方,而沒有判給身生母親。在布萊希特看來,世間的權利都不是天賦的。山川土地不應屬於地主,而應該歸於能夠開發、熱愛它們的人,其他一切事物也是如此。

中國的《灰闌記》以家庭血緣關系為基礎,而布萊希特則突破這種家庭血緣關系,體現了更廣闊的社會價值觀念。這裏存在著時代的差異,民族的差異和階級的差異。布萊希特顯然是深刻的,但中國元代李潛夫的選擇,直到現代,仍在東方民族中穩定地表現著。

三、《合同文字》

這出無名氏所作的雜劇,也是表現包公機智審案的。

災荒之年,兄弟兩人商量,哥哥在家看守祖業,弟弟外出逃荒,簽下合同,等今後重聚時共分祖業。

弟弟和妻子死在逃荒途中,留下的兒子長大後拿著父親留下的合同回故鄉投親,狡詐的伯母為了獨吞家產,騙取了侄子的合同,又說他是騙子,把他打傷。

包拯審理此案時玩了一個聰明的圈套,偽稱侄子被打後感染破傷風而死,如果那個伯母證明被打的是自己的侄子,按法律可從輕發落,而如果真是一般路人,則要償命。伯母情急,只得拿出合同來證明血緣,於是真相大白。

戲中包拯的圈套有真實的法律根據,《元史·刑法四》載:“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包拯借著這種不合理的法律,化腐朽為神奇,譴責了邪念,維護了合理的家族倫常。

四、《陳州糶米》

這出公案戲也為無名氏作。

陳州三年大旱,民不聊生,朝廷派官員前去開倉糶米,救濟災民,其中一個官員保舉了自己的兒子和女婿。這兩個紈絝子弟在賑災過程中做盡了壞事,還打死了一個農民。

包公親自到陳州查勘案件,路遇一個知情的妓女,掌握了罪證,便快速處決了一個紈絝子弟,並示意那個被打死農民的兒子報了仇。紈絝子弟的父親在皇帝那裏求得了一分“赦活不赦死”的赦書,但送達之時,反而赦了那個為父報仇的農民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