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1] 美國人在科學領域關注實踐多於理論的原因[2](第4/6頁)

美國人更擅長後兩個部分,而忽視了第一個部分,原因就是:

(1)在科學技術最理論的部分中,要想獲得進步是需要進行沉思冥想的。在民主社會中盛行的不斷的運動不允許任何一個人停下來進行沉思。民主既剝奪了人們的時間,也剝奪了人們停下來的欲望。在一個幾乎每一個人都在永恒地運動的社會中,沉思是沒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的。

(2)人們對真理的崇高和無私的喜愛將人們的思想推向了科學的抽象部分。這些巨大的科學熱情在民主時代展現得要比在其他時代中少,這是因為:

i. 社會狀況沒有引導人們普遍具有這種巨大的熱情,也並沒有賦予科學崇高的色彩。

ii. 生活在民主社會中的人時刻都在忙於享受,對自己所處的位置不滿足,並想改變自己的地位,因此並不重視科學,除非將科學看作是最容易獲取財富的捷徑。因此他們是以這樣的精神來回報科學家的,並且不斷地朝這個方向來勸解他們。

[邊上寫著:我還知道一些比這種推理更引人注目,更清楚,並且最終是更好的東西,但是我的思想卻沒有抓住它。]

3. 在民主時代中,政府必須盡所有的努力去維持科學的理論研究。實際的研究是可以靠自己發展的。

4. 如果人們完全拋棄理論而只在乎實際,他們會再一次變得近乎粗野。(YTC,CVf,第11—12頁)

[2]觀念的順序。

1. 每種科學的三個部分:高級部分,中級部分,低級部分。

這是由法律的科學證明的。

這三個部分是聯系在一起的,但是也可以單獨形成。

2. 平等讓人們忽略了第一個部分,為了只讓他們從事另外兩個的研究。這是因為:

(1)在民主的運動中不可能有沉思的機會。

(2)巨大的政治自由剝奪了人們在科學中的天賦和巨大的熱情。這必然不是民主的。

首先,必須將具有極大政治自由的國家和不具有政治自由的國家區別開來。這是一個大問題:政治天賦和科學天賦是非常不同的,你可以說二者只會相互激化而不會讓彼此轉移。

3. 兩種科學熱情,一種是無私和崇高的;另一種是商業化和低級的。(草稿,卷1)

[3]“在民主之下,科學擺脫了無用的辭藻,空洞的公式。美國人為脫離英國司法程序所做的努力。代號俄亥俄。見博蒙,G. B. Q. 。”(草稿,卷1)參看《瑪麗》第I部分,第247—248頁。

[4]在這一章的末尾,你會看到一張標題為“對於我來說似乎過長,但那對它自己來說確實很好的發展”的封皮,上面寫著:

借用一個例子讓我的思維能更好地被理解:我會選擇以我最了解的科學、法律科學來舉例。我剛才指出的區別可以在法律科學中見到,並且我認為,就算我不能以一個積極的方式維持自己的主張,由於它們進行的嚴密方式,至少你可以在所有法律的區別中,主要是在那些被準確定義的法律中,看到一點蛛絲馬跡。

有一種法律科學,它的對象是崇高、投機而普遍的。前者努力去發現人類社會的存在所依靠的規則,並且決定各個國家為了達到它們為自己定下的目標而強加在自己身上的法律。

有一種法律科學控制住了特殊的法律主體,或者甚至是控制住了法律主體的更高級部分,它證明了普遍原則在法律中所控制的東西,並且展示了起主導地位的經濟和顯現出的總體觀點。

還有最後一種法律科學,因為立法者想要通過它來實施自己的計劃,因而進入了行政和司法進程的細節方面,學會了政治議會或者法庭是怎樣解釋他們的意願的,並且教會人民通過法律的幫助來獲得自己權利的藝術。

有一類學者喜歡研究法律科學的每一個部分,這類學者被人們稱作法律撰寫者、法律專家,或者法理學家(在最出色的作家作品中考查這些名號的定義)。

如果你現在就開始考察這些不同的人之間彼此有著怎樣的關系,你會發現從長遠看來,法律專家和法理學家是無法在缺少法律撰寫者的情況下發揮作用的,但是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他們是可以獨立於他而輕易的發展和成功的。

如果人們僅僅局限於研究已經存在的法律的總體和細節,而不踏足法律的一般理論,很明顯他們只會逐步發現,他們國家的立法機構只是各種公式的結合,而他們最終只是套用這些公式而沒有準確地了解它們的意義,不久之後他們便會痛苦地迷失在學派的錯綜復雜之中。如此,你可以誠實地說,在孟德斯鳩和王國中職位最低的行政官之間有著必然的關系,前者的知識通過深刻的見解為後者的工作帶來了光明。

但是人們不必每天為了了解生效的法律而回到法律哲學上來;他們還沒有看到立法者必然需要的東西,但是他們有能力去理解立法者想要什麽。他們能夠將普遍的意志應用在特殊的情況之上,並且從法律科學中得到它最有用的結論。因此,盡管法律科學的不同部分如果完全分離開的話,從長遠來看是無法獲得成功的,但是每個部分卻是可以分別形成的。現在回到我的主題上來,我想知道民主是否是傾向於以同樣的方式來發展科學的各個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