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失蹤的新娘

河南修武縣在如今的焦作境內,唐玄宗開元二十九年(741年)早春的一天,這裏發生了一起震驚州郡的慘案。

開元二十九年二月,修武縣人嫁女,婿家迎婦,車隨之。女之父懼村人之障車也,借駿馬,令乘之,女之弟乘驢從,在車後百步外行。忽有二人出於草中,一人牽馬,一人自後驅之走,其弟追之不及,遂白其父。父與親眷尋之,一夕不能得。去女家一舍,村中有小學,時夜學,生徒多宿。淩晨啟門,門外有婦人,裸形斷舌,陰中血皆淋漓。生問之,女啟齒流血,不能言。生告其師,師出戶觀之,集諸生謂曰:“吾聞夫子曰,木石之怪夔魍魎,水之怪龍罔象,土之怪墳羊。吾此居近太行,怪物所生也,將非山精野魅乎?盍擊之?”於是投以磚石,女既斷舌,不能言,諸生擊之,竟死。及明,乃非魅也。俄而女家尋求,至而見之,乃執儒及弟子詣縣。縣丞盧峰訊之,實殺焉,乃白於郡。笞儒生及弟子,死者三人,而劫竟不得。(《紀聞》)

慘案發生在修武縣,唐時屬懷州河內郡。牛肅《紀聞》中所記多鬼怪靈異,而此事卻是發生在當地的一起實案。在這一事件中,新娘的悲慘遭遇令人痛惜!

還是回到開元二十九年那個殘酷的早春吧。

這一天,有戶人家的女兒出嫁,新郎來接。新娘的父親擔心村裏人“障車”(唐朝人結婚時,親朋鄰居往往攔住婚車,不叫通行,扔下財禮後才放行,即“障車”),就找人借了一匹駿馬,叫女兒騎。唐時新娘出嫁,有乘車的,也有直接騎馬的,但車馬必須由女方準備,結婚三個月後,男方再將車馬送回,這是婚禮中的最後一個禮節:反馬。借馬後,新娘的父親派自己的小兒子乘驢從後面跟著,護送姐姐。

出事了。

新娘騎的馬出了村子沒多遠,從道邊深草中突然竄出二人,一人去牽坐有新娘的馬,另一人則擊馬背。

當時新娘的弟弟騎著驢,在姐姐身後百步遠護送。新娘所乘之馬被擊後,因是駿馬,跑得更快了,轉眼遠去。弟弟騎驢自然追趕不及,只好回去報告父親。其父大驚,與親戚出門搜尋,整整找了一個晚上仍沒新娘的蹤跡。一家人失魂落魄,不知怎麽度過那個漫漫長夜。

離新娘家三十裏外,有一個村子,村中有座學堂。當時,學堂夜裏多課,有不少學生住宿在學堂內。第二天淩晨,天還沒大亮,有早起的學生開門,見學堂外倒著一個女子,全身裸體,陰部鮮血淋漓。

這正是被歹人劫持後強暴並丟棄的新娘!

學生相問,新娘只能張嘴,不能說話,因為她的舌頭被割掉了。一張嘴,就有鮮血流出,樣子悲慘而恐怖。學生急忙回報老師,老師出來後,望著不遠處渾身是血的新娘,招集眾學生,隨後說了他一生中最得意的一番話:“吾聞夫子曰,木石之怪夔魍魎,水之怪龍罔象,土之怪墳羊。吾此居近太行,怪物所生也,將非山精野魅乎?盍擊之?”意思是說:“我聽孔夫子說過,木石之怪叫夔魍魎,水之怪叫龍罔象,土之怪叫墳羊。我們這裏離太行山很近,多有怪物生長與出沒,面前的這家夥難道是山精野魅?我建議大家用石塊把她砸跑吧!”

最後的結果是:被割去舌頭、口不能言的新娘,不能為自己辯解,而被那老師和他的學生用石塊活活砸死了。

天色大亮後,人們發現他們砸死的不是精怪,而是一個面龐秀美的女孩。但一切都晚了。這時新娘的家人尋來,見孩子慘死,無不痛哭。新娘的父親拉著那個老師和他的學生去見官,案子是修武縣縣丞盧峰審的,很快水落石出,並稟告了作為上級的郡守。郡裏發下公文:以鞭笞之刑懲處那個愚蠢的老師和他那些傻子一樣的學生,其中有三人被打死。

但從草叢中竄出的劫持新娘的兩個元兇卻一直沒捕獲歸案。

中唐之前,都是在黃昏時迎親;中唐之後,世道多亂,才改為清晨迎親,並延續下來。新娘劫持事件發生在玄宗開元二十九(741年)年,當時的禮儀還是在傍晚迎親,所以才有歹人藏於道邊草叢趁著即將到來的夜色弄走了新娘。在整個事件中前來迎親的新郎哪去了?當時,新娘都騎馬了,新郎也一定騎馬相伴,與新娘並肩而行,為什麽沒保護好新娘?其實,按唐朝婚禮習俗,新郎親自去新娘家接親沒問題,但在將新娘接出門,上車上馬後,新郎不能直接陪在旁邊,而需要先行一步,回歸新房。風俗如此。新娘或乘車或乘馬,跟在後面。至於娘家人,則在新娘身後的一定距離送親(本故事中新娘的弟弟充當的就是這個角色)。也就是說,當新娘被劫持時,新郎差不多已回到家裏了。但他終於沒有等到新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