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與“四科”(第2/17頁)

在嚴密系統的制度形成之前,那種粗糙的萌芽狀態,是必經的階段。漢代的察舉諸科,便是在此前各種薦舉選官方法的基礎之上,逐步演變而成的。在戰國以來的某些選官思想和選官方式之中,我們能夠找到其雛形或影子。

賢良方正等科要求被舉者對策陳政,並根據其政見高下授以官職。這種以言取士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戰國的策士遊說求官之風。戰國號稱“布衣馳騖之時而遊說者之秋”,士人經引薦而以獻說進言得官,形成了時代的特色;而這些遊說者,往往被稱為“策士”。“策”有謀略之意。《禮記·仲尼燕居》注:“策,謀也。”賈誼有《治安策》。“策”即謀劃政略。“策”又通“冊”,即簡冊。蔡邕《獨斷》:“策者,簡也。”《漢書》稱董仲舒因察舉而對“天人三策”,又記作“及仲舒對冊”。《戰國策》記載了大量策士獻上的謀略及其與君主的對答,這暗示了這種對答常常是有記錄的,載之於“策”上。漢代賢良入朝,君主設問而書於簡策之上使之應對,稱“策問”;賢良之應對則稱“對策”。發展之中,這種方式就開始程序化、規範化了。漢代有“求言”性質之特科,還有“有道”、“敦樸有行義”、“明陰陽災異”等等,皆賢良一科之變體。

漢代的另一些特科,如“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明經”、“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等,舉後也各有檢驗辦法,但這種檢驗與賢良對策大為不同,它們不是為了“求言”,而是為了考察特種人才的專門技能。這在先秦亦有其事,如向君主薦使、薦將、薦相之類。趙惠文王“求人可使報秦者”,繆賢薦舍人藺相如;燕太子丹“求為報秦王者”,鞠武為薦田光,田光又薦荊軻,亦此類也。

秀才與孝廉為歲舉之科,可以說是察舉制度最主要和最典型的形式。定期地貢上人才以供君主任用,在古代典籍中已有其說。如《禮記·射義》:

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

又《禮記·王制》: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

又《周禮·地官·鄉大夫》: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

又《管子·小匡》記每年正月之朝,君主令鄉長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裏者”,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

於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復之……設問國家之患而不疚,退而察問其鄉裏,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

“三選”,謂鄉長、官長與君主三次選舉考察。其事又見《國語·齊語》。上述諸侯與地方官定期舉賢貢士之制,或有理想成分而不能全指為信史;但其所敘之制,與漢代秀孝察舉確有相似之處。

尤異與廉吏二科,是根據功次吏能加以察舉的。戰國之時考課制度已有相當發展,《商君書》、《韓非子》、《戰國策》等史籍之中,都有相關設想或記載。《尚書·堯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周禮·天官·大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這都把考課與官員的黜陟誅賞聯系起來。戰國之考課或伴之以誅賞,未必皆加之以黜陟。如齊威王時,即墨大夫因政績可觀而得萬家食邑之賞,阿大夫則因“田野不辟,民人貧窮”而被烹。但官僚政治之發展,必然會使功次年勞成為常規性的晉升標準。《周禮·天官·大宰》記“以八統詔王馭萬民”,“八統”之中“五曰保庸”,“七曰達吏”,鄭玄注曰:“保庸,安有功者”,“達吏,察舉勤勞之小吏也”。孫詒讓《周禮正義》釋“達吏”:“小吏爵秩卑猥,有勤勞者,則亦察舉之,俾通於上,故謂之達”,“蓋周制,公孤上卿皆以世族為之,其大夫士以下,則多參用庶族,故小吏積勞,亦得馴至達官也”。戰國時代隨官僚政治之發展,“吏”之群體日益重要,吏員積功累勞而舉至達官,這種制度處於迅速發展之中。

總之,先秦的“薦舉”選官方法和思想,構成了漢代察舉制度得以誕生的條件與前提。

二、儒生參政、“以德取人”與察舉制之成立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大都可以在此前的選官方法與思想中找到其淵源。但是,漢代察舉制的成立,仍然不僅僅是那些方法與思想直線的、自然的發展結果。秦王朝以及西漢王朝初年的官僚組織,無論就其規模還是就其結構而言都已頗為可觀,但賢良對策與孝廉察舉之制,直到文帝、武帝之時才初發其端,這不能只用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來加以解釋。一種行政制度的形成需要量的積累,但質的變動卻往往涉及更為廣泛的政治文化背景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