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與“四科”(第4/17頁)

秦王朝是典型的法家指導下的“霸道”政治,以文吏為行政骨幹,所謂“秦尊法吏”、“獄吏得貴幸”,選官“唯辟田與勝敵而已”,文官多因文法而得選,因勞績而升遷,其中的學士不過是陪襯而已。那麽,具有鮮明“進賢”、“貢士”色彩的賢良、孝廉察舉制度,就不大可能興起於此時。因為王朝所尊貴的,是“優事理亂”的文吏,而不是“軌德立化”的儒生。漢代統治者則已從“秦任刀筆小吏,陵遲至於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車之鑒中,認識到單純的文吏政治不可盡賴,遂轉崇經術,學人特別是儒生源源不斷地進入漢廷。這一轉變,便是促成薦舉選官之法發生質變的決定因素。

賢良、孝廉之所以殊異於此前的官吏舉薦之法的,一是設科名目上的“進賢”意圖,二是舉薦形式上的“貢士”色彩。這兩方面,充分地適應於上述儒家的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義的君子賢人任官以“軌德立化”的思想,體現了一種在選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則。

《周禮·天官·大宰》敘“八統”,除“達吏”、“保庸”之外,還有“進賢”與“使能”——“三曰進賢,四曰使能”,鄭玄注:“賢,有德行者;能,多才藝者。”關於“使能”,下一章將有專論;而以“賢”即以“善行”取士,正是戰國、秦、漢儒家的一貫理想,也是漢代察舉的重大特征之一。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首”。《周禮·地官·鄉大夫》疏引鄭眾語曰:“孝悌廉潔,人之德行,故以孝廉況賢者。”《太平禦覽》卷五四五引《荀氏家傳》:“故漢制天下皆誦《孝經》,選吏則舉孝廉,蓋以孝〔為〕務也。”賢良、方正、文學三科性質相同,然欲舉學士對策卻冠之以“賢良”、“方正”之名,強調德行之意亦昭然可見。又《鹽鐵論·褒賢》:“文學飭高行,矯然若不可卷,盛節潔言,皦然若不可涅。”是漢時之“文學”,也是特別地以德行自勵而見之於世的。賢良與文學,一而二,二而一也,就標準而言所取為德行操守,就身份而言所取為君子學士,而學士之所務為“軌德立化”,二者均與“德”相關。

賢良方正之設科目的,如漢文帝所稱是“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就明確表達了招納知識分子參預政治決策之目的。董仲舒請使郡國貢舉“吏民之賢者”,孝廉之舉由之而定。這種鄉邑貢上君子賢人而天子以禮收納的形式,自先秦就已是士人的一貫理想。《初學記》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諸侯所以貢士於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幣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漢人正是把孝廉之舉,視為這種禮聘名士賢者的“進賢”、“貢士”之制的。《三國志·吳書·孫堅傳》注引《續漢書》記朱儁“察孝廉,舉進士”,“進士”出《禮記·王制》:“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山陽太守祝睦碑》:“以孝貢察,賓於王庭”,“賓”義出《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鄭玄注:“興猶舉也”,是王朝對被舉者應視之如“賓”。

這種賢良、文學、孝廉,一向為法家所非。商鞅列“孝悌”於“六虱”,韓非貶“文學”於“五蠹”。《韓非子·五蠹》:“且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不戰功而尊則謂之賢”,“文學習則為明師,為明師則顯榮,此匹夫之美也。然則無功而受事,無爵而顯榮,有政如此,則國必亂,主必危矣。”私學議政“誹謗法令”,最為法家所忌,商鞅變法有“燔詩書”之舉,秦亦有“焚書坑儒”之事。法家認為君臣間只是利益交換關系,所謂“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其間並無禮義可言。對於這種文吏政治,單純的“達吏”之法就足夠了。《周禮·天官·大宰》孫詒讓正義:“此達吏與進賢、使能異。賢、能者皆有才德,殊異於眾,故因而進之使之。達吏則不必有才德,但以任事年久,積累勤勞,錄而通之,蓋以校計年勞,振拔困滯,卑官平進,與後世計資格相似。”我們可以把“達吏”理解為由吏道錄用晉升文官的制度;而賢良對策、孝廉察舉卻是作為面向知識群體的“進賢”、“貢士”之法而被建立起來的。這種天子“虛己求賢”、賓興禮聘以及使之“對策陳政”的“以德取人”之法,既體現了對“軌德立化”的認同,又體現了對“士君子”之人格、德行、道藝和政見的尊重。因此,盡管在先秦就已不乏這類“貢士”的設想,它卻仍然不大可能產生或實施於有“焚書坑儒”記錄的、以吏道軍功遷補各級官吏的秦朝;或說即使秦朝存在著地方官員向中央舉薦官員候選人的制度,那也不大可能采取漢代察舉的那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