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與“四科”

漢代是察舉制度產生和具備了其最基本特征並成為此期最為重要的選官制度的時期。對漢代察舉制度,學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尤為豐富,所以,這裏不準備對之做面面俱到的敘述,而只就那些與其源流變遷相關的問題,分章加以探討。

一、察舉諸科的淵源推測

漢代的察舉制度,是在西漢文帝到武帝之間漸次形成的。據《漢書·文帝紀》,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至此,賢良特舉策試之制正式形成。又據《漢書·武帝紀》,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歲舉之制亦正式成立。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學者們一般將之分為特舉和歲舉兩大類,前者如賢良方正、明經、明法等等,後者如秀才、孝廉等等。各科的性質、標準以及程式等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確的揭示。當然,這裏也還有一些細節問題有待澄清,對其將主要在本章附錄中加以討論。大致來說,我們可以把漢代主要察舉科目進一步分為以下幾類:

一、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科。它們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見的目的,往往施行於發生了災異、動亂或其他重大政治問題之時,由皇帝下詔察舉,被舉者以“對策”形式發表政見,然後分等授官。

二、明經、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這類科目也為特科,但目的在於擢舉各類專門人才或特種人才。舉後也有相應辦法加以檢驗,如明經科要射策試經等等。

三、秀才、孝廉二科。這兩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貢士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為州舉,後者為郡舉。這兩科最初沒有考試,舉後直接授官。

四、尤異、廉吏二科。這兩科以擢舉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績吏能者為目的,亦為定期的歲舉。尤異科面向郡縣長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員。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員,也有舉廉吏資格。此外,“計吏”亦有類似性質,與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與“光祿四行”,亦有察舉科目性質。前者面向公府征辟的掾屬,後者面向中央郎衛“三署”的郎官。公府掾與三署郎有一定職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觀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務以待遷調的一個特殊候選環節。故此二科兼有察舉與銓選的雙重意味。

漢代這種察舉體制的形成,首先有一個漸變過程作為基礎。它與戰國之時業已流行的薦舉選官之法,有著密切的淵源關系。

在春秋以及春秋以前的封建貴族制下,世卿世祿制在選官中占據主導地位。天子、公侯、諸卿、大夫,大抵生有其位,甚至世司其職。這種制度的特點,可以說是“親親而愛私”,以宗法親緣關系和貴族身份,確定居官資格。戰國以降,隨著文明的發展,宗法親緣關系對政治生活的支配日益動搖,貴族政治日趨衰微。社會分化使政治和行政成了專門化的自主領域,並要求著更高級的組織形式、更高的能力與效率,以適應日益復雜化的社會生活。因此,那種分科分層的、專業化的、規範化的、運用合理技術並嚴格遵循法典法規的官僚科層式行政組織,得到了迅速發展,並以“變法”的形式,在列國普及開來。

這種處於不可抑制的發展之中的官僚政治,要求非人格化和普遍主義,這與宗法封建制的“親親而愛私”格格不入;在選用官員上它要求錄用具備專門知識技能者,這也與“世官”的方法斷不相容。文化的繁榮與普及,使更多的社會成員,甚至下層成員都獲得了學習知識技能的機會,從而促成了“士”這一階層的壯大與活躍。在從“學在官府”到“學下私人”的變動之中,貴族喪失了對文化的壟斷,他們反而經常要向布衣遊士征詢政治見解和學習文化知識,於是“世官”的制度日益受到挑戰。孔子有“舉賢才”之語,韓非有“因能授官”之說,墨子稱“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這皆可視作對傳統世官制的批判。

在“尚賢”與“尊官”取代著“親親”與“愛私”的歷史進程之中,“薦舉”便成了日益普遍的選官方式。在客卿制、養士制下,士人遞相薦引,成了新式官吏的重要來源。如《戰國策·齊策》所記,“淳於髡一日而見七人於宣王”,“鄒忌事宣王,仕人眾”,王鬥“舉士五人任官”;《史記·商君列傳》記秦孝公求賢國中,景監薦上商鞅;又《禮記·檀弓下》稱趙文子知人,所舉晉國管庫之士七十余人,皆此類也。由於君主和有司不可能對每一官職的合適人選了如指掌,便不能不依賴於各種形式的廣泛推薦。當然在最初,這類薦舉行為在舉主資格、舉人標準、考校方法、銓任方式等等方面,肯定是較為散漫無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