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幸存者的記憶和見證(第4/7頁)

在運用羞恥心的教育時,萊維非常小心而有節制,因為他知道,過度使用羞恥教育,效果會適得其反。然而,即使不過度,訴諸羞恥心仍可能造成強烈反彈,尤其是對那些曾經充當過加害者的人們。羞恥心是接受了倫理教育的結果,如果不是從小接受正常的倫理教育,一個人並不會自然而然就有羞恥心,更不會對自己的壞行為有罪惡感。因此,作為一種教育手段,羞恥心對最需要接受羞恥教育的那些人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萊維對此指出,“仍有一些人,在面對他人或自己的罪行時,卻視而不見,不為所動。這是大多數德國人在希特勒統治的十二年裏的所作所為,自我欺騙,將不視作為不知的手段,而不知則減輕了他們同謀或縱容戰爭的罪行。”(86)

對這樣的加害者,批評他沒有罪惡感,他就會進行反擊,反誣這是批評者在不公正地進行“集體罪惡”指責。典型的強辯之詞就是,德國人或黨衛軍並不個個都是壞人(類似的辯詞還有“紅衛兵或造反派裏也有好人)。為了避免與這類強辯之詞糾纏,萊維從來不用“某某人,你為什麽不懺悔”這樣的語氣討論羞恥心和罪惡感的問題,也經常用“德國人”而不是“納粹”來稱呼集中營的管理者。這種低調和理性反倒加強了他的說服力,使不少曾經與德國人合作的人們多少感覺到自己對一些事件所負有的道德責任。他們的這種感受是來自對自己行為的反思和否定,而不是由於萊維對他們作了什麽道德指責。

萊維避免用罪惡感來進行道德責備,因為這種責備的效力有限,乃至完全無效。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弄錯了對象,這樣的責備還可能根本就是無的放矢。萊維自己就常受到別人的道德責備,被問到這樣的問題:在集中營裏的他,還有其他猶太人為什麽不逃跑?為什麽不反抗?為什麽不“事先”躲避被捕?這樣的問題在暗示,受害者至少應當為他們的命運擔負部分的責任,他們的羞恥感是咎由自取。萊維並不回避猶太人的軟弱,但他也耐心地解釋,受害人事實上不應該為他們的不幸遭遇擔負罪過。在《成見》一章中他說,逃跑也許確實可以“洗刷被監禁的恥辱”,然而,“囚禁和逃脫的這種刻板印象與集中營裏的情況並沒有半點相似之處”。(176)在集中營的極端處境下,人並不是自己命運的主人,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他們的行為是身不由己、力不從心的。

對那些生活在集中營世界裏的猶太人,“逃跑是困難並極為危險的。德國人不僅摧毀了他們的意志和道德,還借助饑餓和虐待使他們虛弱。他們當牛做馬,卻深知在德國人的眼中,他們的價值連牛馬都不如。德國人剃光了他們的毛發。人們一眼就能認出他們肮臟的囚衣。他們的木鞋使他們不可能迅速、安靜地走動。如果他們是外國人,他們在集中營附近既沒有熟人,也沒有切實可行的隱藏地點。就算他們是德國人,他們也知道自己在嚴密監視之下,也在目光敏銳的秘密警察的档案之中,而且在他們的同胞中,很少有人敢於冒自由甚至生命的危險為他們提供避難所”。在納粹統治的天羅地網裏,“即使他們能夠設法穿過帶刺的鐵絲網和電網,避開巡邏隊,在警戒塔上配備機槍的哨兵的監視,專為追蹤人的氣味而訓練的軍犬,他們又能往哪個方向逃呢?誰又能為他們提供避難所?他們是世界之外,由空氣組成的男人和女人。他們不再有祖國(他們已經被剝奪了公民的身份),也沒有家”。(177—178)

比起受害者們,那些加害者和施刑人才是更應該受到羞恥心責備的,但是,他們卻常常用逃避和更改記憶的方式回避這種本該來自羞恥心的責備,“有人故意說謊,冷靜地編造事實,但多數人則拔錨、啟航,暫時或永久地,遠離真實的記憶,為自己編造一個方便的事實。對他們來說,過去是一種負擔,他們為犯下的罪惡(或遭受的痛苦)感到厭惡,願意用另一份記憶替換真實的過去”。(7)

對於那些逃避有罪記憶(memory of the guilty act)的人們來說,“被洗腦”反而成為他們自我開脫的方便理由。萊維以耶路撒冷審判的艾克曼和氫氰酸毒氣室的發明者魯道夫·霍斯為例指出,幾乎所有的納粹軍人都以相同的理由來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人們一直教育我們絕對服從、等級觀念和民族主義的思想;我們被灌輸了種種口號,被儀式和遊行沖昏頭腦;人們告訴我們,唯一的正義是我們人民的進步,唯一的事實是領袖的指示。你們(還能)希望我們做什麽?”(9)在對有罪行為的記憶中,“誠實”(good faith)和“自我欺騙”(bad faith)之間的區別是模糊的,那些被帶上法庭的罪犯常常會說“我不知道”和“我不記得”,有的是故意撒謊,有的則是因為決意放棄這段記憶,並通過否認這段記憶來逃避罪責,“在說謊時,他就像一個完全入戲的演員,與他的角色化為一體”。(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