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語文(第2/6頁)

文字有形、音、義三方面,都是有變遷的。形的變遷,又有改變其字的構造和筆畫形狀之異兩種,但除筆畫形狀之異一種外,其余都非尋常人所知。字之有古音古義,每為尋常人所不知。至於字形構造之變,則新形既行,舊形旋廢,人並不知有此字。所以世俗所謂文字變遷,大概是指筆畫形狀之異。其大別為篆書、隸書、真書、草書、行書五種。

(一)篆書是古代的文字,流傳到秦漢之世的。其文字,大抵刻在簡牘之上,所以謂之篆書。篆就是刻的意思。又因其字體的不同,而分為(甲)古文,(乙)奇字,(丙)大篆,(丁)小篆四種。大篆,又稱為籀文。《漢書?藝文志》,小學家有《史籀》十五篇。自注:“周宣王太史作。”《說文解字?序》:“《史籀》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又說:“《倉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然則大篆和小篆,大同小異。現在《說文》所錄籀文220余,該就是其相異的。其余則與小篆同。小篆是秦以後通行的字。大篆該是周以前通行的字。至於古文,則該是在大篆以前的。即自古流傳的文字,不見於《史籀》15篇中的。奇字即古文的一部分。所不同者,古文能說得出他字形構造之由,奇字則否。所謂古文,不過如此。《漢書?藝文志》、《景十三王傳》、《楚元王傳》載劉歆《移讓大常博士書》,都說魯共王壞孔子宅,在壁中得到許多古文經傳。其說本屬可疑。因為(一)秦始皇焚書,事在三十四年。自此至秦亡,止有七年。即下距漢惠帝四年除挾書律,亦只有二十三年。孔壁藏書,規模頗大,度非一二人所為。不應其事遂無人知,而有待於魯恭王從無意中發現。(二)假使果有此事,則在漢時實為一大事。何以僅見於《漢書》中這三處,而他書及《漢書》中這三處以外,絕無人提及其事。凡歷史上較重大之事,總和別的事情有關系的,也總有人提及其事,所以其文很易散見於各處。此三處:《魯恭王傳》,不將壞孔子宅之事,接敘於其好治宮室之下,而別為數語,綴於傳末,其為作傳時所無有,傳成之後,再行加綴於末。顯而易見。《移讓大常博士》,本系劉歆所說的話。《藝文志》也是以劉歆所做的《七略》為本的。然則這兩篇,根本上還是劉歆一個人的話。所以漢代得古文經一事,極為可疑。然自班固以前,還不過說是得古文經;古文經的本子、字句,有些和今文經不同而已,並沒有說古文經的字,為當時的人所不識。到王充作《論衡》,其《正說篇》,才說魯共王得百篇《尚書》,武帝使使者取視,莫能讀者。《尚書偽孔安國傳序》,則稱孔壁中字為科鬥書。謂科鬥書廢已久,時人無能知者。孔安國據伏生所傳的《尚書》,考論文義,意謂先就伏生所傳各篇,認識其字,然後再用此為根據,以讀其余諸篇。才能多通得25篇。這純是以意揣度的野言,古人並無此說。凡文字,總是大眾合力,於無形中逐漸創造的,亦總是大眾於無形之間,將其逐漸改變的。由一人制定文字,頒諸公眾,令其照用,古無此事。亦不會兩個時代中,有截然的異同,至於不能相識。

(二)篆書是圓筆,隸書是方筆。隸書的初起,因秦時“官獄多事”,《漢志》語。官指普通行政機關,獄指司法機關。“令隸人佐書”,四體書勢語。故得此名。徒隸是不會寫字的人,畫在上面就算,所以筆畫形狀,因此變異了。然這種字寫起來,比篆書簡便得多,所以一經通行,遂不能廢。初寫隸書的人是徒隸,自然畫在上面就算,不求美觀。既經通行,寫的人就不僅徒隸了。又漸求其美觀。於是變成一種有挑法亦謂之波磔的隸書。當時的人,謂之八分書。帶有美術性質的字,十之八九都用他。

(三)其實用的字,不求美觀的,則仍無挑法,謂之章程書。就是我們現在所用的正書。所以八分書是隸書的新派,無挑法的系隸書的舊派。現在的正書,系承接舊派的,所以現在的正書,昔人皆稱為隸書。王羲之,從來沒有看見他寫一個八分書,或者八分書以前的隸字,而《晉書》本傳,卻稱其善隸書。

(四)正書,亦作真書,其名系對行草而立。草書的初起,其作用,當同於後來的行書。是供起草之用的。《史記?屈原列傳》說:楚懷王使原造憲令,草藁未上,上官大夫見而欲奪之。所謂草藁,就是現在所謂起草。草藁是只求自己認得,不給別人看的,其字,自然可以寫得將就些。這是大家都這樣做的,本不能算創造一種字體,自更說不上是誰所創造。到後來,寫的人,不求其疾速,而務求其美觀。於是草書的字體,和真書相去漸遠。馴致只認得真書的人,不能認得草書。於是草書距實用亦漸遠。然自張芝以前,總還是一個一個字分開的。到張芝出,乃“或以上字之下,為下字之上”,其字竟至不可認識了。後人稱一個一個字分開的為章草,張芝所創的為狂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