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全民醫保60年

1918年“一戰”結束時,日本國內公司裁員、工資減少、勞動強度增加的情況非常普遍,勞資矛盾越來越大,政府不得不想辦法改善勞動者的福利。這個時候,英國、法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正在效仿德國頒布確立醫保制度的法律,於是日本也緊隨潮流,在1922年成為亞洲第一個建立醫保制度的國家。不過當時的健康保險法有各種條件約束,能享受到的人並不多,加上自然災害的影響,一直到1927年才生效。到了1958年,為了讓全體國民都能得到保障,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障法》,要求從城市到農村、從幹部到百姓,都享受同等的待遇。從此日本進入了全民醫療保障時代。

日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分擔,個人承擔的比例很小,差不多是收入的8%。國家機關和企業的員工,每月從工資中直接扣;農民和私人企業的員工,按月定期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繳費;失業者和孤寡者,有失業保險金和遺屬年金為他們提供醫療保費。醫院或診所經保險組織審核,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在日本,有將近10萬家醫院和診所,人們只要拿著醫療保險卡,就可以去其中任何一家就診。

日本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受雇者保險(職域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地域保險)兩種。

先說第一種。受雇者保險的分類比較復雜,根據保險對象職域的不同,又分為健康保險、船員保險和共濟組合三大類。

健康保險是1922年隨著《健康保險法》的頒布建立起來的,代表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創立。該法規定,受雇於5人以上企業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必須參加健康保險,包括一般受雇者和按日受雇者。大型企業的健康保險依靠的是企業內部的保險體系,中小企業就需要靠政府的支持了。

船員保險是考慮到船員工作的特殊性,依據《船員保險法》於1939年專門創立的醫療保險制度。

共濟組合又分為國家公務員共濟、地方公務員共濟和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共濟組合具有特殊法人資格,與行政機關關系密切,同時又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監督。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加入共濟組合,也就是說,只要成為公務員,就必須繳納保險費,當然也有權享受相應的待遇。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和公務員共濟組合一樣具有特殊法人資格,接受日本文部省的監督,保險對象是所有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及其家屬。

說完受雇者保險,再來說說國民健康保險。國民健康保險依照的是《國民健康保險法》和1958年建立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被保險對象是普通國民和一般受雇者保險的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