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皆大歡喜”的和解

辯論程序之後,第二個程序叫和解程序,就是原告和被告進行溝通,相互讓步。

和解程序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初期階段的和解,另一種是在判決結果下來之前的和解。前者通常比較糟糕,因為法官還沒怎麽看訴訟的書面記錄,也還沒好好想過怎麽處理這件訴訟案,這才采取了這種早早息事寧人、相對不負責任的做法。

而判決結果下來之前的和解則表明法官已經開始考慮讓哪一方贏了。一般來說,法官會先找來他打算讓其勝訴的那一方,然後詢問:“官司再打下去有可能會打很久,要不要就這麽算了呢?”有經驗的律師遇到這種情況會明白法官這是要讓自己這一方勝訴,就會提醒當事人。

最糟糕的一種情況是法官在下判決之前都還沒想清楚到底讓誰勝訴,並且雙方始終僵持不下。這時很多法官會找來原告,跟他說“再打下去你會輸”,接著找來被告說同樣的話,然後勸雙方都讓步。雖然這只是法官裁決時使用的一種技巧,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卻往往能起很大的作用。哪怕是一直以來都對勝訴有很強信念的當事人,聽到這種話之後也一定會很失落。畢竟和最終落得滿盤皆輸相比,在這時多爭得一些利益也是好的。而且這時,即便辯護律師已經看穿了法官的手段,也很難把實情告知當事人,畢竟這會影響自己在當事人心中的形象。

如果訴訟進入了和解程序,就要花費很多時間,一般來說一年的和解交涉都算是正常的。

為什麽法官會勸當事人和解呢?這主要是因為法官自身的工作異常龐雜。身為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當事人的意見。萬一碰上那種千頭萬緒的棘手訴訟,光是各位證人提供的證據就夠多了。而法官要做的就是一行行閱讀速記下的筆錄,甄別哪些證據能夠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哪些說法。同時,這些證言到底是真是假也需要法官自己來判斷。接下來,法官還得把證人們口頭說的內容全部整理成書面文字,並且必須使用日本法院所規定的特殊語法。整個過程的工作加起來,對於法官來說是很大的工作量。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和解,法官就能省下很多精力。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達成和解對於當事人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因為在日本,經常會出現判決下來之後雙方仍然不滿意的情況,這時除非法院強制要求,很多當事人會因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而拒絕賠償。與之相比,和解之後順利履行判決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除了這些通過法院進行調解的和解,還有一種是在法院外由原告和被告私下進行的和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日本,有八成的訴訟最終都會以和解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