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耗時的庭審

在日本打官司,第一大特點就是耗時長。最快能出結果的官司至少要半年左右,至於關系復雜、不太明朗的官司一般來說都得持續兩三年。平均來說,一年以內能夠去法院開庭公審10次都已經是很順利了。

打一場官司一般分三個程序:第一個程序叫辯論程序,實際上就是雙方的代理律師在法院交換各自的書面材料。原告交給被告訴狀,裏面寫明向對方提出的所有要求以及提出這些要求的理由。與之相對,被告交給原告的材料叫答辯書,也就是針對訴狀做出的回應。這樣一來,原告和被告就有了一個交流的起點。以此為起點,雙方今後再把各自的想法一點點分解開來繼續討論。

不過,既然叫作“辯論程序”,那辯論的地方在哪裏呢?普通人可能會覺得,像《勝者即是正義》中古美門律師一樣在法庭上能夠顛倒黑白才算優秀。的確,在以前,口頭辯論確實是辯論環節必不可少的,但日本的司法制度發展到現在,情況已經大不相同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樣,雙方律師在辯論程序只要交換一下書面材料就行了。偶爾用到口頭表達,也不過是把書面材料簡要地念出來。在這個階段,原告和被告都沒有發言權,全部由雙方律師代為發言,但律師的發言往往是兩三分鐘就結束了。

訴狀和答辯書交換完畢後,就得決定下一次庭審的日期。這時法庭上才會開始出現一些“人話”,基本上就是法官和雙方律師商量,挑出一個三方都有空的日子。這個過程一般要5分鐘左右。根據日本的憲法,所有庭審現場都必須保證對外開放。但經常是除了當事人以外,旁聽的人根本搞不清楚法庭上在幹什麽,只能夠聽到法官和雙方律師商量下次什麽時候庭審。

關於庭審日期,最快只能做到一個月進行一次,主要是因為法官和律師們都太忙了。就拿東京地區來說,每個法官手頭一般都有200多件訴訟要處理。也正是因為太忙,很多法官在訴訟的初期階段基本上不怎麽做相關準備,只能等雙方律師有過幾個回合之後再把材料匯總起來一次性看完。有時候如果運氣差,兩次庭審之間的時間會拖得更長。比如在4月中旬進行了第一次庭審,由於日本的4月底到5月初有一個黃金周,第二次庭審最快也要到6月。接下來法官要休國家法定的暑假,下一次庭審只能拖到7月底了……這也是為什麽之前說一年能進行10次庭審已經算是不錯了。

而有的時候,如果辯護律師遲到或者幹脆沒來就更倒黴了。因為法庭上不會等任何人,哪怕是因為交通堵塞等不可控因素,時間一過法庭裏就沒人了,那就只能等下一次庭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