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8/23頁)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極少數特別富有的大地主相對容易進行管理。1570年,海瑞任南直隸巡撫,他能夠強令在其轄區內最大的地主——徐階退田一半。在兩個人來往的信件中,盡管沒有列出具體的數字,但顯示出巡撫的目標至少部分地實現了〔95〕。當王思任這個無所畏懼的官員在1610年出任青浦縣知縣時,他威脅那些詭寄、花分土地於他人名下而逃避稅收代理差役之人要沒收他們的土地,這一威脅有很大成效〔96〕。

官員們發現最難於管理的群體是那些次於巨富的一般大地主們,他們擁有成千上萬畝土地,勢力很大,有礙公正。而且他們數量很多,難於對付。不僅他們自己逋欠賦稅,還常常為其親友提供保護傘。按照馮琦(1558—1604)的觀點,少數有勢力的縉紳地主並非稅收管理中最大的障礙。但是他接著說:“吳中撫台之難,倍於兩浙者,獨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難,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難在以民而托之士大夫”〔97〕。

小戶的存在使得稅率的調整非常困難,稅率提高更是如此。盡管當時稅率並不高(見第四章第三節),但任何輕微的變動都可能對依靠稅後收入維持生計的小戶有很大影響。1583年,蘇州府嘉定縣的漕糧被永久折納銀兩,這對於土地所有者而言有莫大好處。按照規定,每畝地不到0.05兩白銀,又由於地方負責的稅糧解運費用亦得奏免,因而實際的利益還要多一些。這樣一個小的變化使得當地田價倍增,一些原先賣掉土地的人也趕緊回贖他們的田產,導致了民間訟爭頻繁。一些小戶無疑也卷入訟爭之中,因為一些資料顯示出有些買主不習置對、不能與辨,文化水平不高〔98〕。因此,我們不難想像出同樣程度的稅率上升亦會導致相同程度的社會後果。

對於小戶而言,另一個困境是他們易受農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唐順之(1507—1560)在16世紀中葉寫的文章中就揭示出當時每一石米的價格從銀0.7兩上升到0.9兩。很顯然這是與倭寇作戰的影響。他也提出江南“平價”為每石米0.5兩白銀,這與其他資料顯示出來的價格基本相符,這也是16世紀大部分時間的基本情況。唐順之還明確提出糧食每石折銀應該被限制在0.5兩到0.7兩之間〔99〕。到16世紀晚期,絕大多數項目的折銀還是保持了這個標準。然而,這個所謂的“平價”沒有考慮地區性、季節性及年度波動。上文已經提到糧食剛剛收獲之後,其價格通常會下降。根據上報,1580年左右的南直隸,每石米的價格僅為0.3兩〔100〕。首輔申時行的話也肯定了這一上報,他說:“米價甚賤,率米三石易銀一兩。”〔101〕土地所有者為了交稅,不得不在低價時賣掉農產品,這樣他最後支付稅收額差不多為其預想的兩倍。當農產品價格嚴重下降的同時,國家又加增稅收,這常常會導致農業用地的價格急速下降,小戶便會陷入困境,不得不以低於正常年份收入的價格賣掉他們的田產。這些事情聽起來似乎是不可能的,但葛守禮曾報告說山東發生過此類事情〔102〕。大約一個世紀後,葉夢珠提到長江下遊地區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1663年,原來每畝可值5兩白銀的田地當時僅值0.5兩。而這時,每石米最低價格為銀0.6兩〔103〕。當然,這些說法可能有誇大的成分,對此要持有謹慎的態度。但是,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農業缺乏保障,小戶根本無法應付來自農產品價格下降和稅率提高的雙重擠壓。

按照一般的觀點,長江三角洲地區租佃比重是很高的,但是論據並不充分。持這種觀點的人經常引用顧炎武的記述,顧炎武提到17世紀的蘇州府“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104〕,這句話的意義相當含糊。在征收田賦之時,無疑要考慮田主的回報。《順德縣志》中就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見第三章第一節)。1643年出版的蘇州府吳縣的地方志中記載:“上田歲入不過一石二鬥,除納本折糧銀外,民余不過柒鬥有零。”〔105〕第一個數字提到的“石”可能是指去皮稻米,否則將與通行的征收比率和一般的稅收慣例不相符。這一記載顯示出每畝的產量約為2.4石,這與同一地區觀察到的其他情況相吻合〔106〕。按照通常的主佃五五比率分成之後,地主的稅前收益是1.2石。大體上,某些地區的田賦在每畝0.4石到0.5石之間。僅僅相當於全部收益的20%。但是從地主的角度來看,就相當於其收益的40%。

那些小戶命運也降臨到了地主身上,這樣的稅率已經很高,任何進一步的上升將會是無法承受的。蘇州被公認為整個帝國稅率最高的地區。即使是1643年,在明朝滅亡前夕,仍然是田賦較重的地區。但以上的事例也顯示出當地的田賦在整個明代並沒有增加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