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7/23頁)

在16世紀晚期,各級部門要求進一步折納稅糧,固定其比率。一般而言,管理賦稅征收機構和支出機構的任何部門都有權發布折收命令。例如,只有中央政府能夠要求折收解運的漕糧,因為漕糧的接收者由其直接監管。但是各省巡撫管理其本省軍衛和諸縣,可以將後者向前者對撥的稅糧進行折納〔84〕。16世紀後期,盡管折納比價一般接近地方糧食價格,但是折納比價的增加,有些是永久性的,有些是暫時性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確定的,有些是由省級官員確定的,即使管理者本人也會對此不知所措。有時,同樣的稅收被分成兩部分,每一部分有一個單獨的折率。一些事例顯示出地方當局向納稅人征稅時,準許他們按照指定的比率或者交糧,或者納銀〔85〕。由於所有這些細節性資料的混亂,財政單位又多達1200個,因此我們可以理解中央政府為什麽不能保持完整的記錄。試圖發現田賦折銀的全國性賬目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定額稅糧作為全國性賬目的惟一財政標準,糧食“石”就沒有絕對的價值。銀兩有普遍價值,但卻不是賬目標準。同時又缺乏對全國田土數量的準確掌握,所以在京師的朝廷並不了解各地的實際納稅能力,也不清楚當前的稅收征集水平。這使得正稅稅率的增加變得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稅收的辦法通常是重新調整額外的裏甲征索或者重新調整加耗。但這些辦法只會使稅收結構更加復雜,而且增加的收入零星分散,數額不大。

由土地占有、土地租佃及農產品價格所引起復雜情況

16世紀後期的土地占有與使用情況的資料十分缺乏。根據當時許多文人的記述以及許多現代學者的研究,長江三角洲地區被看作是明代後期土地所有權最集中的地區。然而從16世紀一直到今天,對於當時確切的情況還是有很大爭議。而其他地區資料更少,所以現在還是主要討論這一地區的情況。

中國大陸的學者們,根據一些保留下來的當時人的一些隨機記載,認為在16世紀晚期、17世紀早期的長江下遊地區,一個或兩個地主占有的土地總面積相當於一個大縣的全部土地面積。這樣的情況實在是令人驚駭[2]。這些說法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有很大出入,與上個世紀末制定的稅收法規有很多矛盾之處。下面的事實就應該引起充分的注意:

(a)16世紀70年代,在張居正與南直隸巡撫的來往信件中,就提到長江三角洲地區最大的地主擁有70000畝土地(參見上一段的[2]注)。這些巨富已經在巡撫的監控之下〔86〕。

(b)在常州府,最富有的地主據說有田20000畝或更多〔87〕。

(c)1610年,華亭縣的殷實大戶田余2000畝〔88〕。

(d)在1611年,青浦縣知縣在當地進行了一次嚴格的清田行動。發現實際上所有的大塊田產都已被分割成為小的部分,分別登記,這部分田土達160088畝。在公布清丈結果之時,他依據田土面積而進行分等,範圍從250畝到2500畝不同〔89〕。

(e)1636年,大學士錢士升(1633—1636年在任)指出,在整個長江三角洲地區,許多富家只擁田數百畝。有田數千畝之戶不超過富家總數的40%(富家大概為有田200畝以上之戶)。而擁田超過萬畝者則十分罕見〔90〕。

(f)葉夢珠在17世紀60年代寫的著作中指出在17世紀中期,華亭、上海、青浦三縣中還沒有人擁有土地超過10000畝。只是此後才出現這樣的大地主〔91〕。

(g)1661年,當清朝以違法拖欠錢糧為由懲處長江三角洲地區紳衿地主時,其所提到的未完錢糧的文武紳衿共13517人〔92〕。

上面的事實連同許多地方志中的記載,似乎顯示出16世紀土地集中的程度雖然很顯著,但在最近的研究中卻被誇大了。沒有證據顯示出在南直隸的這四個府中,任何單獨一戶能夠占有土地超過70000畝。在整個地區,擁有土地超過10000畝之戶也就一二十個。絕大多數的大地主,他們擁有的土地在500畝到2000畝之間。擁有500畝或更多土地的田主,其土地面積總和能占到全縣可耕地面積的25%以上。這部分土地所有者只占全縣人口的一小部分,每一縣不太可能超過1000戶,一般接近500戶。

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以外,也有相當數量的中等土地所有者,其田產在100畝到500畝之間。僅在上海縣,在5年之內被僉派為農村稅收代理人的中等之家就不下1000人(見第四章第一節)。小戶則數量更大,蘇州府登記的納稅戶有597019戶,常州府登記有234355戶〔93〕。盡管還無法確知他們之中有多少戶沒有土地,不過有證據顯示出許多租佃農民也有自己的小塊土地,最近又發現了更多的這類事例。甚至在17世紀60年代,當土地所有權更加集中的時候,租佃農民也有瘠田3到5畝〔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