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10/23頁)
這個表格當然有其局限性。眾所周知,其中的一些地畝數有錯誤,作為估算的標準——糧食“石”,在實際支付時也沒有一個精確的標準,這一點已經進行過解釋。雖然如此,但這個列表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前期,朝廷的管理者確實依靠這些數據進行財政調整,所以從這些數據的可靠程度不難想像出管理的好壞程度。
戶部完全意識到這些數據的可靠程度。所以其政策是利用這些數字作為一般性參考,而不是完全受到這些數字的束縛。1619年[3]進行的稅收加派就說明了其態度。為了給遼東戰事籌措經費,戶部尚書李汝華在萬歷皇帝的同意下,向全國加派銀兩,只有貴州除外。依據全國性賬目,每石糧食的價值在各地有很大不同,所以這次加派的標準不再以額糧為標準。而是按照各省直登記的田畝數進行分派。然而,這些差不多是50年前統計的土地數據有許多不準確與矛盾之處。戶部依照這些數據按每畝銀三厘五毫進行加派,數額並不是很大。這些加派並沒有直接分攤到每個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分配給各省及南北直隸,再由巡撫進行內部調整分配〔112〕。
眾所周知,上表中的湖廣布政使司和南直隸淮安府的田土總數過多,不合實際。按照一般的分配原則,這兩個地區要特殊對待。折衷之後,湖廣被加派銀333420兩,這是按照田土9000萬畝左右進行加派,而不是按照《會典》上所記的22100萬畝來確定加派額度的。淮安府同樣是按照略超過1000萬畝土地來加派,而不是按照全國性賬目上所記的13082636畝來加派〔113〕。對於其他地區則沒有例外,因為總稅率上升不多,不會造成很大的不平均,也不會引起嚴重的關注。這種加派是按地畝而不是按照稅糧額度加派,它也力圖避免向南直隸等重賦地區再增加過重的負擔。
根據表6,我們能夠進一步看到,平均稅率為每畝0.038石,與洪武確定的每畝0.0335石(見第一章第二節)相差無幾。不過,地區間的差異很大。更為奇怪的是,從列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稅率最高的地區是貴州和雲南,這是兩個不發達的省份。而稅率核定最低的地區是河南、北直隸和湖廣。
這些令人驚訝的事實按照原有的數據進行解釋會有許多矛盾之處。貴州、雲南以及湖廣、江西的某些地區的田賦征收從來就沒有遵循過常規。從洪武朝開始,雲南就以水銀、丹砂等地方土貢代替稅糧〔114〕。一部分賦稅則由少數民族部落首領一次性交納,這與一般的稅收不一樣。鄧川州一直到明朝結束還以貝殼支付部分賦稅〔115〕。而貴州從來也沒有編定過黃冊〔116〕。17世紀,有一份給明朝末帝崇禎皇帝的上疏中概述了如下的情形:
黔版圖原屬夷部,所輸賦役聊示羈縻,使知漢法。且田土盡屬土司,自余民產而隸州縣者僅什一耳。〔117〕
很顯然,兩地上報的田土數與額糧得不到重視。但因為這兩個省的收入很少,所以它們的稅收問題很少會成為一個重要議題。事實上,這兩個地區還要經常接受其他地區的援助協濟。
北直隸的稅率低是不真實的,這是因為地方馬差費用(見第三章第二節)已經直接以銀估算,並不包括在稅糧表中。北直隸正賦稅則低也是別有深意的,因為所屬各府州縣臨近首都,其民眾要經常被征召去京師履行各種差徭〔118〕。在1623年,因為遼東危機又大量加稅的時候,在北直隸,除一個府外,其他六府得到通免。得到優免的順天府,只征銀1227兩。但與此同時,北直隸的民眾要為過境軍隊服務,承擔軍事供給,這些任務相當沉重〔119〕。這種放棄正式稅收而代之以無償應役的政策與明朝的一貫做法是一致的。因為這些派征直接來自於中央政府,因此對北直隸的影響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