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卷【亂世豪雄篇】第12章.旌旗未卷 第18節(第2/6頁)

李瑋想了一下,緩緩說道:“儒學與道學在其核心和主旨上的確不同,但從某些方面來說,兩者觀點上又有很多近似之處,尤其是黃老之學的主要典籍《黃帝四經》和儒學在治國理念上更是互通互補,彼此並不矛盾。”

儒學主張的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的人本主義,它要求人們過著倫理社會的道德生活,遵守古代聖賢的遺訓,克制自己的情欲,指導自己的生活,使自己成為社會上德行優良、理智堅定的善人。儒家的人生哲學,在自我方面強調修身,在政治方面注重德化,在人倫方面恪守禮法,期望人在一生中退可以齊家,進可以治國平天下。

黃老之學是道家的一個學派,和原始道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融鑄道法,兼采儒墨、名家、陰陽家等各派之長。(黃老之學不同於老莊之學,這一點非常重要。)

黃老之學以“先天地生”的“道”為世界的本源和決定萬物興衰存亡的客觀法則,要求人們遵循它,並將老子玄遠的“道”加以發揮,廣泛運用於社會、政治、人生各個方面。黃老之學主張“無為而治”,但摒棄了老子消極遁世的內容,將“循理而舉事”的合理行為視為“無為”,從而將其發展為積極“入世”的治道,要求統治者節欲、惠民、行仁義,不要強行幹擾老百姓的正常生產、生活,以利於社會的安定和生產的恢復、發展。在政治思想上,黃老之學以道家為本,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認為“無為”不僅是一種高超的統治之術,更具有豐富的道德倫理內涵。這種“無為”非《老子》的那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無為”,而是一種新的“無為”學說。

由此可見,兩者在最終目的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兩者實現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不一樣而已。

那麽,兩者應該如何融合?在什麽地方融合才能有助於社稷的振興,中興大業的成功?對於今日朝廷來說,朝廷的需要,中興大業的需要,就是兩者應該融合的地方。

朝廷最需要什麽?

大漢律法的絕對威嚴,令行禁止。

在皇權和相權有效制衡基礎上的君權至上。

對天子和朝廷的絕對忠誠。

百姓安居樂業。

黃老之學的“無為”並非絕對“無為”,而是在“法令既明”前提下的君無為(陛下垂拱)臣有為(參等守職,遵而勿失),“法”具有無上的神聖性。因此,君主在根據“道”的要求制訂了“法”之後,便應一切“皆斷於法”,而不應該“以私而廢公”、“以我而釋法”。這種不以一己之私利而廢天下之公法的“公正無私”的思想在本朝初年很好地得到了貫徹,例如,當年孝文皇帝與其廷尉張釋之在處理所謂“犯蹕”案與“盜取玉環”案時所采取的態度便是這樣一種公正無私的態度。朝廷所信奉的這種“公正無私”的道德思想,使得大漢在立國之初迅速走向了安定和繁榮。

“以法治國,公正無私”是朝廷迫切需要的,也是社稷振興和大漢昌盛所世代需要的,但目前的經學死死守著“以德治國,德主刑輔”的治國理念,根本做不到這一點。

黃老之學的“無為”是以“有為”為前提的“無為”,是君“無為”而臣“有為”,是一種君主駕馭臣下的統治之術,因此這種“無為”又可以稱為“無不為”。

在《黃帝四經》看來,“道”雖然“無為”,但“道”卻又生“法”,因此作為“執道者”的君主的“無為”也應象“道”那樣,是在制定了法令制度後的一種“無為”。但是,君主雖然可以“無為”,大臣們還是必須“左執規、右執矩”,以使法令得以實施。也就是說,君主不要事必躬親,事事操勞,要任其自然,要善於利用和依靠大臣們去處理各種政事。在臣下奮發有為的基礎上君主便可以“無為”了,但君主並不是什麽都不幹,君主的職責是“虛靜謹聽”,對大臣們處理政事的情況進行審察,看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否名實相符,並據此決定生殺賞罰。

大臣們又應該恪守哪些原則呢?一要謙虛謹慎,勤於政事;二要以身作則,摒除私欲;三要寵辱皆忘,知足常樂。如此一來,國政就會出現“以無統有,執一統眾,以寡治眾和以靜而廣”,繼而“得眾心”的國泰民安的局面。

在黃老之學看來,君主如果能做到清靜無為,設官分職,定好名分,便可坐享其成。而作為大臣,如果能恪守清廉勤謹,不求名利,謙恭地教導百姓,那麽天下必然大治。

相反,如果象儒家所要求的那樣,君權神授,皇權至高無上,權柄集於君主一身,君主做為天下之儀表,事必躬親,“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隨”,事無巨細,都要一一過問,那麽,則“主勞而臣逸”,皇權和相權嚴重失衡,長治久安也就成了一句空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