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社會進步

人類社會總是螺旋狀向前發展的,進兩步、退一步是常事,此乃是勛曾經教授過周不疑的重要理念。以古鑒今,因往見來,某些事情你以為一成不變,其實與古禮、古法已有差異;某些事情你以為今不如古,要看到此乃大進步的先兆;某些事情你以為今人勝古,也要警惕不使倒退、反復。

即以眼前這些奴婢而論。

後世某些學者不承認自秦漢以後,中國便進入了封建社會,認為近代以前中國一直未能擺脫奴隸制的枷鎖,起碼屬於半封建半奴隸社會。理由也很簡單,即一直到清代,社會上依然存在著數量龐大的官私奴婢,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是勛本人是反對這一論斷的,理由有二。其一,研究一個社會的基本形態,就必須拋開日常生活不談,而只考慮生產模式,究其大要,忽略特例,而自秦漢以降,中國社會長時期以農為本,除個別特殊時期,或者特殊地區外,勞動者當中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的數量占有絕對優勢,必然不屬於奴隸制。

第二點更為重要,即切不可將奴婢與奴隸等同看待也。

何者為奴隸?指徹底喪失人生自由,受他人任意驅使,為奴隸主無償勞動,不可能積蓄任何私人財富,甚至連生死都掌握在奴隸主手中的人。

是勛即以此為開端,來詳細解答周不疑的問題:“吾嘗以胡人為子,元直知否?”

周不疑點點頭,說您收過鮮卑拓拔部的少主為養子,起名是魏,這事兒我確實知道。

是勛便道:“是故,吾於胡中事稔熟也。胡中所俘虜者、舉債難償者,皆沒為奴,驅使勞役,動輒鞭笞,且其主可擅殺奴而無罪也。是以奴為物也,而非人也,自毀吾財,可譏為奢,而不可斥為暴矣——其俗如此。”

周不疑聞言,略有些不快地皺了皺眉頭,低聲道:“是故等於禽獸也。”

是勛笑一笑,說你可別這麽想,其實咱們上古之世,也跟如今的胡人沒有太大區別——“是故夏、殷以人為祀,以人為殉,為其非人也,乃奴也。即於國初,主於奴婢可‘告殺’,則與耕牛何異?奴婢傷人而棄市,則與犬馬何異?”

漢初延續秦律,規定主人不能擅自殺害自家奴婢,而必須要先告官,獲得官家的許可——其實這跟不得擅殺耕牛,耕牛因老病將死而必殺之的,先得去官府備案,又有什麽區別?倘若奴婢傷害了良人(自由民),則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斬首,這跟我家的狗啊馬啊什麽的傷了人,而必須斬殺以向對方賠罪,又有什麽區別?還是不把奴婢當人看啊。

“是故董子上奏孝武皇帝,使去奴婢,除專殺之威,斯乃以人為人也……”董仲舒曾經建議,奴婢犯錯,可以責罰,不可殺戮,奴婢有罪,國法懲處,不可施以家法——“地節中,傳魏相婢有過,自絞死,趙廣漢疑為擅殺,乃突入相府,召其夫人庭下受辭;建平中,王獲殺奴,而為其父莽所逼自殺——豈夫人之貴,不如婢耶?豈兒女之親,不如奴耶?或廣漢枉法,王莽釣譽耶?國法如此,時論亦乃與古時不同耳。”

漢宣帝地節年間,傳說丞相魏相府中有一名婢女上吊自殺了,京兆尹趙廣漢懷疑是被魏相夫人因忌妒而殺害的,於是親自領著吏卒闖入相府,勒令魏相夫人跪在庭中接受質問——此案後來查明,魏相夫人確實因為忌妒而責打過那名婢女,但那婢女卻是離開相府後自己上吊死的,於是判定魏相夫婦無罪。

漢哀帝建平年間,王莽辭位隱居,因為他的次子王獲殺害了一名家奴,王莽大怒,切責王獲,竟然逼得王獲自殺。

是勛問了,為什麽會出現這麽兩樁事?是因為丞相夫人還沒有一名婢女尊貴嗎?是因為王莽愛家奴要超過愛兒子嗎?怎麽可能!或許還有人會說,那是因為趙廣漢想要誣陷魏相,王莽則為了沽名釣譽,可是倘若國法規定殺奴無罪,趙廣漢又哪敢那麽幹呢?倘若輿論認為殺奴無罪,王莽又怎麽可能以此來博取贊譽呢?

因為國家法律和社會輿論,都跟漢初時候大不相同了呀。

“得國易而守國難,此秦二世而亡者也。魏即得天下,亦未必長久,即以漢論,前有異姓割據,中有諸呂亂政,後有七國之變,設一蹉跌,亦旋起旋滅,則即兵細柳,無以當匈奴也。胡之入華,變更國俗……”再一指庭中那些奴婢——“恐彼等不得更為人也。即我等,亦將受俘而為奴矣。”

周不疑聞言,悚然而驚,便即起身作揖道:“先生所慮深遠,不疑拜服。”是勛瞟他一眼,撚須而笑,心說其實你肯定還是沒有明了我的真意,只是我不可能跟你說得更深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