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入其彀中

漢代法律中漏洞很多。論起熟悉和背誦法律條文,是勛確實不如趙達,但論起咬文嚼字揪漏洞來,十個趙達也比不過他。確實,趙達這種酷吏,也是很擅長玩兒文字遊戲的,但基本上為了把無罪定成有罪,把小案做成大案,都會肆意擴大法律適用性的外延,而不會想辦法縮小其外延——這就是燈下黑,是這類酷吏的盲點。

況且關靖、是勛乃有心算無心,趙達是沒事兒要招事兒,所以撞在一起,就被是勛動用三寸不爛之舌,轉瞬間便給駁了個體無完膚。

倘若僅此也就罷了,趙達丟了臉,吳質被釋放,曹操父子也沒話說——但這樣真能徹底扭轉官場對於是勛在胡人問題上的疑忌嗎?大家夥兒只會以為是勛純是靠咬文嚼字,鉆法律空子才打勝仗的吧。

所以是勛還不肯完,他還有大段兒的演講要宣之於眾呢。

首先,是勛調整了一下自己的表情,故作忍辱負重狀,沉聲道——當然是面對堂下眾人,而戰敗的趙達、楊沛,已經不值得他再大段陳詞了,隨口多刺一兩句便夠——“蔡伯喈曾雲:‘自匈奴遁逃,鮮卑強盛,據其故地,稱兵十萬,才力勁健,意智益生……兵利馬疾,過於匈奴。’實為中國之大患也。某前戍守朔州,所至城邑殘破、田地荒蕪、兵戈不全,而須直面匈奴、鮮卑,及河西之羌胡。若彼等合兵來攻,非止朔州必失,即黃河恐不能守!於是圖謀分化之,瓦解之,收其降附,而攻其不庭。為此而先敗拓拔,然後收其人為假子——都內多有疑我者,然某一心為國,何惜自身之令名?!”

說到這裏,開抄林則徐的名聯,順嘴就給改成一首五言詩了:“苟利國家者,死生何所期?豈因禍與福,而敢趨避之?”

完了又說:“朝中諸公,或不明邊塞之情,士林庸儒,或妄托春秋之義,而疑我,忌我,致我辭朔州事,若非曹去疾繼之,或將功敗垂成,思之豈不使人錐心泣血?”轉身一指趙達:“更有這般酷吏,為謀功名而罔顧國事,竟將已臣之拓拔目之為敵國。設今日冤處吳長,此事傳至朔州,鮮卑六部搖心而遁,甚或侵擾州郡,屠戮百姓,則為誰之過歟?!”

趙達憋得滿面通紅,正待開口反駁,可是勛哪兒能容他再蠱惑人心——這人心麽,還得自己來蠱惑才成!這一大套早就打好腹稿了,當下也不停頓,繼續說道:“吾當上奏丞相,使治彼等害國之罪!”然後同時轉換表情和話題:“彼等以律為說,而漢律六十篇,大抵成於高皇帝、孝武皇帝時,此後三百年,未有更定者,實不適於今日也。彼等為國執法,當因時因事而析律,而乃膠柱鼓瑟,以孝武時與匈奴為敵之策,用於今日——先不論鮮卑,匈奴入塞久矣,其為漢臣亦久矣,單於金印,皆漢所授,安得將呼韓邪而與郅支並論?!”

漢初,在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律”和“傍章十八篇”,到漢武帝時代,又增添了“越宮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大致達到六十章的規模。可是打那以後,歷代都只偶爾修補,再沒有大規模更改過律條,尤其東漢建立以後,明明實際情況已經與西漢時候大相徑庭了,偏偏朝廷只知道沿用舊律,再沒有重新更定過。到了漢末,有識之士都已經瞧出了其中的弊病,應邵制《漢官儀》,就是嘗試重新整理和刪定典章制度、法律規條。後來曹魏建立,在漢律的基礎上加以大刀闊斧地修改,刪去很多不符合實際的規條,修成了魏律。

所以是勛說了,情況不同,法律也應該有所變更,而在法律還沒有變更的現狀下,身為執法人員,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釋法、用法,而不能把匈奴還是敵國時代的法律,應用到匈奴已經降漢兩百多年以後的今天——更別說鮮卑還不是匈奴呢!

“吾亦當上奏丞相,使更定法律,以應今日。”

是勛今天趁著這個機會,要開講三個題目,第一就是為自己辯解,收胡人當養子純粹是為了國事,即便有損自己的聲名,那也顧不得了。第二個題目是順便提一提法律問題——老曹你不修法,光靠著特務用一些陳規陋條來方便隨心所欲地入人之罪,那可不成啊,此非長久之計也。

第三個題目繞回來,他要繼續給自己身上塗抹油彩——“昔之匈奴,唯恃騎射之力,鐵兵寡也,乃因是而禁之。然今之鮮卑、烏丸等卻又不同,禁有何用?蔡伯喈即有雲:‘關塞不嚴,禁網多漏,精金良鐵,皆為賊有;漢人逋逃,為之謀主,兵利馬疾,過於匈奴。’況袁本初據冀州時,即輸鐵兵入於烏丸,公孫升濟(公孫度)亦然,前烏丸即以此鐵兵而犯右北平。今於臣漢之拓拔,禁其鐵兵,而於犯漢之烏丸,及鮮卑別部,則無可禁之,時日既久,強者並弱,則臣漢者終滅,而犯漢者更雄,此豈中國之福祉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