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律有明文

是勛根本不必要召喚人證來對峙,甚至根本不管吳質是否真的向鮮卑拓拔部輸入過鹽鐵,就直接宣布吳質無罪。此言一出,堂上、堂下莫不嘩然。

其實鹽、鐵,鹽、鐵,關鍵在鐵而不在鹽。西漢武帝時代鹽、鐵曾一度官賣,作為重要戰略物資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其後雖然禁令廢弛,但在對匈奴等北方遊牧民族的貿易方面,仍然采取嚴禁的態度——所以習慣上鹽、鐵並稱。然而禁止食鹽輸出,並沒有明確條文規定,況且草原民族也未必就有多缺鹽——他們搞不到海鹽,但有可能搞到巖鹽和池鹽,只是對於內遷或者內侵入朔州、並州北部的那些部族來說,相對缺乏而已。

至於鐵,尤其是鐵制兵器,那是必須嚴禁的。草原民族缺乏鐵礦資源,更缺乏開采和冶煉的技術,所以武器相對粗劣——即便如此,他們靠著騎射之能,就已經給中原王朝惹出不小的麻煩來了,這要是再輸出好鐵、好兵器,那還得了嗎?

古代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原的冶鐵技術都要遠超周邊少數民族地區,漢軍之所以能戰,很大程度也是靠著器械之力,倘若兩者得以持平,對外戰爭就要艱難得多。比方說前漢呂後執政時期,因為一度與南粵國關系緊張,就臨時頒布禁令,禁止向南粵輸出鐵器。

當然啦,禁令雖然頒布了,但是南北方的國境線都相當長,很難徹底控扼,加上私商們為了謀求高利潤更是無所不用其極,仍然有大量的鐵器被暗中輸至境外。再加上部分冶鐵工匠或被擄,或私逃,提升了少數民族的技術能力,所以武器水平也在逐漸拉平中。終究那個時代,徹底的技術封鎖是很難完成的。

靈帝時代,蔡邕時為議郎,在出擊鮮卑的問題上曾經上書諫阻,奏書中就說過:“自匈奴遁逃,鮮卑強盛,據其故地,稱兵十萬,才力勁健,意智益生。加以關塞不嚴,禁網多漏,精金良鐵,皆為賊有;漢人逋逃,為之謀主,兵利馬疾,過於匈奴……”

“精金良鐵,皆為賊有”,就是禁令不嚴,導致大量鐵器,尤其是鐵兵器外流的結果,由此而產生的鮮卑“兵利馬疾,過於匈奴”之惡果,有識之士是看得很清楚的。

所以對於吳質之案,無論是擒人的趙達、審案的楊沛,還是堂下旁觀眾人,都以為是勛要在人證方面大做文章,從而試圖抹消掉吳質的嫌疑。可是沒有想到,是勛開口竟說:“便吳季重實輸鹽鐵入鮮卑中又如何?便有此事,也是無罪!”當下無不嘩然。

難道是宏輔仗著丞相的寵信,打算硬生生阻撓刺奸辦案嗎?

楊沛、趙達的面色都變得非常難看,倘若換了一個人,便當場喝令小吏將其亂棍打將出去了。然而是勛終究不同旁人,楊沛只好沉著臉問道:“司直此言何意?法有明文……”

是勛打斷了他的話,但是卻不瞧他,只是盯著趙達,沉聲問道:“汝言輸鐵入鮮卑為罪,未知法有明文乎?”

趙達瞥一眼楊沛,心說果然是勛是沖著我來的,好吧,楊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著,看我來對付這個狂妄之徒。但他表面上對是勛仍然畢恭畢敬,拱手答道:“司直非法官也,或不熟律令,確有其法。”

是勛一撇嘴:“未知為律耶?為令耶?為科耶?為比耶?”

趙達恍然大悟——原來你在這兒等著我哪!

漢代的法律,共分為四種類型:其一為“律”,即由政府制定、皇帝頒布的具有長期性、普適性的法規;其二為“令”,即由皇帝臨時頒布的政令,其效力等同於甚至高於律,但缺乏長期性和普適性;第三是科,又稱“事條”或“科條”,是指律以外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最後為“比”,即當某事並無明確法令約束的時候,對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審斷——有點兒類似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輸出鐵器,這是盡人皆知的事情,但其來源,知道的人便不多了。趙達心說原來如此,你大概以為此為“令”也,而非“律”也,故此可以在時效性方面打馬虎眼。因為這規矩是前漢時候就頒行的,後漢就趙達所知,並無再下詔令重申,所以是勛就可以說啦:“前漢之令,如何還能適用於本朝耶?”

想到這裏,趙達不禁冷笑,心說果不出我所料,是勛對法律規章所知還是有限啊。確實,漢法非常繁復,別說一般官僚了,即便象楊沛這類法官,也未必都能讀全嘍。秦人以吏為師,想當官先做吏,而為吏者不通讀法典可不成。漢代,尤其是後漢則不同,高官顯要都是讀經起家的,儒家經典大多能倒背如流,法律……除非職務正好對口,否則誰有空再去學那玩意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