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發生異變,好好的一個紳士或淑女也許一下子就成了厲鬼,甚至釀成嚴重的後果,這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負?雖然平時人們都是信神信鬼的,到了此時卻認定“死者無知”,對自己的行為不能負責了。那麽像對待精神病患者那樣指責死者家屬看管不嚴吧,也說不過去,人家本來在那裏乖乖地躺著,總不能再用繩子捆上幾道吧。(雖然這種辦法也不是絕對不可行,舊時北方有些地方喪葬禮俗有“絆腳繩”,就是把剛死停在靈床上的屍首用繩子捆住雙腳,而現在則流於形式,只是在腳腕處搭上兩條紅絲繩。)所以一旦鬧出了事,就要找些緣由,既要為死者擺脫責任,更要維護死者聲譽,中國一向不缺這方面的人才,於是而造出數說,其中最有影響的則是“鬼物憑屍”說。

屍變中的走屍,一般來說那屍體本身是無意識地追人,但也有一些例外,竟鬧出些別樣的事端,比如風流韻事來。東漢末年應劭的《風俗通義》中就記載了這樣一種走屍:汝南郡汝陽縣西門的驛舍常鬧鬼,旅人在此住宿多有死亡,就是不死,也要被割去頭發,然後成了精神病。郡中有個小官員叫鄭奇的,乘車出外公幹,行至距驛亭六七裏的地方,就遇到一個美婦人請求搭車。鄭奇裝模作樣地推托了一下,就讓她上了車。行至驛亭,他帶著婦人要上樓住宿。值守的吏卒說樓上太兇,不能上。鄭奇哪裏肯聽,硬是上了樓,當晚就和那美婦人成就了一夜情。天還未明,鄭奇就上路了,等到亭卒上樓打掃,只見一具女屍橫在那裏,便趕忙報告亭長。亭長召集手下,一打聽,原來在亭西北八裏有家姓吳的人家,太太剛死,夜間臨入殯時燈火滅了,再點上燈,屍首就不見了。吳家把屍首領去不提,卻說那位鄭先生上路走了幾裏,就覺得肚子痛,及至到達南頓的利陽亭,病痛加劇,竟一命嗚呼了。

與大量幽媾故事不同的是,這奔婦不是鬼魂,而是屍體,家人把她擡回去之後,除了為丟了面子而懊惱之外,估計也不會對她采取過激行動。鄭奇的死與這女屍肯定有關系,但那驛亭的樓上本來就不清靜,說是樓上的鬼魅趁機害人,也未必無理,甚至可以根據文字的暗示來猜想,這女屍的脫離本位、求人寄載、與人苟合這一系列行為,其實都是樓上鬼物操縱的結果。

這就為人探討走屍的原因提供了一個“實例”,不是屍體本身作怪,而是其他鬼物利用這屍體來為祟,也就是“附屍為厲”。這實在是解釋屍變的絕好理由,以後便被人采用,而最早揭出的似是南宋的洪邁。

《夷堅丁志》卷五有“句容人”一條,建康府的一個衙役出外差,急於趕回,乘夜趕路。時正寒冬,行至句容地面,見山腳下一園屋有火光,便走過去取暖。進屋後,見七八個村民守著地上的一個死屍,原來是縊死於此室,地方把他放下來,正等著官府來人驗屍。衙役見村民或睡或坐,便稍坐了一下,又繼續趕路。可是剛出門,就覺得屋裏有個人跟了上來。衙役走得快,後面那位也緊跟著。這樣一前一後走了有二裏多地,遇到前面有條溝,衙役一躍而過,而後面那位卻咕咚一聲,一頭栽進溝裏。衙役下溝把他攙出,竟然沒氣了。原來跟上來的是那個縊死的屍首!於是洪邁解釋道:“蓋強魂附屍欲為厲。”所謂“強魂”乃指另一個鬼魂,而不是屍體的原主。

洪邁對走屍的這一見解,在另一則故事中繼續印證,見於《夷堅支志·丁集》卷六“證果寺習業”。明州士人王某,在證果寺租了間靜室,為準備應試讀書。寺裏只有三四個和尚,這天夜裏到十裏外的一個村子做法事超度亡魂去了。到了半夜,王某便吹燈就寢。忽然有人敲門,王某一問,竟是老朋友,趕緊開門延入。老朋友說:“也是我圖趕路,錯過宿店,想借住一夜。”王某就留他同臥一榻,暢述別情。聊了一會兒,朋友笑道:“有一事不得不實言相告,請你別怕。我已經死了一年多了,今晚前來,實因有事相托。”王某登時嚇得冰涼,可是也沒辦法,只好聽他說下去。朋友道:“我死後,妻子就改嫁了,撇下幼兒,無以為生。我活著的時候積攢下二百兩束脩,埋於某處,請你告訴我兒子。”說罷,便起身長揖而別。王某正慶幸鬼友離去,可是暗中隱隱覺得旁邊還睡著一人。他膽戰心驚,嚇得一夜不能入睡,好容易熬到天明,趕快拉開門跑了出去。正好和尚們也回來了,說起一件怪事:十遍經念過,要擡屍入殮了,可是一摸,布單下面是空的,屍首不知跑哪兒去了。王某領他們到自己的屋,再看床上挺著的,正是新死的那位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