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情理

中國人的法制觀念正在提高著,這是一件極好的事。提高的標志之一,就是“官司”多了。

有次一位法制報的記者問我:“在法理與情理之間,你更看重法理還是情理?”我說:“涉法言法,涉情言情。”他說:“法理情理糾纏不清呢?”我想了想,向他舉了三個例子:一、報載三名小學生,湊了十元錢——甲五元、乙三元、丙二元,合買了五張彩券。當他們分撕五張彩券時,僅出兩元錢的那孩子手中的三張彩券,有一張中了獎。

他喜呼:“哈,我中彩啦!”

於是跑回家去。於是家長也跟著興奮。獎品是一套組合音響、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機。

出了五元錢的孩子和出了三元錢的孩子,心中非常失落,回家與各自父母細說一遍,父母聽後,都覺與情理不通,於是相約了去到那個僅出兩元錢的孩子家,對其家長提出分配的要求。那家長不情願。於是鬧到法庭上。

一審判決——誰中了彩,東西歸誰。不支持另外兩位家長的分配要求。他們不服,上訴。二審判決——既然當時是湊錢合買,足以認定共同中彩。以法律的名義,支持分配要求,並強制執行分配。

三個孩子的關系,原本是很友好的。三家的關系也曾很親密。經兩次上法庭,孩子們反目了,大人們相惡了。

此一俗例,不可效也。法理固然權威,固然公正,但總該也給情理留存點兒現實空間吧?不就是獨自獲得一樣東西與三人各得一樣東西的區別嗎?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嗎?三千多元,真的比三個孩子之間的友好與三個家庭的親密關系重要得多嗎?

我認為此事之不通情理,體現在孩子丙的家長身上。主動一點兒,請了另兩個孩子的家長來,相互商量著分配,圖個共同的喜興,是多麽好的事呢?從此孩子大人的關系,豈不更加相敬相親了嗎?“哈,我中彩啦!”此話差矣。三人合買的彩券,只不過由你撕的一張中彩了。那是“我們中彩啦”啊!“我”與“我們”,一字之差,情理頓喪。

究竟什麽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們的孩子變得心中只有“我”,而全沒了“我們”的概念呢?

究竟什麽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們的家長們,也變得和自私的孩子一個樣,全沒了半點兒情理原則了呢?

以法理的名義裁決違背情理的事情,證明著這樣的一種現象——人心中已快徹底喪失了情理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法理再權威、再公正,人的法制觀念再強,人在現實中的生存質量卻顯然地下降著。

二、報載山東省招遠市九曲村黨支部書記,出面召集幾位村委委員擬定一紙協議,“裁決”他的親侄子、持槍殺人致死的兇犯賠償死者家屬二十萬元,死者家屬不得向司法機關起訴。“協議”由那村黨支部書記、鎮黨委委員、市人大常委親筆擬定,在幾位村委委員的軟硬兼施之下,強迫死者家屬接受……

此事件本身已毫無情理可言,非向法理呼籲,而難有正義的伸張。倘棄法理而收錢款,不足取也。人或可忍,法不能容。法本身和人一樣,亦有原則,不可破也。

三、美國有一部電影,片名我忘了,內容是:一名單身青年,與一對夫婦為鄰。那對夫婦有一男孩兒,青年愛那孩子如愛自己的孩子。他與他們的關系,當然也就親如一家。青年為那孩子買了一艘玩具艇,準備在孩子的生日相送。兩家之間的隔墻有一狗洞,那孩子常從狗洞鉆來鉆去。一天孩子又鉆過青年家這邊來,進到屋裏,發現了玩具艇,便捧出放在遊泳池玩,一失足落入池中,不幸淹死。而那青年當時正在鋤草,渾然不知。孩子死後,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長一樣痛不欲生……

而孩子的父母去向法院告了那青年。理由是——你既然發現過我的孩子從狗洞鉆來鉆去,為什麽不砌了那洞?如果砌了那洞,我的孩子會死嗎?法院判定那青年有責任罪。

那青年也感到自己確有責任罪,不上訴。服判七年。並將自己的一份二十幾萬美元的人身保險,主動賠償給那失去孩子的父母,以表達自己的痛悔……

青年服刑後,那一對父母卻不感覺任何安慰。想想既痛失愛子,又使朋友成了犯人,傷心更甚。後來,他們主動退了那青年的賠償,並撤訴,使那青年重獲自由。他們認為,他們死了的愛子,一定希望他們能夠糾正前一種做法——如果有所謂天堂的話……此法理與情理糾纏不清之一例也。影片是根據真事改編的。法的條文再周全,也難以包括一切公正。法乎情乎,有時完全取決人心。所以,一句名言是——“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礎”。

在民事案中,法理與情理,糾纏不清之時頗多。在民事案中,情理是法理的不在卷條文。故有人在法理上勝訴了,在情理上卻“敗訴”了。依我看來,此亦不可取也。這種情況之下,我的立場,倒寧願站在情理一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