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譴責是不夠的

一個僅僅三歲的男孩被他的親父遺棄在一所“國立”醫院裏——因為那男孩患了白血病,而他的親人們首先是對他負有撫養之法律責任的父親,再也沒有經濟能力為他提供醫療費用了。按照院方的說法,要維持那孩子的生命,每天至少需要三百元的醫療費。而要保住那孩子的生命,則必須進行骨髓移植,那又至少需要三十萬元。

孩子的父親是一個農民。我們都知道的——在中國,一戶普通農民是決然承擔不起那麽高額的醫療費的。除非那孩子有十個身強體健的親人,每個親人都甘願為他每月賣一次血,那麽十年以後,才能夠攢足三十萬元。但是,十年中每天三百多元的醫療費又從何而來呢?那得需要一個農戶人家的孩子有多少甘願為他輪番獻血的親人呢?

事實也確乎是,那父親已然傾家蕩產束手無策了。連負責尋找到他的調查人員,都不禁對著電視台攝像機說:“雖然他的做法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但面對他的家庭的實際情況,我卻開始有些同情他了。”

見諸媒體的類似的事情,在中國已經發生得不少了。可以預見,以後還會漸多起來。

我認為,此類事情首先並不僅僅是什麽親情倫理性質的現象,而更是明明白白的社會問題,所以,僅僅做出親情倫理方面的譴責是不夠的。

電視台還在報道中采訪了一位院方的代言人,一個表情嚴肅得接近嚴峻的男人。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似乎是一位團委書記。他口中說出了這樣的話:“這算什麽事?難道要通過這一種方法來要挾社會嗎?”我極不贊成他的看法。

我真是忍不住要坦率說出我對他的話的看法,那就是——我很反感有人居然如此這般看待類似的事情。

明明只不過是一個父親要救自己兒子的命卻又憑自己的經濟能力救不成了,明明是一種貧困現象,明明是一種需要全社會都來關注的社會問題,為什麽非要把它說成是什麽“要挾社會”的性質呢?

“要挾社會”——此言重矣!這麽看待事情,豈不是將社會問題屬性的現象直接上升為政治問題屬性的現象了嗎?

“要挾社會”——這等於在說同類事情皆屬對社會采取恐怖行徑了啊!幸而只不過是團委書記,若是職位很高的人,頭腦中居然有這樣的思想,那才更是對構建和諧社會有害無益的思想啊!

當然,我也絕不支持那位當父親的人的做法。不是事情一經報道,不久便有善良的人們為其捐贈了三十余萬嗎?這再一次說明,在我們的社會中,尤其在民間,在千千萬萬普通民眾中,互助的意識不但沒有完全喪失,而且有時做出的反應是那麽迅速,所體現的熱忱是那麽可貴,因而也動人。

我想,此事給一切遭遇不幸並且無力自救的人們的啟示當是:倘若不知該求助於何方,那麽就趕快先求助於傳媒吧!遺棄肯定不是理性的做法,更不是唯一的選擇。

而此事給予傳媒的啟示當是:傳媒並不僅僅是客觀之事的載體,有時候還應該是而且簡直必須是主觀之事的載體。唯其主觀,所以便更加能動。也就是說,傳媒當是有人性之社會公器,否則傳媒承擔社會良知的義務就沒有了自信自覺的前提。在中國,由傳媒替弱勢群體的走投無路之境況不遺余力、義不容辭地大聲疾呼,乃是傳媒報道價值的最大意義之一,絕非最小意義。傳媒做這樣的事情,比特別主觀地熱忱飽滿地為這個星那個星的知名度而不遺余力,而似乎義不容辭,意義要巨大得多。傳媒擔此義務方顯可貴。在對於此事的報道中,我以為有關傳媒已做得相當之好,並未一味僅加痛斥,所以那報道是較為人性化的報道。而唯有人性化的報道,才更有利於喚起民間的互助心腸。

此事給醫院的啟示當是:我前邊提到這一所醫院時,用了“國立”二字,乃是相對於“私立”而言的一種姑且的說法。我認為,學校、醫院是特殊之單位,倘具有公共產業的性質,便也同時具有了“國立”之品格。而“國立”醫院之品格當是什麽呢?永遠奉行人道主義的原則為第一原則的原則而已。而公眾則以此原則來對國家精神進行理所當然的評估。大也罷,小也罷,省市一級的也罷,鄉鎮一級的也罷,凡屬“國立”,皆與國家精神相聯系耳。也就是說,倘一所私立醫院面對傷病之人居然奉行金錢第一的原則,公眾鄙視和詛咒的是它的經營者;而一所國立醫院若也那樣,大受其損的必是國家形象無疑。

在此事中,院方的反應和表現是良好的。醫護人員的反應和表現也是良好的。醫院並沒有因為一個患白血病的兒童顯然被遺棄在醫院裏了,顯然沒有人替他負擔醫療費了而就根本不對他進行必要的醫治。正因為一所“國立”醫院在奉行人道主義是第一原則方面已做得相當周到,無可指責,社會公眾的救助之心才體現得那麽及時、那麽踴躍。於是國家精神與公眾意識達成了一次良好的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