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群眾:組織與改造(第3/4頁)

這些救濟活動雖然瑣碎,但對患難中的鄉民意義卻非同一般,有助於增進群眾對蘇維埃政權的信任。不過,作為群眾性組織,互濟會的活動也有尷尬之處,一方面,根據毛澤東的說法:“許多地方的蘇維埃不注意社會救濟工作,許多地方的互濟會只知收月費不知救濟群眾困難。”[253]另一方面,當互濟會真正發揮作用時,由於其和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又發生“蘇維埃召集群眾會議而群眾不到會,互濟會召集會議則多數群眾到會”的情形,導致地方蘇維埃政權“簡單的將互濟支部取消”。無論哪種情況,最終的結果都導致互濟會空心化,使其“組織上失掉一個下層系統,一切工作都陷於停頓狀態,同時上層機關龐大,找不到實際工作去幹,成為機關運動的形式”。[254]以致有些地區互濟會“對於救濟工作根本沒有做到,因此,群眾對互濟會的經費由懷疑而發生不滿,甚至說互濟會是捐稅機關”。[255]更有一些地區互濟會出現侵吞現象:

募捐手續,不能用宣傳鼓動方式,僅采取攤派式的要群眾照數繳錢的辦法,而收入支出之數,又不能按月公開宣布,其中浪費、濫用、舞弊都在所難免。茲僅據修水一縣的互濟總會報告,自去年七月至今年十月共收入銀洋八千六百四十多元,其中用在救濟事業方面的只有一千七百多元,用在夥食、零用、辦公、長駐救護隊等方面的,達到一千九百多元,此外是縣委挪用一千多元,縣蘇挪用三千多元,尤其是私人挪用一百五十多元,竟有半數(七十多元)無從收回的。[256]

可以看出,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間還有一段距離。

對蘇區內部一些遊離力量的改造、重組是完善社會組織的重要任務。閩贛兩省遊民眾多,據1930年蘇區有關文件的分析,遊民無產者包括多種從事“不正當職業”者,具體有:盜賊、娼妓、兵痞、戲子、差人、賭棍、乞丐、人販子、巫婆等。對這些人,中共采取改造為主方針,相當一批遊民在蘇維埃革命中分得了土地,生活習俗得到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普通勞動者,有的還進入蘇維埃政權。如興國永豐區共有遊民90多人,他們在革命中得到很多利益,因此,“一般都是歡迎革命,不但沒有一個反革命的,並且有十個參加區鄉政府的指導工作,一個當了遊擊隊的指揮員”。[257]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流民都順利地接受了改造,蘇區時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的會匪問題就頗讓人傷神。閩贛兩省會黨、土匪活動頻繁,中央蘇區所在的贛南及閩西會黨組織和土匪尤為活躍。據中共方面估計,閩西各地遊民“占當地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258]比例相當驚人。這些遊民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和土匪難以分開。贛南、閩西山高林深,宗族組織強盛,這些都便利於土匪成形,民國以來中央權威混亂、地方控制軟弱,又為土匪大規模孳生提供了條件,所以,民國年間,這裏土匪活動一直旺盛。地方政府常常抱怨對土匪“地廣山多,林深將密,包圍搜捕,兩窮於術。”[259]

按照中共在蘇維埃革命初期的理解,會黨屬於遊民無產者的一部分,因此在早期的暴動中,發動會黨參加是暴動的重要一環,中共文件指示:“應特別注意兩點:一、我們要會匪與農民建立兄弟般的關系,不要存利用的心理,不是希望他們來幫助,而是要他們與農民一樣為暴動的主體;二、我們聯絡會匪要拉住群眾,不要僅拉他們的領袖。”[260]國民黨方面觀察:“江西為洪江會策源地,八十一縣,幾無一縣不有洪會機關……赤匪知之,遂利用洪匪為內奸,標語歡迎洪家兄弟,互相勾結,與匪打成一片。凡赤衛軍梭標隊皆以洪江會匪充之。蓋今日之所謂農匪,無一不是洪江會匪也。”[261]蔣介石也曾要求各地對“會匪曾擾害人民或勾通赤匪查有確實證據者,並仰按名拿案,盡法查辦,以資儆惕。其有確被裹脅或盲從附和者,得勒令繳出票布,從寬免究,予以自新。務期境內永無洪會之非法團體與洪會之匪徒”。[262]

蘇維埃政權成立後,會匪作為遊離於正常秩序之外的武裝力量,和蘇維埃政權必然發生沖突。中共針對會匪制定了很多政策,並采取措施要求“堅決執行階級路線與充分的群眾路線,號召被欺騙壓迫誤入刀團匪的份子回來分田,而且要在群眾中詳細解釋”,[263]但面對不斷到來的“圍剿”,不可能有更多時間、精力徹底解決會匪問題,會匪大有卷土重來之勢。而且隨著階級對立的加深,一部分地主出身者鋌而走險也加入到會匪行列。1934年前後,由於蘇維埃政治經濟政策的失誤,更客觀上壯大了會匪隊伍。當時在蘇區的一些山高谷深地區,會匪活動尚很猖獗。福建長汀有“李七孜、曹豐溪、馬賢康等十余股零星殘余團匪土匪……四百多枝槍”。[264]廣昌縣蘇國民經濟部部長鄭會文“去年討老婆受了大刀會匪首領的賀禮二元,後來他的老婆被另一部分大刀會捉去”,[265]刀匪的膽大妄為非同小可。1933年在紅軍總政治部教導隊學習的肖光多年後仍清楚記得自己當年的親身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