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婦女:地位上升最快群體(第4/5頁)

片面提倡婦女解放導致的性錯亂現象直接威脅到農民家庭的穩定。在性解放的背景下,普通農民處於最弱勢的地位,因為“工作人員憑借政治的地位與權力,的確有假自由戀愛之名,行奪人妻女之實,自然其中有不少女子有趨炎附勢的事實。農民則屈於淫威之下,敢怒而不敢言。在則女子也有浪漫放縱生活奢侈者”。[224]因此,“一般農民恐懼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臉的知識分子奪去,未婚妻子不肯來到自己家裏,將有沒老婆睡覺的危險”,[225]對性解放十分反感。即使是中共黨員,對婦女出來工作也有保留:“很多共產黨員不願意他的老婆入黨,我們推測這種原因,大概是恐怕自己的老婆入黨後,又要給人家自由去。”[226]由於婚姻危機成為社會群體的恐懼,地方政府對婚姻和男女關系問題稍一處理不當,極易惹起眾怒,贛東北橫峰縣一女團員要與丈夫離婚,因政府處理不當,“村中有三百多農民自動召集大會,全體向蘇維埃政府交涉,說女團員借故離婚,男子並未壓迫,請蘇政府釋放,否則,我們村中五百多人都不要老婆了,我們將五十歲以下的老婆不要”。對此,蘇維埃政府不得不表示退卻,“經蘇維埃政府召集會議,黨召集黨的會議,婦女工作人員會議,決定釋放這一男子,處罰女團員”。[227]

面對上述種種難題,婦女運動經歷初期理想主義的浪漫後,終究要回歸柴米油鹽的現實。1932年,福建永定縣委書記蕭向榮在《紅色中華》發表公開信,就蘇區婚姻條例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提出幾點質疑:假使一個男子或女子,沒有一點正當理由提出了離婚,究竟可否準其離婚,“離婚絕對自由”引發的朝秦暮楚現象如何解決;“男女同居所負的公共債務,歸男子負責清償”,假使女子因負債太多要求離婚,男子負擔是否過重;“離婚後,女子如未再行結婚,男子須繼續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結婚為止”,如果女子無理由要求離婚,而離婚後男子還要負擔女子的生活費,豈非雪上加霜。[228]當時,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副主席項英在答復中未能直面這些現實問題,繼續空洞地強調保證婦女的離婚自由,似乎,項英沒有意識到或者不願正面面對蕭向榮所觸及的革命理想和現實操作之間的落差,即盡管婚姻自由是中共努力爭取的目標,但矯枉過正的規定又在損害著其他群體的利益,也未必就一定會有好的結果。社會是一個可以自我循環的有機體,當中共開始在一定程度上以執政而不完全是革命的姿態進入社會管理時,將會發現,利益的調節、資源的分配、習俗的影響,這些瑣碎而又現實的問題雖然會讓理想從雲端回到地面,卻又不能不認真面對。革命可以蕩汙滌垢,但社會秩序的重建還是需要一點一滴的改造之功,而且,這中間很可能會經歷曲折反復的過程。

所以,現實的狀況是,隨著初期婦女解放的宣傳逐漸轉向婦女權益保護、婦女地位提高等具體問題,婦女運動的調門和受重視程度明顯降低。在傳統觀念依然濃厚的背景下,婦女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受到的特殊關注一旦削弱,有些初期受到控制、糾正的現象又有重起之勢。在男女平等問題上,不少地區反映:“有些鄉村封建壓迫存在著,如男人打罵婦女(如沙洲鄉一個女子,七保鄉一個女子),在解決婚姻問題上發生許多嚴重的事情,當地黨和團都往往不去解決。”[229]婚姻自由雖然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於習慣禮俗的影響,也未能完全禁絕,勝利縣委報告:“打罵婦女阻止婦女開會做工作和虐待童養媳的,怪事也仍然有的。”[230]永新縣的狀況更為嚴重:

蘇區的勞動婦女還有不少的受殘酷淩辱,至於打罵逼死婦女成了普遍的現象。如南陽區某鄉用沸水泡死童養媳,象形區打出童養媳幾個月不去尋問,並花溪鄉有個童養媳在此嚴寒酷冷的天氣中蓋蓑衣……甚至有些婦女在婚姻問題上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反受到父母及旁人壓迫幹涉的手段而自尋短見……潞江區厚田鄉有個青年婦女為要結婚而父母不準服藥而死。[231]

諸如童養媳之類的習俗在民眾中事實上更多受到習慣法的保護,“如葉坪就有二、三個童養媳,不願在十五、六歲時,同他老公結婚,更不願受家婆的壓迫和打罵向政府報告,當著政府機關的人去調查時,他們的鄰居都以‘女大當嫁、家婆對他滿好’來搪塞”。[232]其實,這並不一定完全是搪塞,因為在民眾心目中,這些確實已經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甚至有地方政府公然強迫婚姻的:“鄉政府或區政府有可以指定女子與某人結婚,男子有時賄通鄉政府來達到與某女子結婚的目的。”[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