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與民主之間:英國混合憲制的沒落與軍事-工業共同體的成長

英格蘭混合憲制以習慣法為根本,數百年來一直是英國人自豪感的源泉。早在玫瑰戰爭時代,福蒂斯丘爵士就說過:“在英格蘭王國,不經三個等級的同意,王不制定法律,也不向他們的臣民強征捐稅。”[1]他斷言:英格蘭憲制之所以優於(以羅馬法為根本的)大陸絕對統治,原因就在這裏。[2]無疑,這是理查二世時代憲法鬥爭的余音。隨後,蘭開斯特王朝開創了第一個國會黃金時代。在十七世紀內戰前後的憲法鬥爭中,愛德華·科克爵士又一次重申古老混合憲制的優越性。[3]隨後,光榮革命開創了第二個國會黃金時代。在立憲君主制政治習慣(The Convention of Constitution)的鼎盛時期,大衛·休謨將英格蘭憲制與羅馬憲制相提並論;因為二者都是各等級共治的混合政體,而且都以習俗成例的自然生長、而非人為立法為基礎。[4]

直到十八世紀末,維護混合憲制、普通法(習慣法)、國民自由與特權(Liberties and Privileges)幾乎就是一回事。這些憲法理論都以封建歐洲既存的政治資源為默示前提,然而這種資源既非普世存在,也非永存不滅:

“天賦高貴和生而自由的古人總是將一人統治視為暴政和僭政的一種形式,難以理解合法循例的君主制概念,因此他們對嫡系君統與長子合法繼承權完全無知。而二者對於保持王位繼承順序,避免內亂和篡奪的邪惡,保證在位君主的安全感、從而產生溫和節制的政府十分重要。這些都是封建法帶來的新事物。”[5]

這種政治資源只有未經啟蒙的新生民族才能享受。為希臘羅馬文明裝殮的僭主政治(the tyrant politics)和東方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君主的暴政不是源於(缺乏理性的)蒙昧和迷信,而是源於(解構理性的)赤裸權力固有的不安全感。僭政正是由於對自己的處境具備非常理性的認識,才不得不依靠赤裸權力自衛,將法律降低為實證主義意義上的政治工具,從而將民族歷史上殘余的政治資源消耗殆盡。這樣的僭政不可能自發產生“法律下的自由” (the liberty under the rule of law),因為它已經沒有能力建構和敬畏任何無形原則。它早已完成了理性的啟蒙和對理性的解構,提前進入文明的暮年或後現代的動物化生存狀態,準備充當其余民族的原材料。

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沒有經過啟蒙,更不用說解構。它的一切暴力都是某種無形原則的仆人,還不知道自己為自己服務的赤裸權力的意義。中世紀觀念將法律視為神意和習俗確定的永恒自然秩序,僭越成例的意義和褻瀆神明相去不遠,具有絕對負面的色彩,因而人人避之唯恐不及。封建君主依據習俗和成例而統治,他的權力如此微弱,只限於他和少數教俗領主的私人契約,[6]幾乎不足以稱為政府或國家,以至於用現代國家觀念來理解顯得非常不倫不類。封建君主無論如何殘暴、不義、不得人心,他的權力只能接觸到極少數以政治為終身事業的人;而“法律和習俗之下的自由”是先於任何政治活動而存在的背景,而不是政治鬥爭的對象或內容。[7]這種自由極不規範、極不安全,不能保證任何人的物質利益或福利,但法理基礎卻比近代各國以成文憲法保證的自由更為穩固,因為習俗和自然秩序不能人為制定和修改,而憲法本身就是人為制定和修改的產物。[8]

事實上,創制立法權(the constituenal power)的意義就是通過立法來規制社會和人民生活。普通法家一開始就認為創制立法權的無限性質就是專制權力的一種,即使將權力的來源由君主改為人民,也不能改變其專制性質。[9]法國大革命以後,隨著政治參與範圍日益擴大、政府的管制範圍日益擴大,尤其是公共事務對個人生活的影響日益擴大,距離“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那種封建騎士的理想越來越遠,兩種理性、兩種啟蒙最後必然分道揚鑣。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自由主義者從創制立法權不斷壓縮私人空間的趨勢看出人民權力危害個人權利不亞於君主,轉而與保守主義者合流;民主主義者從個人自由妨礙社會工程、私人產權妨礙社會福利、司法形式主義妨礙人民絕對主權的現實看出:混合政體和個人自由的古舊理想[10]正在成為人民主權和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轉而為社會主義者開路。

十六世紀,英國憲制屈服於絕對君主制理論新潮遠比歐洲大陸更遲緩、更不徹底。十九世紀,英國憲制屈服於單一人民主權理論的情況也是這樣。不過,較之十四世紀和十八世紀,歷史潮流顯然已經轉向相反的方向,時代趨勢仍然向侵蝕混合憲制的方向移動。這一次,民主與民族取代王權或教權,成為主要的侵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