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七章 二十一條的交涉

當十九世紀末葉,中國的安全,久和世界大局,有復雜的關系,已見第四編第十九章。當這改革還沒有成功的時候,在中國,是利於列強均勢的。而民國三年,即一九一四年,歐戰爆發,各國都無暇顧及東方,遂造成日本機會,不但德國在東方的權益,全被攫去,更視中國為囊中之物了。

歐戰的爆發,事在民國三年六月間。中國於八月初六日,宣告中立。日本借口英、日同盟,於八月十五日,對德國發出最後通牒。要求:(一)德國艦隊,在日本、中國海洋方面的,即時退去,否則解除武裝。(二)將膠州灣租借地全部,以還付中國的目的,於九月十五日以前,無償無條件,交付日本。以二十三日為最後的限期。屆期,德國無復,日本遂對德宣戰。

膠州灣本非德國土地;日本即欲對德宣戰,亦只該攻擊膠州灣。乃日人於九月二日,派兵由龍口登岸。中國不得已,劃萊州龍口接近膠州灣的地方為戰區。而與日本約,不得越過濰縣車站以西。其時英國兵亦從嶗山灣登陸。與日軍會攻膠州灣。至十一月七日,膠州的德人降伏。而日軍先已於九月二十六日,占領濰縣車站。十月六日,並派兵到濟南,占領膠濟鐵路全線,和鐵路附近的礦產。中國提出抗議。日本說:“這是膠州灣租借地延長的一部。”到青島降伏後,又將中國海關人員,盡行驅逐。注923中國於四年一月七日,要求英、日兩國撤兵。英國無異議,而日本公使日置益,於十八日徑向袁世凱,提出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你道那五號二十一條:

【第一號】 (一)承認日後日、德政府協定德國在山東權利,利益讓與的處分。(二)山東並其沿海土地及各島嶼,不得租借割讓與他國。(三)允許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的鐵路。(四)自開山東各主要城市為商埠。——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一)旅順、大連灣、南滿、安奉兩鐵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二)日本人在南滿、東蒙,有土地所有權及租借權。(三)日人得在南滿、東蒙,任便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四)日人得在南滿、東蒙開礦。(五)南滿、東蒙,(甲)許他國人建造鐵路,或向他國人借款建造鐵路;(乙)以各項課稅,向他國人抵借款項,均須先得日本同意。(六)南滿、東蒙,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政府商議。(七)吉長鐵路,委任日政府管理、經營。從本條約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一)將來漢冶萍公司,作為合辦事業。未經日政府同意,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漢冶萍公司各礦附近的礦山,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恐於該公司有影響的,必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一)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租借或割讓與他國。

【第五號】 (一)中國政府,聘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等顧問。(二)日本人,在內地,設立寺院、學校,許其有土地所有權。(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由地方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四)由日本采辦一定量數的軍械。或設中日合辦的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五)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及南昌、杭州間,南昌、潮州間鐵路的建造權,許與日本。(六)福建籌辦路礦,整理海口——船廠在內——和需用外資,先向日本協議。(七)允許日人在中國傳教。

並要求嚴守秘密。如其泄漏,日本當另索賠償。

中國以陸征祥、曹汝霖為全權委員。於二月二日,和日本開始會議。日使日置益,旋因墮馬受傷,乃即在日使館中,就其床前會議。至四月十七日,會議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條。聲言“系最後修正。倘使中國全行承認,日本亦可交還膠澳”。五月一日,中國亦提出最後修正案,說明無可再讓。七日,日本發出《最後通牒》。“除第五號中,關於福建業經協定外,其他五項,俟日後再行協議。其余應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諾。以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限。否則當執必要的手段。”袁世凱未經國會通過,於五月九日午前,答復承認。到二十五日,由陸征祥和日使日置益,訂立條約二十一條。

其後日人又於六年十月,在青島設立行政總署。濰縣、濟南等處,都設分署。受理人民訴訟,抽收捐稅,並於署內設立鐵路科,管理膠濟鐵路及其附近礦產。中國抗議,日本置諸不理。到七年九月,才由駐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訂立《濟順高徐豫備借款契約》,並附以照會,許膠濟鐵路所屬確定後,由中、日合辦,而日本將膠濟路沿線軍隊,除留一部於濟南外,余悉調回青島,並將所施民政撤廢。中有“中國政府,欣然同意”字樣。遂為巴黎和會我國交涉失敗之一因。見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