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十六章 中俄密約和沿海港灣的租借(第2/2頁)

(一)各國對於中國所獲利益範圍,或租借地域,或他項既得權利,彼此不相幹涉。

(二)各國範圍內各港,對他國入港商品,都遵中國現行海關稅率課稅,由中國征收。

(三)各國範圍內各港,對他國船舶所課入口稅,不得較其本國船舶為高。鐵道運費亦然。

這就是所謂門戶開放主義。門戶開放,無非各國維持其對中國條約上已得的權利。倘使中國的領土而有改變,條約上的權利,不能維持,自然無待於言,所以又必連帶而及於保全領土。這就是所謂均勢。勢力範圍,固然是瓜分的代名詞,固然很危險,借均勢而偷安,亦豈是長久之道?在這種情勢之下,無怪中國人要奮起而求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了。

【注釋】

注804 此約報章所傳,凡有兩本:一為上海《字林西報》所譯登。廣學會所纂《中東戰紀本末》,又從而譯載之。約中所載,中國斷送於俄國的權利,可謂廣大已極,然由後來之事觀之,此本殆不足信。又一本,則後來上海《中外日報》探得李鴻章和總署往來的密電六通,其中第五電,載有俄人所擬約稿,所謂密約,即系照此簽字的。當中日戰爭時,和李鴻章接洽的,為駐華俄使喀希尼(Cassini)。而此次主持訂約的,實為俄財政大臣微德(Count Sergei Witte),出面的則為微德和外交大臣羅拔(Prinnce Robanor-Rostovski)。外人稱此約為《喀希尼條約》,實在是誤謬的。

注805 後來中俄所訂《交還東三省條約》,第四條,規定交還山海關、營口各鐵路。又說:“修完並養各該鐵路各節,必確照俄國與英國一八九九年所定和約辦理。”即系強迫中國承認此項換文的。

注806 H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