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十章 英法聯軍之役(第2/2頁)

(xīn)守京城。旋以為全權大臣。英、法兵脅開京城,又焚圓明園。奕懼不敢出。因俄使伊格那提業幅的保證,注743乃出而與英、法議和,重行訂定條約,是為《北京條約》。

這兩約,實在是把五口通商以後,英、法兩國所訂的條約,合並整理而成的;注744而又有新喪失的權利。論口岸,則增開牛莊、登州、台灣、淡水、潮州、瓊州及沿江各口。因此內河航行之權,亦和外人相共。注745領事裁判和關稅協定,都自此確定。內地遊歷通商和傳教的條文,亦起於此兩約。前此清朝中央政府,恒不願與外人直接交涉,至此則接待駐使,亦成為條約上的義務了。注746而又把九龍割給英國。賠英、法軍費及商虧,各八百萬兩。注747《美約》還是一八五八年所定的,和英、法兩約,又有不同。注748然各國的條約,都有最惠國條款,則此等異同,也不足計較了。至對於俄國的條約,則損失尤大,別見下章。

【注釋】

注732  法、美條約,均定於一八四四年。瑞典條約,定於一八四七年。都系在廣東所訂。俄事參看下章。

注733 第三款申明中國不得以舟山群島割讓他國。第四款說他國如犯舟山,英必出而保護,毋須中國給與兵費。後來法越之役,法兵謀占舟山,寧紹台道薛福成,在西報申明此約,英政府亦出而申明,舟山遂得不陷。然亦很可羞恥了。

注734 上諭有“難得十萬有勇知方之眾,勢不奪而利不移,朕念其翼戴之忱,能無怦然有動於中”等語。

注735 桂良等在上海議商約時,曾照會英、法、美三使,說“上海近有中國船戶,由各國領事,發給旗號。此等船戶,向系不安本分,今恃外國旗號為護符,地方官欲加之罪,躊躇不決,遂至無所不為,犯案累累。上海如此,各口諒均不免。擬請貴大臣即飭各口領事,嗣後永不準以貴國旗號,發給中國船戶;從前已給者,一概撤銷”。可知此時確有依靠外國旗號,為非作歹之事。

注736 Arrow。

注737 H.S.Parkes。

注738 Palmerston。

注739 一八五八年,《法國補遺條約》第一款,規定西林縣知縣張鳴鳳,因法神父被害,處以革職。第二款規定革職後照會法使,並將其事由載明《京報》。是為因教案處分官吏之始。

注740 一八五九年卒於印度的加爾各答。

注741 是時廣州人民,在佛山設立團練局。侍郎羅愊(bì)衍等主持其事。曾襲擊廣州,不克。和議既定,英人一定要撤去黃宗漢,並懲辦主持團練的紳士。時粵人有偽造廷寄,說“英夷心存叵(pǒ)測,已密飭羅愊衍相機剿辦”的。乃發上諭,嚴拿偽造廷寄的人,而奪黃宗漢欽差大臣的關防,以給何桂清。

注742 上諭雲:“換約本應回至上海,念其航海遠來,特將和約用寶發交恒福,即在北塘海口與該國使臣互換。”

注743 Ignatieff。

注744 一八四三年,英國所定的《五口通商章程》和一八四四年法美兩約,已均有領事裁判和最惠國條款。其進出口稅,耆英在廣東時,亦有和英人協定的表,大致都是值百抽五。

注745 《天津英約》,沿海開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沿江自漢口而下,開放三口。——後開漢口、九江、鎮江。——《法約》多淡水、江寧,而無牛莊。《北京英約》又增開天津。

注746 《天津美約》第五款,規定美使遇有要事,準到北京暫住,與內閣大學士或派出平行大憲酌議;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後應迅速定議,不得耽延。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條,輕請到京。《北京英約》第二款,則說“英使在何處居住,總候本國諭旨遵行”,其權全操之外人了。又《天津英約》五款,規定“特簡內閣大學士尚書中一員,與英國欽差大臣,文移會晤,商辦各事”。這是後來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的所以設立。

注747 《天津英約》,償英商虧一百萬,軍費二百萬。《法約》,賠款軍費共百萬。《北京英約》,改為商欠二百萬,軍費六百萬,《法約》亦改為軍費七百萬,賠償法人在粵損失一百萬。

注748 美人所擬條約,一八五八年,由直隸總督譚廷襄奏聞,時奉諭:“貿易口岸,準於閩、粵兩省,酌添小口各一處。至於大臣駐紮京師,文移直達內閣、禮部,賠償焚劫船貨等條,不能準行。”桂良、花沙納至津後,美遂照此刪改。所以《美約》無賠款;而於五口外僅增開台灣、潮州兩口;而關於駐使的規定,亦如注十六所述。但既有最惠國條文,則他國以幹戈得之者,美國人並不費筆舌,而坐享其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