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五章 清初的外交(第2/2頁)

【注釋】

注666 系什勒喀河外土酋。因俄人侵掠來降。怨清人待遇薄,復奔俄。罕帖木兒後徙居墨斯科入希臘教。索額圖知其不可復得,所以尼布楚之會,未曾提出索取。

注667 中國此時,於俄國情形,亦全然隔膜。當時稱俄人為羅刹。聖祖致書俄皇,則用蒙古話,稱他為鄂羅斯察罕汗。

注668 Feodor Alexievitch Golovin。

注669 徐日昇見第三章。張誠,Gerbillon。

注670 此次所立界碑,一在格爾必齊河東岸,見《清一統志》、《盛京通志》。一在額爾古訥河南岸,見《清通典》。楊賓《柳邊紀略》,謂東北威伊克阿林大山,尚有一碑。

注671 Ides。

注672 見第六章。

注673 一七六五、一七六八、一七七九、一七八五年,均曾停市。而八五年一次停閉最久,至九二年乃復開。

注674 當台灣鄭氏未亡時,清朝並漳、泉等處沿海之地,亦禁人居住,數百裏間,變為荒地。其後廣東海禁雖弛,福建人仍禁出海。一七二七年,閩督高其倬(zhuō)奏:“福建地狹人稠,宜廣開其謀生之路。如能許其入海,則富者為船主、商人,貧者為舵工、水手,一船所養,幾及百人。今廣東船許出外國,何獨於閩而靳之?”廷議許之,而福建出海之禁乃解。

注675 設於澳門的稱粵海關,漳州稱閩海關,寧波稱浙海關,雲台山稱江海關。

注676 此事散見於史乘的頗多,一時難於遍舉。《唐宋元時代中西通商史》本文五的考證十至十七,可以參看。

注677 其事在十八世紀之初。

注678 始於一七二〇年。

注679 當時外貨估價之權,全在公行之手。公行的估價,系合稅項、規費、禮物……並計。估價既定,乃抽取若幹,以為行用。其初銀每兩抽三分。後來軍需出其中,貢項出其中,各商攤還洋債,亦出其中,有十倍二十倍於其初的;而官吏額外的需索,還不在內。公行的壟斷,亦出意外。如當時輸出,以茶為大宗。茶商賣茶於外國的,必須先和公行接洽。其茶都聚於江西的河口,溯贛江過大庾嶺,非一兩個月,不能到廣東。嘉慶時,英商自用海船,從福州運茶到廣東,不過十三天。而公行言於當道,加以禁止。英商竟無如之何。

注680 當時雖將洪任輝押解回粵,朝廷亦命福州將軍赴粵查辦。得粵海關監督李永標家人苛勒之狀,革其職。一七六四年,又以閩浙總督歲收廈門洋船陋規銀一萬兩,巡撫八千兩。革總督楊廷璋職。然此等懲治,不足以戢貪汙之風,是可以意想而知的。

注681 當時粵督李侍堯,奏定防範外夷五事:(一)禁夷商在省住冬。(二)夷人到粵,令住洋行,以便管束。(三)禁借外夷資本,及夷人雇倩漢人役使。(四)禁外夷雇人傳遞消息。(五)夷船收泊黃埔,撥營員彈壓。此後叠出的苛例甚多。如居住洋行的外人,不許泛舟江中;並不許隨意出入;不許挈眷;不許乘輿;外人有所陳請,必由公行轉遞;公行壅蔽,亦只許具稟由城門守兵代遞,不許擅行入城等;均極無謂。

注682 近譯亦作馬嘎爾尼,Earl of Ma Cartney。

注683 可參看蕭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七六六至七七〇頁。

注684 見第七章。

注685 東印度公司的代理人,中國謂之大班。

注686 是時整飭澳門防務,定各國護貨兵船,均不準駛入內港。禁人民為夷人服役;洋行搭蓋夷式房屋;鋪戶用夷字為店號。清查商欠,勒令分年停利歸本;而選殷實的人為洋商。——當時稱外商為夷商,中國營對外貿易的商人為洋商。——一八一〇年,英商以行用過重,訴於韓葑。葑與督臣及司道會議。都說夷商無利,或可阻其遠來,卒不許減。

注687 Amherst。

注688 是時仁宗命戶部尚書和世泰,工部尚書蘇楞額赴天津,迎迓(yà)英使。命在通州演禮。英使既不肯跪拜,和世泰又挾之,一晝夜從通州馳至圓明園。國書衣裝都落後。明日,仁宗禦殿召見,英使遂以疾辭。仁宗疑其傲慢,大怒,絕其貢,命押赴廣東。旋知咎在和世泰,乃加以譴責,命粵督慰諭英使,酌收貢品;仍賜英王敕諭,賞以禮物,然英人的要求,則一概無從說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