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二十八章 隋唐的社會

從南北朝到隋唐,是由戰亂而入於升平的。隋文帝本是個恭儉之主。在位時,國富之盛,甲於古今。雖然中經煬帝的擾亂,然而不久,天下即復見清平。唐太宗尤為三代以下令主。貞觀、永徽之治,連續至三十年。亦和漢代的文、景,相差不遠。注462以理度之,天下該復見升平的氣象了。果然,《唐書·食貨志》說太宗之治,“行千裏者不賫糧,斷死刑歲僅三十九人”。這話雖或言之過甚,然而當時,海內有富庶安樂的氣象,大約不是虛誣的。然而這亦不過總計一國的財富,有所增加;無衣無食的人,或者減少些,至於貧富的不均,有資本的人,對於窮人的剝削,則還是依然如故。所以一方號為富庶;一方面,自晉以來,一貫的平均地權的政策,不但不能因承平日久,而推行盡利,反因其有名無實,而並其法亦不能維持了。

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三者是相一貫的,而唐制尤為完備。其制:丁男年十八以上,授田一頃。老及篤、廢疾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的加二十畝。——都以二十畝為世業,余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的為寬鄉,不足的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鄉有余田,是要以給比鄉的。州縣亦然。庶人徙鄉和貧無以葬的,得賣世業田。其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並賣口分田。這大約是獎勵其遷徙,即以賣田所得,作為遷徙的補助費的意思。其取之之法:則歲輸粟二石為租。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的每日折輸絹三尺,為庸。隨鄉所出,輸絲、綿、麻或其織品為調。此等制度,果能盡力推行,亦足使農人都有田可種,而且無甚貧甚富之差。然而政治上有名無實的措施,敵不過社會上自古相沿的習慣。所以民間的兼並如故。而史稱開元之世,其兼並,且過於漢代成、哀之時。授田之法,既已有名無實,卻因此又生一弊。漢代的田租,所稅的是田、口賦,所稅的是人,二者本厘然各別。自戶調法行,各戶既有相等之田,自然該出相等之稅,兩者遂合為戶賦。授田之法既廢,田之有無多寡,仍不相等,而仍按其丁中,責以輸相同之賦,就不免有田者無稅,無田者有稅;田多者稅少,田少者稅多了。於是人民不逃之宦、學、釋、老,即自托於客戶。版籍混淆,而國家的收入,亦因之而大減。唐玄宗時,宇文融曾請括籍外羨田,以給逃戶,行之未有成效。七八〇年,德宗的宰相楊炎,才定兩稅之法。不再分別主客戶,但就其現居之地為簿,按其產業的多少以定稅。於是負擔的重輕和貧富相合;而逃稅的人,亦多變而要輸稅。財政上的收入,自然可以增加。然而制民之產之意,則蕩焉以盡了。從晉武平吳創戶調式至此,為時恰五百年。

要解決民生問題,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二者必須並行。節制資本:一則宜將事業之大者,收歸官營。一則要有良好的稅法。官營事業,在從前疏闊的政治之下,不易實行。至於稅法,則從前的人,泥於古制,以為只有田租口賦,是正當的收入。注463於是各種雜稅,非到不得已時,不肯收取。一遇承平,就仍舊把它罷免。隋文帝得位之後,即將鹽池、鹽井、酒坊、入市之稅,概行罷免,即其一例。唐中葉以後,雖亦有鹽茶等稅,然皆因財政竭蹶而然,注464節制資本之意,絲毫無有,所以資本反而更形跋扈。即如兩稅以資產為宗,不以身丁為本,似得平均負擔之意。然而估計資產,其事甚難。所以當時陸贄(zhì)就說:有“藏於襟懷囊篋物,貴而人莫窺”的。有“場圃囷(qūn)倉,直輕而眾以為富”的。有“流通蕃息之貨,數寡而日收其贏”的。有“廬舍器用,價高而終歲寡利”的。“計估算緡,失平長偽。”須知社會的情形復雜了,賦稅便應從多方面征收,尤應舍直接而取間接。而當時的人,只知道以人為主,而估計其家貲,自然難於得實了。而從此以後,役法亦計算丁資兩者而定,詒害尤烈,詳見第三十一和三十六章。

要社會百業安定,必須物價常保其平衡。《管子·輕重》諸篇,所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注465後世市場廣大,而國家的資力有限,要想控制百物的價格,自然是辦不到的。只有食糧,因其與民生關系最大,所以歷代政府,總還想控制其價格。其辦法,便是漢朝耿壽昌所倡的常平倉。谷賤時增價而糴(dí),谷貴時減價而糶(tiào)。既可以平市價,而其本身仍有微贏,則其事業可以持久。這原是個好法子。但亦因市場廣而資本微之故,不能左右物價。即使當糧食騰貴之時,能將它稍稍壓平,其惠亦僅及於城市中人,大多數的農民,實在得不到救濟。所以隋朝的長孫平,又創義倉之法。以社為範圍。收獲之日,勸課人民,量出粟麥,即在當社,設倉貯蓄。遇有歉歲,則以充賑濟。此法令人民以互助為自助,亦是很好的法子。惜乎其法僅限於兇荒時的賑濟,則用之有所不盡。後來並有移之於州縣的,那更全失其本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