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上古史 第十四章 上古的社會

從上古以至春秋戰國,社會組織的變遷,尤其巨大。

孔子所說的大同時代,大約是極其平等,毫無階級的。至各部落相遇,而有戰爭,於是生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階級。其最顯著的,就是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古代有許多權利,如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等,都是國人享的。注168而厲王監謗,道路以目,出來反抗的,也是國人。至於野人,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注169不過有仁政則歌功頌德,遇虐政則散之四方而已。觀此,便知其一為征服之族,一為被征服之族。古代的田制,是國以內行畦(qí)田之制,國以外行井田之制的。注170可見國在山險之地。而兵亦都在國都附近。注171此可想見隆古之時,國人征服野人,就山險之處,擇要屯駐,而使被征服之族,居於四面平夷之地,從事耕農。這是最早發生的一個階級。

歲月漸深,武力把持的局面,漸成過去,政治的勢力,漸漸擡頭,而階級的關系一變。原來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間,雖有階級,而同一征服者之中,亦仍有階級。這是接近政權與否的關系。古代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大約如契丹時代的部族和漢人。同一征服者之中,執掌政權和不執掌政權者的關系,則如部族之民之於耶律、蕭氏等。歲月漸深,政治上的貴族平民,區別日漸顯著;從前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畛(zhěn)域,轉覺漸次化除。這一因政權的擴大,而執掌政權的人,威力亦漸次增加。一則年深月久,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仇恨,日漸淡忘;而經濟上平和的聯系,日益密接。又人口增殖,國人必有移居於野的;而畛域漸化,野人亦必有移居於國的;居處既相接近,婚姻可以互通,久而久之,兩者的區別,就馴致不能認識了。這是階級制度的一個轉變。然而其關系,總還不及經濟上的關系、力量來得更大。

古代各各獨立的小社會,其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此時的生產,都是為著消費而生產,不是為著交易而生產。此等社會,其事務的分配,必有極嚴密的組織。然而歷時既久,交通日便,商業日興,則社會的組織,亦就因之而改變。因為人,總是想得利的;總是想以最小的勞費,獲得最大的報酬的。各個小社會,各各獨立生產,以供給自己的消費,這在獲利的分量上言,原是不經濟的事。所以從交易漸興,人就自然覺得:有許多向來自造的東西,可以不造而求之於外;造得很少的東西,可以多造而用作交易的手段。至此,則此等小社會從前事務的分配,不復合理。若要堅持他,便足為這時代得到更大的利益的障礙。人總是想得利的;總是想以最少的勞費,得到最大的報酬的。於是舊時的組織,遂逐漸破壞於無形之中。於是人的勞動,非復為社會而勞動;其生活,亦不受社會的保障。而人是不能各各獨立而生活的,“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注172離居不相待則窮。注173於是以交易為合作,而商業遂日益興盛。然此等合作,系在各個人自謀私利之下,以利己之條件行之的。實際雖兼利他人,目的是只為自己。有可損人以自利之處,當然非所顧慮。而在此等不自覺的條件之下合作,人人所得的利益,當然不會一致的。而人是沒有資本,不會勞動的,在分配的過程中,有資本的人,自然獲得較有利的條件。於是商業資本,日漸擡頭。人既不能回到武力劫奪的世界,而總要維持一種和平的關系,則在此關系之下,能占有多量財富的,在社會上,自然占有較大的勢力。於是貴賤階級之外,又生出一種貧富的階級。而其實際的勢力,且陵駕乎貴賤階級之上。這是階級制度的又一轉變。

我們試看:古代的工業,都是國家設立專官,擇人民所不能自造的器具,造之以供民用。注174商業則大者皆行於國外。注175其在國內,則不過“求壟斷而登之”的賤丈夫,並不能謀大利。注176而到晚周時代,則有“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之諺。注177前此“市廛(chán)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注178可見其對於商人,盡力招徠。至此,則必“兇荒劄喪(zhá sàng),市乃無征而作布”。注179便可見此時的工商事業,和前此大不相同了。

同時因在上者的日益淫侈,剝削人民益甚,於是有孟子所說“慢其經界”的“暴君汙吏”。注180亦因人口增殖,耕地漸感不足,不得不將田間的水道陸道,填沒開墾,這就是所謂開阡陌。注181於是井田制度破壞,而分地不均。古代作為公有的山澤,至此,亦被私人所占。經營種樹、畜牧、開礦、煮鹽等業,注182而地權之不平均更甚。

地權不平均了,資本跋扈(bá hù)了。一方面,有舊貴族的暴虐;一方面,有新興富者階級的豪奢。貧民則“常衣牛馬之衣,食犬彘之食”。注183遂成為一懸而不決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