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夜幕下的大軍反主流文化和反革命(第3/15頁)

盡管這部宣傳片一針見血、十分深刻,但約翰遜在1964年總統大選中獲得的壓倒性勝利並不歸功於這部宣傳片。約翰遜以超過61%的選票獲得決定性勝利,從而終於可以授權實施自己的立法綱領,同時也向民權活動家承諾民主黨大會至少在未來將會實現整合——但即便是像馬丁·路德·金這樣的和平主義者也不願意等上那麽久。大選一結束,約翰遜就決定抓住勢頭,爭取在亞拉巴馬州擴大投票權,給華萊士對於亞拉巴馬州將永遠處於種族隔離統治之中的斷言送上迎面一擊。1965年,馬丁·路德·金組織了一場從塞爾瑪市到蒙哥馬利市的行走遊行示威,讓電視鏡頭又一次有機會捕捉南方執法官員對試圖穿過埃德蒙·配特斯大橋的民權活動家施以毆打、投放催淚瓦斯的畫面。對於像卡邁克爾這樣的黑人活動家而言,這座大橋實在是太長了,而因為不同的民權組織動機的沖突愈演愈烈,原本就如何繼續行動達成的共識也打了折扣。

第二年,詹姆斯·梅雷迪思(James Meredith)結束了在密西西比大學的痛苦教育經歷之後,發起了一次“反恐懼遊行”,鼓勵南方的非裔美國人利用剛剛獲得的投票權,及時注冊參與11月的中期選舉,然而只有很少數的民權團體對此感興趣。盡管如此,梅雷迪思還是勇敢地和兩位同伴開始了遊行,但還沒有走上10英裏就被一位白人極端分子開槍打傷(幸好不是致命傷)。這場抗議隨之升級,種族平等大會和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也開始加入遊行,將之變成了一場更激進的“梅雷迪思遊行”。這場遊行標志著對白人至上主義的消極抵抗開始轉向以黑人權利運動為代表的更積極的立場。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激進民權活動人士放棄了白人自由主義、不再相信聯邦政府能有效地保障平等之時,政府卻終於做好了準備,至少嘗試去信守約翰遜所稱的“美國的承諾”。

總統對塞爾瑪遊行迅速做出了回應。在全國廣播講話中,他談到美國人堅信並且捍衛“人類的尊嚴和民主的命運”,同時也將塞爾瑪遊行事件與獨立戰爭爆發時萊克星頓和康科德地區的遊行事件,以及內戰結束時阿波馬托克斯的遊行事件相提並論。他指出,這些事件象征著“人類永無止境地追尋自由”過程中的轉折點。約翰遜還呼應馬丁·路德·金1963年的演講,提醒國會“已經過去了一個世紀,距離提出平等的承諾已經過去了一百多年,而黑人卻沒有獲得平等”。“塞爾瑪發生這樣的事,我們沒有理由感到自豪,”約翰遜指出,“上百萬美國人長期拒絕這些平等權利,我們也沒什麽理由感到自滿。”“但是,”他斷言道,“我們有理由懷抱希望。”[3]

從1954年布朗起訴教育委員會案開始,到《投票權法案》(1965年)通過以及憲法第二十四修正案廢除對特權的人頭稅限制,美國完成了一整套的民權改革。但民權問題涉及的從來都不只是南方的非裔美國人。約翰遜攬過大權的時候,美國已經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53—1969年)厄爾·沃倫的推動下,開始在美國信條的背景下重新解讀憲法(這裏的美國信條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因為20世紀的美國形勢一直在變,美國公民身份的含義也一直在變)。對憲法的重新解讀被一些人稱為“權利革命”,而這次革命的動力主要源自新政,這也是美國歷史上繼19世紀重建修正案之後聯邦政府與人民之間關系的又一次變革,意味著聯邦政府已經轉向保護個體和團體的權利,並且尋求擴大自由。

這些新權利不僅涉及種族平等和公民權問題,更涉及執法問題。在當時的南方,有許多黑人和白人民權活動家都被捕入獄,因而執法問題至關重要。在解決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問題上,有四個具體的案例:馬普訴俄亥俄州案(1961年)、吉迪恩訴溫賴特案(1963年)、埃斯科韋多訴伊利諾伊州案(1964年)以及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6年)。在法庭看來,在這四個案例中,抓捕行為都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不公平。馬普案確立了起訴必須基於合理的證據,並且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第四修正案關於搜查及扣押的限制性規定;吉迪恩沒有錢請律師,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州政府必須為當事人提供律師幫助;在埃斯科韋多案和米蘭達案中,法庭做出了最重大的改變,即確立了審問當事人時必須有律師在場,必須告知嫌疑人其享有的憲法權利,也就是所謂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這些案例對於推進民權而言都是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但對於當時的一些美國人,尤其是非裔美國人來說並沒有多少幫助,種族、性別和司法上的歧視既沒有自行消亡,也沒有得到有力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