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共和國的起源和成立初期(第2/4頁)

很快,兩個非常重要的協議簽署了。在《艾伯特—格勒納協定》中,格勒納將軍許諾,如果艾伯特要走溫和路線,並鎮壓更為激進的議會運動,他就會提供軍隊的支持,他吹噓要用軍隊力量來防止德國發生布爾什維克革命。漸漸地,艾伯特變得越來越依賴軍隊,他用武力鎮壓動亂,而不再探索社會動亂的原因,不從根本上去解決它。第二個是所謂的《施廷內斯—萊吉恩協議》(Stinnes-Legien Agreement),由工會領袖卡爾·萊吉恩(Carl Legien)以及工業家胡戈·施廷內斯(Hugo Stinnes)簽訂。這份協議鞏固了工會的地位,引入了8小時工作制,雇主們也同意不再支持“黃色工會”(即企業操縱的工會,是雇主的走狗)。最初的政府自身就是妥協的產物,11月10日設立“人民代表委員會”(Council of People’s Representatives),由3名社民黨人和3名獨立社會民主黨人組成。雖然這個委員會後來得到了柏林議會的承認,但在12月召開的全德國議員代表大會上,溫和派和激進派的社會主義者之間卻發生了分歧。500名代表中,大多數支持社民黨,支持艾伯特的計劃,即進行國會議會選舉,並在國會議會上起草共和國的新憲法;少數人則支持獨立社會民主黨更為激進的觀點,他們批評艾伯特的政府是“用拖延來治理國家的政府”,因為艾伯特政府拒絕在改變憲法之前進行任何社會經濟改革或軍隊改革。艾伯特反駁,認為“將破產國有化”毫無必要,而如果要有秩序地讓士兵復員和重建國家,就必須和軍隊保持良好的關系。這兩個理由在當時和後來都遭到了質疑。結果,獨立社會民主黨最終和社民黨徹底決裂,內閣只剩下社民黨人了。1918年12月底,同樣和社民黨存在諸多分歧的左翼的“斯巴達克”(Spartacist)同盟建立了新的德國共產主義黨派,即德國共產黨(KPD)。

共和國的建立沒有平息任何動亂。1919年1月,軍隊和自由團(即由工業家贊助、軍隊組織建立的志願兵團)鎮壓了柏林的新動亂。在混亂之中,激進派領袖羅莎·盧森堡(Rosa Luxemburg)和卡爾·李蔔克內西(Karl Liebknecht)遇刺身亡。本來就對社民黨不滿的左翼分子隨即升起了強烈的敵意和仇恨。而溫和派社會主義者與激進派社會主義者之間的分歧也持續存在,直到魏瑪共和國垮台。當時的共產主義者將所有的社民黨視作比納粹還要邪惡的存在。1919年前半年,不管在德國的哪個地方,社民黨們都像是在依賴舊秩序的力量來鎮壓對新秩序有利的行動。在庫爾特·艾斯納遇刺身亡後,巴伐利亞發動了第二次革命,並於1919年4月在慕尼黑成立了巴伐利亞蘇維埃共和國。5月,這次革命遭到了自由團的殘酷鎮壓,上千人死亡。各種形式的政治暴力隨處可見,復員後的士兵由於在社會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於是想在準軍事組織中延續戰壕中的戰友情,同時,右翼和左翼分子都想對德國迷茫的政治前途產生立竿見影的影響。其他人在靜靜觀察,但卻越來越迷惑,只希望局勢能穩定下來。同時,新憲法的創立正在籌備之中。柏林的斯巴達克動亂使穩定局勢變得刻不容緩,在1919年1月19日舉行的選舉中,社民黨只贏得了38%的選票,因此必須成立聯合政府。2月6日,國會議會在魏瑪召開。2月11日,艾伯特當選總統。2月13日,當選總理的謝德曼組閣,組成的“魏瑪聯盟”黨派包括社民黨、德國中央黨,以及自由派的德國民主黨(DDP)。

魏瑪憲法於1919年8月11日生效,是一部相當進步的憲法。憲法規定,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任期7年。作為某種程度上的“替身皇帝”(Ersatzkaiser),總統擁有多項權力,其中包括自由任免總理、解散議會並重新選舉、舉行全民公投等。而其中最為臭名昭著的一項是《憲法》第48條:非常時期總統有頒布緊急法令的權力。其他條款包括: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1];所有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均有投票權,這對成年女性來說是第一次;內閣必須對議會負責;各邦政府仍然有很大的自主權,國家權力仍然相對分散。

圖24 1919年3月的柏林路障。柏林州立档案館州立圖片資料室藏。

圖25 威登菲爾斯自由團(The Free Corps Werdenfels)在慕尼黑鎮壓革命起義。慕尼黑巴伐利亞州府档案館藏。

地圖6.1 1919年《凡爾賽條約》確定的領土

1919年初夏,嚴苛的《凡爾賽條約》簽署。謝德曼辭職,鮑爾(Bauer)繼任,並於6月28日派代表團簽署了《凡爾賽條約》。德國損失了一大片土地:阿爾薩斯—洛林歸還給法國,西普魯士、上西裏西亞和波森歸還給新成立的波蘭,而但澤將成為國際聯盟管轄的自由市,“波蘭走廊”將東普魯士與德國其余國土分割開來。條約剝奪了德國的所有殖民地,並禁止德意志和奧地利以任何形式結盟。條約還將德國軍隊限制在10萬人以下,萊茵河左岸也由協約國軍事占領一段時間後再撤出。“戰爭罪條款”讓德國背負了戰爭罪責。1921年1月,在巴黎召開的會議宣布了德國的戰爭賠款數額,它和《凡爾賽條約》的其他條款一樣,激起了無數人的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