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序(第2/3頁)

從史學的角度看,回疆法制史這個課題屬史學,其研究必遵循史家規範。盡可能充分地占有原始資料為史學研究之第一要務。而與回疆法制有關的史料從文字上看,既有漢文資料、少數民族語言資料,亦有外文資料;從內容上分,則有官修正史、典志、實錄,封疆大吏的奏疏,各種方志,档案文獻、契約文書,各種遊記、見聞錄、考察報告等。王東平在研究中從清宮中朱批奏折、軍機處錄副奏折、軍機處上諭档、理藩部档中收羅出許多資料,其中包括存於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档案館的軍機處錄副奏折民族類档案中的司法案件審理的材料,涉及兇殺、奸盜等類案件,這些材料包括回疆官員呈遞的案情報告、判決意見、法醫的鑒定材料、罪犯的供狀等,展現了回疆地區從報案、司法調查、審案、拘押到執行完整的司法活動的程序,許多細節為清代其他資料中所缺。

嘉慶二十年(1815),大學士托津等匯集清朝頒行的統治回疆的法律法規撰與《欽定回疆則例》,道光二十二年(1842)清朝政府經過增纂改修後,重新頒行。它是清代關於回疆立法和民族立法的最重要的成果,也是王東平研究中最為重要的史料之一。此外他所關注的與回疆有關的法律典章的匯集還有《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理藩院則例》等。作者在接觸到的文獻中發現,回疆各官衙均藏有《大清律例》,有的文獻還提到在穆斯林社會中有此律例的察合台文本。這些發現均有重要學術意義。

除實錄之外,進入作者視線的史料還有:嘉慶年間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和瑛所撰《回疆通志》,滿洲正藍旗人七十一(字椿園)於乾隆四十二年(1777)所著《西域記》(又名《西域聞見錄》),永貴、固世衡原撰,蘇爾德增撰,乾隆三十七年(1772)成書的《回疆志》,清乾隆時無名氏所著《西域地理圖說》寫本(藏於四川省南充市西華師範大學)、乾隆四十七年(1782)編定的《欽定西域圖志》、祁韻士的《西陲要略》等方志類材料;各種奏牘類公文集,如:正白旗人那彥成所編《那文毅公奏議》、左宗棠、劉錦棠的《左宗棠全集》與《劉襄勤公奏稿》及《松筠新疆奏稿》、《長文襄公(齡)辦理善後奏議》、《布彥泰葉爾羌奏稿》、《奕山新疆奏稿》等。

漢文史料之外,作者在研究中涉獵的民族語文史料中之重要者有:拜城人毛拉木沙·本·毛拉·艾薩(Mulla Musa b.Mulla Aysa)19世紀後半葉和20世紀初寫成之《安寧史》(Tārikh-iAmniye)和《伊米德史》(Tārikh-iHaymidī)。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使用了新疆學者收集的南疆察合台文契約文書。作者使用的域外史料有哈薩克中玉茲末代汗瓦裏之孫瓦裏汗諾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在1858—1859年於回疆旅行後所寫的報告集《阿特沙爾或中國天山南路省(小布哈拉)東方六城的狀況》(ОсостоянииАлтыщараилишестивосточныхгородовКитайскойПровицийНан-лусмалоиБухриив1858—1859город),1879年出版的沙俄軍官庫羅帕特金(А.Н.Куропаткин)的報告《喀什噶爾:它的歷史,地理概況,軍事力量,以及工業和貿易》,俄國人鮑戈亞夫連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著《長城外的中國西部地區》,1875年出版於英屬印度加爾各答的英國人福賽斯(T.D.Fosyth)的《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英國人包羅傑(D.C.Boulger)1878年出版的《阿古柏伯克傳》,德國學者馬丁·哈特曼(Martin Hartmann)清末據見聞編寫的《伊斯蘭東方》(柏林,1905年)和《中國新疆——歷史、行政、宗教和經濟》(哈勒,1908年)等。王東平特別注意到哈特曼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調查的穆斯林使用的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的宗教經典目錄,由此探求回疆穆斯林的教法派別、教法學理論體系。

從法律史研究的角度看,回疆則地處遊牧文化與綠洲農耕文化的結合部,其傳統法律文化呈現出介於二者之間的特色。回疆地區自公元10世紀伊斯蘭教逐漸傳入後,伊斯蘭教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方面,外來法律文化深深地植根下來。清朝統一回疆後,大清律及於回疆,造成作為世界五大法系(Legal Family)一員、源於中原農耕文化與北方民族的傳統的中華法系與伊斯蘭教法的接觸的局面。而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則是蘊藏其後的社會文化的沖突與融合。王東平敏銳地意識到,在當前加快法制化的進程,法制問題日益受到全社會的重視的時候,在少數民族地區在貫徹國家政令的同時,如何考慮民族宗教文化傳統、維護社會穩定是各級政府所必須考慮的問題。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深入探討清政府統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敗得失,對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制建設,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法制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