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清高與居澳葡人有關《海錄》口述者謝清高幾則档案資料研究(第4/4頁)

其六,謝清高失明,生計窘迫,正賴收還此銀以度殘年。

軍民府新官上任後,查明舊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將謝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銀三百余兩作速查明,勒限照數追清稟繳”。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後有葡文押簽1807 lua 1,即“1807年陰歷一月”,與原公文漢文署明日期一致,當為澳葡當局書記人員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編號213,為微縮膠卷第11卷第39份档案,乃香山縣左堂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分破損,有個別字無法認讀,但基本不影響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縣官府再次向葡方通報了謝清高所稟與葡商糾紛的經過。透過所引稟文,可進一步了解謝清高的情況:

其一,謝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圍”鋪屋用以“擺賣雜貨生理”。租銀每年七圓零五錢。他曾連續交納二十余年。在葡方房東強行阻止他依合約收取“紅窗門”鋪屋租金之前,雙方從未有過糾紛。

其二,與上述第四份档案相同,本档案再次指出房東之侄向謝清高借銀一百五十圓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寫下借據,以自己位於“紅窗門”鋪屋為貸款抵押事在嘉慶六年(1801)。

其四,因之叔(即謝清高所租“桔仔圍”鋪屋的房東)強行阻止他收取“紅窗門”鋪房的租銀,謝清高不得不於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圍”鋪屋的租銀。

其五,嘉慶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軍民府提出謝清高欠繳租銀後,香山左堂在協助澳葡當局追還謝清高所欠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兩年租銀之時,已經了解到葡商積欠謝清高本銀之事(見上述第一、第三份档案)。於是上報軍民府要求通知澳葡當局協助追欠。嘉慶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訊,謝清高出示番文借約,經“傳夷目認明番紙欠銀屬實”。於是一面令謝清高交納屋租,一面傳知澳葡當局通知葡人向謝清高交還欠銀。謝清高喜出望外,備好嘉慶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年兩年租銀,準備繳納。但當他了解到,澳葡當局並不積極追還他的銀兩,遂拒交嘉慶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兩年租銀。之叔再次請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謝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著差人傳謝清高繳清屋租。謝清高不得已再遞狀訴。香山縣左堂按謝清高所求,從軍民府調閱全部有關謝清高與葡商之間互控欠銀的案卷,認為葡人欠謝清高本利之事已經訊明,中國官府一再追欠查有憑據,據此要求澳葡當局令繳清欠銀,扣除謝清高所欠屋租後交給香山縣官府。

上述資料對我們大致勾畫謝清高與其澳人房東叔侄的關系,及了解這一時期居澳葡人狀況提供了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