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清高與居澳葡人有關《海錄》口述者謝清高幾則档案資料研究(第3/4頁)

將欠款照數抵兌,指責澳葡當局“混稟”,即不如實稟報,並要求葡方將履行歸還欠款的過程稟報。此份档案署明時間為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二日(1806年6月28日)。

第二份档案編號442,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6份档,乃香山縣左堂通知澳葡當局領取謝清高所交房租的公文。档案之前有葡方漢文通事寫的題署:“十一年七月,安多尼欠盲清艮。”該公文稱:軍民府發出的追查“民人盲清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屋租銀一案”公文到達後,左堂即派差人傳訊調查,了解到“謝清高即盲清”,並追收謝清高所欠租銀十五圓半,通知澳葡當局轉交給謝清高的房東罷德肋·咹哆呢,並要求出具領狀,以便察銷”。文後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二日(1806年8月25日)。

第三份档案編號440,為縮微膠卷第9卷第74份档,亦為香山縣左堂致澳門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公文先簡述了謝清高向香山縣所稟租用葡人鋪屋的經過。謝清高接著稱,他“曾與吵侄咹哆呢·交易”,對方“前後共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屢取延搪”。從上下文看,謝清高雙目失明在此之後。謝清高在稟詞中重復介紹了雙方屢次協議的經過:先提出願每年交付二分利息,此後利息又不能交清,繼而提出將自己的“紅窗門鋪屋”每年租銀二十四圓的收租權轉給謝清高以充抵利息,此議有“夷目番紙可據”。但其叔,即謝清高的房東“吵將鋪屋把抗”,不讓謝清高收取。謝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處”。在這種情況下,吵聲稱允許謝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銀以“扣抵”。謝清高“無奈允從”,於是兩年未交租銀。不料“吵復串夷目”,報告清地方官府稱謝欠租不付。謝清高在稟文中,強調自己欠租已經交清,但“夷人欠蟻血本岜無償?”

查档案二原文,其中只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當局協助追回謝清高本銀的要求。此次在謝清高的再次請求之下,左堂又一次發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咹哆呢·如果與民人謝清高交易,少欠番銀一百五十員,刻日照數清還”,不得推搪敷衍,並告誡葡方西洋理事官司“不得偏徇幹咎”。此公文署明日期為嘉慶十一年八月初二(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編號313,為微縮膠卷第10卷第54份档案,乃軍民府發給澳葡當局的公函。此份档案左下部有部分朽損,但絕大部分內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謝清高再次稟告,要求追還所借本銀。此份公文所記謝清高稟報內容較前有所增加。

其一,謝清高租用桔仔圍“鋪屋一間,居住擺賣”,每年納租,“二十載無異”。

其二,葡人房東之侄咹哆呢·以自己位於“紅窗門”的鋪屋為抵押,與謝清高訂立協議的時間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銀一百五十元計重一百零八兩”。其番字借據系親筆所書,寫明“揭後無銀償還,任蟻收伊紅窗門鋪租,每年該銀二十四元抵息等語”。

其三,借方欺謝清高失明,自揭之後,“本利毫不償還”。而“所按紅窗門鋪租竟被該夷叔咹哆呢·唦恃強騎墻收去”,並且謝清高所租鋪屋租銀,“遲納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絕蟻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余年來,累欠本息已逾三百余兩。

其五,謝清高曾“屢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卻不理,反遭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