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識破訛傳(第4/18頁)

8.1860年10月 19日,圓明園全園被侵華英軍燒毀。也就是說不是“英法聯軍”,而是“侵華英軍”最終放火燒毀了圓明園。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更能接近當時的歷史事實。

袁世凱與“二十一條”

人們常說:賣國賊袁世凱,為了取得日本人對其稱帝的支持,與日本人簽署了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可是,這種說法,似乎並不十分符合歷史的事實……

在大家的印象當中,一直以來流行一種這樣的說法:賣國賊袁世凱與日本簽署了二十一條。這個說法,其實也是不屬實的。而說袁世凱這樣做是為了爭取日本對其稱帝的支持,那就更是對歷史的扭曲。

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出兵中國山東青島,打跑了青島德國租界的德軍。之後,日本向袁世凱開出了撤兵的條件,一共有二十一個條件,史稱“二十一條”。(這個“二十一條”的全文,見文後附錄。)

袁世凱接到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之後,派了北洋政府的日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回國遊說山縣有朋等日本政壇元老。在有賀長雄的遊說之下,部分政壇元老,例如松方正義,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質問並施加了壓力。

與此同時,袁世凱還密令北洋政府外交人員顧維鈞,秘密地將日本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政治要求的事情告知了英、美等西方帝國主義國家。以英、美為代表的部分帝國主義國家對日本進行了刁難。

在內外政治壓力之下,日本自行刪除了其中的七款要求,余下的要求,只有十四條。

讀到這裏要注意了:上述這些事情,僅僅發生在洽談期間,袁世凱至此,仍然尚未簽約。

後來在實際簽約的時候,是分拆開兩個條約來簽的,它們分別叫作《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和《關於山東之條約》,由於是在中華民國四年(1915年)簽署的,取年號為名,把兩個條約統稱為《民四條約》。

由上述兩個條約合並統稱的《民四條約》,全文合計實際簽署的,只有十三條,而且刨去諸如“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的兩條格式條款以及“現行條約一概照舊實行”這條可簽可不簽的條款之外,實際上只有十條。

總而言之,在著名的“二十一條”歷史事件當中,袁世凱與日本簽署的實質性條約,只有十條。

不但如此,到了 1922年,北洋政府又和日本簽約,廢止了《關於山東之條約》,只剩下《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共九條,其中無實際意義條款有兩條,實質性的條款,僅有七條。

換言之,近代史上著名的這個“二十一條”事件,事實及其發展邏輯如下:

1.1915年,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條政治要求,作為日軍從青島撤兵的條件。

2.在洽談過程中,北洋政府利用外部政治力量對日本施壓,日本自行刪除了七條。

實際簽署時,名義條款合計,一共僅有十三條(實質條款只有十條)。

1922年,日本和中國廢除了四條,只剩九條。

剩下的九條當中,無實際意義條款占了兩條,實質性條款僅有七條。這才是所謂“二十一條”事件的歷史事實。

附:《二十一條》全文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今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第三款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第四款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款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第二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第四款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