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老生雜談(第4/30頁)

中國當時之所以願意參照日本的法律體系重構自己的法律架構,一方面因為中國和日本同文同種,語言文字上比較容易溝通,另一方面毫無疑問是中國此時發自內心佩服日本這個民族先走了一步。日本通過脫亞入歐已經在遠東建立了一個名副其實的西方國家,即便在法律制度這個層面上,日本人也已經將許多西方各國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款譯成日文,通過“日化”重建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中國此時通過日本這個媒介,自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日本法律專家幫助下,沈家本等參照東西各國法律體系,大刀闊斧地刪減、重建中國的法律體制,經過幾年時間的努力奮鬥,大致建立起來了一個現代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一些重要的、必備的法律、法規也都在那幾年匆匆完成。這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規為新政時期和此後的市場經濟、自由經濟和現代社會的運轉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支援,比如《獎勵公司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法》《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都是當時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規,也在後來的政治實踐和現代社會運作中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

不過,對晚清十年乃至後來數十年中國政治法律制度發生重大影響和啟示的,可能還是沈家本等人參照東西各國現行法律制定的幾部根本大法,比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這幾部根本大法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後來的法律現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礎,開了一個很好的先例。

《大清新刑律》拋棄傳統諸法合體的舊制,規範為一部單純的刑法典,廢除中國傳統法律中的舊名詞舊概念,諸如“笞、杖、徒、流、死”等五刑終於被規範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罰金,附加刑有剝奪公權和沒收;確定了死刑的唯一原則,徹底廢除了舊律中繁雜的死罪名目。此外,還有在西方各國習以為常的禁止刑訊、實行陪審和律師制度、改良監獄等,也都在那個時候逐步進入中國的法律體系。凡此,均使大清國的法律制度大踏步前進,大致能夠滿足中國與世界各國的交往需求,像清廷最初所要求的那樣,與東西各國正常交流而無滯礙。

清末新政法律體制改革,雖然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雖然許多新法典並沒有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沒有得到執行,但這場改革本身確實是中國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是趾高氣揚的中華法系第一次低下頭來吸收東西各國法律優長,重造中華法系,為此後中國法律的走向規定了大致不變的路線圖。即便大清國後來成為歷史陳跡,大清王朝新政時期制定的法律制度也依然被標榜為“民主共和”的中華民國所繼承。這出乎所有人的預料,同時也表明新政時期制定的法律法規實際上已不再反映傳統中國的社會狀態,實際上葬送了自秦漢以來傳承了兩千年之久的中國固有法律體系,參照近代中國社會的實際變動和發展,全面引進了西方法律的大框架大格局,因而這樣的法律體系不再反映中國的過去,而是對未來新社會新制度有很高很殷切的期待,為新社會制度的發生準備了種子。

袁世凱“有密未告”

按照過去流行的看法,1898年“戊戌變法”之所以演變成“戊戌政變”,光緒帝之所以泣血瀛台、幽禁十年;康有為、梁啟超等之所以流亡海外十幾年;譚嗣同、康廣仁、林旭、楊銳、劉光第和楊深秀六君子之所以壯志未酬,血灑菜市口,皆源於袁世凱叛變。在指控者看來,他們的計劃只有袁世凱知道。袁世凱是維新罪人,是光緒帝的仇敵,所以過了十年有攝政王載灃替乃兄報仇,將袁世凱開缺。這一系列因果報應環環相扣,不由得不信。只是遺憾的是,這些只是傳言,不是歷史。

不速之客

1898年9月18日,夜幕沉沉,新任軍機章京譚嗣同獨身一人步履匆匆,前往位於王府井大街北頭報房胡同的法華寺,拜訪投宿在那裏的袁世凱。

袁世凱是甲午戰後體制內炙手可熱的維新人物,三年天津小站練兵成效顯著功名顯赫,剛剛被朝廷任命為兵部侍郎,相當於後來的國防部副部長。袁世凱此次北京之行就是為了這件事,是朝廷循任職慣例安排談話。昨天(9月17日)上午,袁世凱已經在頤和園覲見了皇上,皇上誇他兵練得好,軍事學堂辦得也好,叮囑袁世凱繼續努力,甚至還說可以與頂頭上司、北洋大臣兼直隸總督榮祿各辦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