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第2/10頁)

邪小人,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若使他在人君左右,必然肆其邪說,以祖宗之典為不足法,而反非毀之。這樣的人,我之所深惡也。爾慎無昵近那邪小人,狥私引用,使他充備我耳目侍從之職,日以非禮之事,蠱惑君上的聰明,不肯導迪以祖宗舊典,使得纘紹先烈之美也。”蓋穆王自量其執德未固,恐佞幸之徒移奪其心,故警戒之如此。

【原文】“非人其吉,惟貨其吉。若時瘝厥官,惟爾大弗克祗厥辟,惟予汝辜。”

【直解】瘝,是曠廢。辜,是罪。穆王又戒伯冏說:“凡小人進用,未有不用貨財營求者,此近習之通弊也。爾今簡求侍禦仆從,若不以忠良正直的人為吉士,卻把那交通貨賄、營求進用的人為吉士而登用之,則布列左右者,皆是小人,必不肯引君於當道,匡弼之職遂曠廢而不舉矣。如此,則是爾大不能敬君,引用非人,孤負委托,我當治爾之罪,不輕貸也。可不戒哉!”

【原文】王曰:“嗚呼!欽哉!永弼乃後於彝憲。”

【直解】彝憲,是常行的法度。穆王告戒伯冏篇終,又嘆息而命之說:“凡我告爾之言,爾其可不敬承之哉!必須堅持精白之志,慎簡正直之人,永遠匡弼乃後以國家之典常法度,不使小人在側,變亂成法,蠱惑上心,乃為盡職而無忝也。”按:穆王伯冏一命,諄諄於擯人、簡吉士,以格君心之非,守祖宗之典,可謂憂深思遠矣。而侈心一萌,至車轍馬跡,遍於天下。蓋君心一操舍之間,關系理亂如此,可不慎哉!

呂刑

周穆王用呂侯為司寇,命之作刑書以訓告天下。史臣錄其詞,因以呂刑名名篇。

【原文】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直解】穆王年五十始即位,在位又五十余年,故稱百年。九十歲的人叫做耄。荒字,解做大字。度,是裁酌的意思。詰,是治。史臣追敘說,昔者呂侯為大司寇,承穆王之命以訓刑。按:穆王在位,享國百年,至九十歲的時節,年已耄矣。猶以刑獄重事,乃大加裁酌,作為刑書,以詰治四方。蓋刑者民之司命,自昔帝王,莫不重之,而況承平既久,巧偽日滋。故穆王當享國之久,老耄之時,猶必惓惓以圖之也。

【原文】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

【直解】蚩尤,是古時強暴的諸侯。延字,解做引字。鴟,是惡鳥名,言其狠惡如鴟鸮也。矯,是矯詐。虔,是殺戮。呂侯傳穆王之命說:“上古有遺訓,傳聞鴻荒之世,渾厚敦龐,民俗無有不善者。到黃帝時,蚩尤始倡為暴亂。驅扇熏灸,轉相延引,及於良善之民,也都化而為惡,無不為寇為賊,兇橫陵人,如鴟鸮之惡,以害人為義,為奸為宄,無所不至。惟是劫奪攘竊,矯詐殺戮,日以暴虐為事而已。”穆王推原禍亂之端如此,以見上古所以不得已而用刑之意也。

【原文】“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並制,罔差有辭。

【直解】苗民,是舜時三苗。靈字,解做善字。淫,是過。劓,是割鼻。刵,是截耳。椓,是宮刑。黥,是刺面。越字,解做於字。麗,是入。差,是分別的意思。穆王又說:“自蚩尤作亂,苗民轉相仿效,不用善道,而制刑以立威。作為五樣暴虐的刑,叫做常法,以殺戮無罪的人。於是始過為劓鼻、刵耳、椓竅、黥面之法。但有入於此刑者,必牽連人眾,鍛煉成獄,並制無罪之人,不復分別情詞曲直,一概加之以刑。苗民淫刑流毒如此,此今日所當深戒也。”

【原文】“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於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方告無辜於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

【直解】胥,是相。漸,是漸染。泯泯,是昏。棼棼,是亂。覆,是反覆。詛盟,是詛咒盟誓。庶戮,是眾被刑戮的人。監,是視。穆王承上文說:“有苗淫刑肆虐,善惡不分。當時之民,亦皆聞風興起,相與漸染成習,化而為惡。泯泯然昏迷,棼棼然擾亂,凡百所為,無復有忠信之事。惟反覆為詛咒盟誓,相欺相詐而已。當時無罪之人,被其虐威,陷於刑戮的,方心口嗟怨,告其無罪於上天。上天俯視苗民,無有馨香之行,而其所發間者,惟是虐刑之腥穢。有苗之惡,上通於天如此。故天假手於有德之君,而殄絕其世也。”

【原文】“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