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與意義(第2/17頁)

“宦皇帝者”有若幹法律特權。高帝七年(前200年)詔:“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6)而“吏”至六百石以上,方有“先請”特權;公與列侯的嗣子,犯耐以上罪方有“先請特權”(7)。可見皇帝對“宦皇帝者”很優惠。在漢惠帝詔書中還能看到,“宦皇帝”中的“知名者”在逮捕羈押時可以“頌系”,即不加械具。

在管理“宦皇帝者”上,漢初能看到專門的法令。賈誼《新書·等齊》:“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這裏提到了三種“法”,第一種“皇帝在所宮法”,涉及宮衛,大概是針對衛士的(8);第二種“宦皇帝之法”,就是專門針對“宦者”的(9);第三種“事皇帝之法”,針對“吏”。

“宦皇帝”後來逐漸被稱為“郎從官”了,但依然自成系統。請看漢朝行賞的若幹材料:

1.漢昭帝元鳳二年(前79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官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漢書》卷七《昭帝紀》)

2.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三月乙卯:立皇後霍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吏、從官金錢帛各有差;

3.漢宣帝元康二年(前64年)二月乙醜:立皇後王氏。賜丞相以下至郎、從官錢帛各有差;

4.漢宣帝元康三年春:以神爵數集泰山,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郎、從官帛,各有差。(《漢書》卷八《宣帝紀》)

5.漢成帝元延二年(前11年)冬:行幸長楊宮,從胡客大校獵,宿萯陽宮,賜從官。(《漢書》卷十《成帝紀》)

6.漢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三月:賜……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

7.漢明帝永平十七年:郎從官視事十歲以上者,帛十匹;中二千石、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奉贖,在去年以來皆還贖。(《後漢書》卷二《明帝紀》)

8.漢和帝永元三年(91年)正月: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特進、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後漢書》卷四《和帝紀》)

9.漢桓帝(建和)二年(148年)春正月:皇帝加元服……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郎”其實也是“從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重要性,所以特標“郎”字,變成了“郎從官”。若點斷為“郎、從官”,也無傷大雅。上引文字中還有“郎吏”的提法,這個“郎吏”之“吏”,其意義比較特別,指的不是行政吏員,而是承擔了某種職事的從官,即如“諸吏”之類(10)。在這些事例中,有時只賞賜郎從官(或將、大夫、郎從官),有時百官與郎從官同賜,但都反映了二者各成系統。

東漢有定期的春賜和臘賜,其臘賜標準見下:

1.臘賜大將軍、三公錢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三萬,侍中、將、大夫各二萬,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賁、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為祀門戶直。(《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注引《漢官儀》)

2.大將軍、三公,臘賜錢各三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丞郎各萬五千;千石、六百石各七千;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以為當祠門戶直,各隨多少受也。(《續漢書·禮儀志中》注引《漢官名秩》)

3.尚書丞昧死以聞。制曰:可。賜校尉錢人五萬,校尉丞、司馬、千人候,人三萬;校尉史、司馬、候丞人二萬;書佐、令史人萬。(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簡號87-89C:1。)

前兩段材料互有詳略,可互相補充。由第2條《漢官名秩》的“尚書丞郎各萬五千”以及後文“郎官、蘭台令史三千”可以判斷,後文“侍禦史、謁者、議郎、尚書令各五千”中的“尚書令”,“令”字後面必定缺少了一個“史”字,原文當作“尚書令史”;連類及之,第1條《漢官儀》中的“尚書三萬”,當作“尚書令仆、尚書三萬”。中黃門、虎賁郎、羽林郎“二人共三千”,或與某種兩兩成組的編制方式有關。第3條見於敦煌漢簡,雖不能肯定那賞賜之錢就是臘賜之錢,但“校尉五萬”卻與臘賜全合。此外,第2條的“特侯十五萬”一句當作“特進侯十五萬”,參第1條。由此可以列出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