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與意義(第4/17頁)

二 “比秩”諸官的性格——“自辟除”

上節闡述了“比秩”在分等分類上的一個主要功能:區分“吏”、“宦”,標示“非吏”職類。但那只是“比秩”的等級功能之一,而非全部,因為還有一些“比秩”官職,不能簡單地雲其“非吏”,例如掾屬和軍吏。這就提醒我們,對“比秩”的功能還要做更多探索。下面討論掾屬的“比秩”問題。

上一章第三節對中央各官署的掾屬秩級做了考述。東漢三公府掾屬,史料明確記載其為“比秩”,沒什麽疑問;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各級掾屬,《漢舊儀》均記為正秩而非比秩;從張家山漢簡《秩律》透露的某些跡象看,漢初存在著六百石以下的無秩掾史。無論如何,現在至少可以推測,漢代掾屬在某些時候是“比秩”,或某一部分的掾史是“比秩”的。我們認定祿秩是“吏”的身份標志,尤其是在漢初,“宦”與“非吏”兩種人無秩。《秩律》所見秩級,有百六十石的,有百廿石的,還有百石有秩,可見很低級吏員都有秩級,更不必說鬥食、佐史了。高級掾史近於六百石,自身卻沒秩級。那是為什麽呢?掾屬必有什麽特殊之處,才會被列在“比秩”。這時我們的視線落在了掾屬的一個重要特點上:他們由長官“自辟除”。由於“自辟除”,他們逐漸被視為長官的私人幕友了,還與長官建立了“君臣之誼”。

東漢掾屬是“自辟除”的,這並無疑問,但若說秦漢間掾屬也有“自辟除”的,這裏橫臥著一塊大石頭。先看《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條:

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為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為百石雲。

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3等,其為“比秩”,還有《漢官儀》可以印證(29)。他們都是三公自辟。那麽,引文中的“本注曰”和“或曰”在討論什麽呢?“本注曰”拿公府掾比附古代元士,但只著眼於秩級,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稱“掾”者算命士,比二百石以下的稱“屬”者不算。“或曰”也認為二者可比,但又考慮到了“上言”與“自辟除”的區別。“命士”之“命”本指受命於朝,則經“上言”即上報朝廷批準,才算命士;長官“自辟除”的未經報批,就不能算朝廷命士。這道理“或曰”也懂,他預料會有人以公府掾“自辟除”為由,質疑“公府掾比命士”之說,便補充了一個情節:漢初百石以上掾史的任命都“上言”,非“自辟除”,所以既“有秩”、又可以“比命士”;百石屬史不用“上言”,那就不能“比命士”了。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漢初掾史辟”是否“皆上言”、皆“有秩”了。本書下編第五章第三節表明:據《二年律令·賜律》,禦史少史在受賜時“比六百石”,而只有在禦史少史無秩的情況下,才需要“比”。進而《秩律》無六百石以下掾屬,暗示這個層次的掾屬無秩;“皆從同秩補”時丞相少史與禦史少史照例互補,暗示二者地位身份相近,進而丞相少史也無秩。那麽“漢初掾史辟,皆上言之”的說法,未必全是史實。

先秦秦漢間的丞相有自辟除的權力嗎?我們認為有。請看以下材料:

1.範雎謂秦昭王:其令邑中自鬥食以上,至尉、內史及王左右,有非相國之人者乎?(《戰國策·秦策三》)

2.曹參為相: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

3.丞相府……掾史有過,君侯取錄,推其錄,三日白病去。(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9、71頁)

4.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69頁)

第1條顯示秦昭王時的相國權力很大,連“尉、內史”都是“相國之人”,推測不會“掾史辟,皆上言之”,應是相國自己說了算,用不著秦王一一點頭。再看第2條,相府掾史或除或罷,曹參一言九鼎,其時掾史應是曹參“自辟除”的,即由丞相自行任免。再看第3條,“君侯”是丞相代稱,這條也說掾史有過免職由丞相決定,當然形式上是先由丞相取錄、推錄,再讓掾史托病自免,以保全其面子。至於第4條,明言“丞相設四科之辟”,“辟”就是“自辟除”。

當然不同意見還是有的。廖伯源先生說:“漢初縣廷各職部門之主管官吏,乃至鄉、亭之主吏,皆朝廷任命。傳統以為縣屬吏為郡縣長吏自行辟除,此實西漢中葉以後形成之制度。”(30)黃留珠先生也否定了“秦之公卿守令亦自辟除其掾屬”之說:“現從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有關規定來看,秦官員調任,原佐、吏一律不許帶至新任官府,因之,其自辟掾屬,更是不可能的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