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狹義的部族政權之再建(下)

一、清代帝系及年歷



清代凡十主,二百六十八年。

二、清代對待漢人之態度

清室對待漢人,無論其為懷柔或高壓,要之十分防猜。

努爾哈赤極端排漢。

得漢人,分賜滿人為奴隸,壯丁十三名為一莊,按滿官階級分與。得儒生,則殺。是其時尚無野心。

太宗則改用懷柔政策

滿、漢分居,設官治理。天聰三年,許儒生經考試免徭役。

對漢奸尤刻意利用。

孔有德、耿仲明降,太宗以抱見禮待之。洪承疇尤所崇重,嘗譬其下,謂:“君等皆瞽(gǔ)目,今得一引路者,吾安得不樂?”時有永平巡撫張春,被執不屈,太宗自往拜之;春罵,不之罪。祭妻用崇禎年號,太宗命以少牢往,春不受。凡留九年,欲移遼陽,不許;不食而死,乃葬之遼陽。

世祖入關,初則重用降臣,開科取士。【大抵在順治十年前多爾袞時代。】繼則一轉而用高壓。

蓋因江南已定,顧忌漸少也。清人以崇禎十七年五月初三得北京,初四即下令剃發,二十四日又聽民自由。及下江南,又下剃發令,限十日開剃,有“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之命。江陰、嘉定皆招屠城之慘。十七年,張晉彥序劉正宗詩,有“將明之材”語,世祖以其言詭譎不可解,絞正宗而斬晉彥。此為以後文字獄開先例。始立“二臣”之目,謂明臣而不思明,必非忠臣。大興科場案,又有江南奏銷案,被累者一萬三千余人,縉紳之家無免者。此等事對晚明積弊,固多所矯正,惟清廷則藉以痛壓士大夫而取悅民眾,實自有其統治上之一番用意也。

直至康熙初年,其勢有增無已。

二年,有湖州莊氏史案,潘力田、吳赤溟等七十人遇難。三年,孫夏峰被告對簿。七年,顧亭林濟南下獄。黃梨洲則四被懸名購捕。

及吳三桂起事,清廷乃又一轉其面目。

十二年,吳三桂反,是年即有詔薦舉山林隱逸。十七年,詔征博學鴻儒。各地所舉一百四十三人,取一等二十,二等三十,俱授翰林。明年,開明史館,命彼等篡修明史。以國史大業牢籠遺民志士,可謂苦心。然此等應征而來者,均屬二、三流以下人物耳。如顧亭林、黃梨洲,李二曲諸人士,皆不能招致。

逮雍正嗣位,固由其天性刻薄猜忌,亦因中國已俯首帖耳不復反側,【趙翼檐曝雜記載:康熙時,科場舞弊,有稱賀於上前者,謂:“國初以美官授漢兒,漢兒且不肯受。今漢兒營求科目,足覘(chan,1)人心歸附。】遂又重施高壓。

其時文字獄叠起。二年,有浙人汪景祺、查嗣庭之獄。【汪為年羹堯記室,有西征隨筆。查因江西考試出題為“維民所止”,暗射雍正無頭。】四年,有浙人呂留良之獄。【湘人曾靜讀呂遺書,勸嶽鐘琪反正,興大獄。呂已死,戮屍。】七年,有廣西陸生枬(nán)之獄。【因著通鑒論,主復封建,及關於立太子、兵制、君權諸點。】蓋自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興獄以來,清廷以文字誅戮士人之風又大熾。此乃清廷一貫政策,非雍正一人事。

至乾隆朝,清室已臻全盛,漢人反動心理,殆亦消失凈盡,清廷乃益肆高壓,達於極點。

乾隆六十年中,大學士、尚侍、供奉諸大員,無一人不遭黜辱。滿人對王室自稱“奴才”,本欲以教漢人之順。及漢人愈不反抗,則滿人愈無顧忌。其時尚有文字獄,如胡中藻堅磨生詩,有“一把心腸論濁清”;徐述夔一柱樓詩詠正德杯,有“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及“明朝期振翮(hé)一舉去清都”語;均得罪,較之雍正朝獄益瑣細。又創編四庫全書,自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藉征書之名,燒毀犯禁書籍共二十四次,五百三十八種,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直至五十三年,尚有嚴諭禁書,謂:“東南諸省,尚未禁絕。”無論明清之際事,即上至關涉遼金事,亦多所更易。即一字一語,亦不放松。用意深刻,前無倫比。

三、清代政制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