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獨裁(下)

一、明初的幾項好制度

但明初政治,亦有幾點特長處。

(一)明初之學校貢舉制度

明主一面廢宰相,用重刑,一面卻極看重學校。明主蓋知政治不得不用讀書人,故一面加意培植養成,一面卻設法削其權任,殺其氣焰。

洪武八年,頒行學校貢舉事宜。【此據永樂大典,見全祖望集。】

生員分二等。

一、府州縣學舍之生員。【有定額,自四十人以下為差,日給廩餼。】

二、鄉裏學舍之生員。【無定額,三十五家置一學,名“社學”。】

府、州、縣學舍生員之資格,以官員子弟,及民俊秀、年十五以上、讀過四書者充之。

其學科有經、史、【分九經、四書、三史、通鑒、莊老、韜略等。】禮、律、樂、射、算等項。【晨習經、史、律,飯後治書、禮、樂、算,晡後習射。余力學為詔誥、箋表、碑版、傳記等應用文字。】

其考試分按月考驗,及三年大比。

貢至行省,拔尤送京師,並妻、子資送。

貢士天子臨軒召見,【說書一過,試文字、射、算。】分科擢用。【有經明行修、工習文詞、通曉四書、人品俊秀、言有條理、精習算法諸科、以諸科備者為上,以次降,不通一科者不擢。】

其任用有為禦史、知州、知縣、教官、經歷、縣丞、部院書吏奏差、五府掾(yuàn) 史不等。

其鄉裏學舍之師資,由守令擇有學行者教之。【在子弟為師訓,在官府稱“秀才”。教科自百家姓、千字文以至經、史、律、算。】

考試亦三年一大比,師生皆有升進。【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貢之朝,守令資送其妻、子入京。天子臨軒試,加以錄用。生員俊秀者入學,補缺食餼。不成材者聽各就業。】

學校之盛,為唐宋以來所不及。

明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一百余員,弟子無算。又凡生員入學始得應舉,則學校與考試兩制度已融合為一,此實唐宋諸儒所有志而未逮者。至其末流,漸廢漸壞,有名無實,則又當別論。

至國子監有“歷事監生”之制。

國子學改稱“國子監”,監生分赴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監生”。亦有譴外任整理田賦、清查黃冊、興修水利等事,學十余年,始撥歷出身。

出身優異。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國子生六十四人為布政、按察兩使,及參議、副使、僉事等官,為四方大吏者尤多。台諫之選,亦出於是。常調亦得為府、州、縣六品以上官。

布列中外,一時以大學生為盛。

明代國學,即至後來,亦比唐宋較見精神。

學生既得歷事,又有優養,而尤重司成之選,特簡大學士、尚書、侍郎為之。及至中葉,名儒輩出。如李時勉、陳敬業、章懋、羅欽順、蔡清、崔銑、呂枬(zhān)分教南北。畫則會饌同堂,夜則燈火徹旦,如家塾之教其子弟。故成材之士,多出其門。

(二)明代之翰林院制

明制中尤堪稱述者,在其翰林院。

翰林院之設始於唐,其先本內廷供奉藝能技術雜居之所。

此猶秦漢初年之博士及郎官。舊唐書職官志言:“翰林院有合練、僧道、蔔祝、術藝、書弈,各別院以廩之。”【其見於史者,天寶初,嵩山道士吳筠。乾元中,占星韓穎、劉烜。貞元末,弈棋王叔文,侍書王伾。元和末,方士柳泌,浮屠大通。寶歷初,善弈王倚,興唐觀道士孫準。並待詔翰林是也。】亦有名儒學士,時時任以草制。【此亦視為藝能之一。】乾封以後,始號“北門學士”。【因其常於北門候進止。】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說、陸堅、張九齡、徐安貞、張垍(jì)等為之。】掌中外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此則猶漢武帝侍中內朝多任文學之士也。嗣乃選文學士號“翰林供奉”,分掌制誥、書勅。此則以內廷漸分外朝之權,正與漢武以侍中諸文士參預國政奪宰相權相似。

玄宗時,【開元二十六年。】別置學士院,【在翰林院之南,始正式與翰林院分而為二,然猶冒翰林院之名。因唐別有弘文館學士、麗正殿學士故也。】自此學士與待詔有別。

趙璘因話錄:“文宗賜翰林學士章服,續有待詔欲先賜,本司以名上,上曰:‘賜君子小人不同日,且待別日。’”又文紀寶歷二年,省“教坊樂官、翰林待詔、技術官”雲雲,此種分別,猶如漢博士專尊五經儒士,而百家盡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