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盛運中之衰象(上)【唐代租稅制度與兵役制度之廢弛】

一項制度之創建,必先有創建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一項制度之推行,亦同樣需要推行該項制度之意識與精神。


此種意識與精神逐漸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趨於腐化消失。


盛唐的命運,由於當時各項新制度之創建。【換言之,即某種意識與精神之達於具體現實化。】及此各項新制度日趨崩潰,【換言之,即某種意識與精神已喪失或轉變不復存在。】而盛唐之盛亦遂不可久保。

一、由租庸調制到兩稅制

租庸調制的精神,不僅在於輕徭薄稅,而尤重於為民制產。

推行此項制度,必先整頓籍帳。【正如北魏均田,必先成立三長制。】

戶籍分九等,共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此為租、調之根據。】

計帳預定翌年之課役數。【此為庸之根據。】

武德六年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凡戶口之新附、除籍、絕逃、籍沒,田畝之應退、應授,均須逐年認真辦理。【此即政府上下對此制度必先有一番精神,更不可無一種相當之意識也。】

杜佑通典以隋國計之富足,歸功於高熲建輸籍之法。按:熲在煬帝時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注恒過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則熲之輸籍法,正有賴於詳密周勤之吏治。

唐自武後亂國以來,民避徭役,逃亡漸多。田移豪戶,官不收授。【其時已有括正戶之舉,見蘇瑰傳。】

到玄宗開元八年,乃重頒庸調法於天下。【制度廢弛而求以法令挽回,苟不能喚起推行此項制度之精神與意識,則亦徒然。】

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禦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

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諸道括得客戶八十余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當時上下意識,已全不在輕徭薄賦與為民制產上著想。徒借法令求得隱漏,與民爭財,如何得恢復往年創建租庸調制度時之精神!】

然版籍之不整理如故。

丁口轉死非舊名,田畝移換非舊額,貧富升降非舊第,戶部徒以空文總其故書。

朝廷再不注意到民生疾苦,而徒務於追征誅求。

舊制:人丁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玄宗方事夷狄,戍者多死不返。邊將怙(hù)寵,不以死申,其貫籍之名不除。天寶中,王鉷(hóng)為戶口使,遂案舊籍,除六年外,積征其家三十年租、庸。肅宗末,租庸使元載又按江、淮籍,【以江淮雖經兵荒,其民比諸道猶有貲產。】舉八年租、調之違負及逋逃者,擇豪吏為縣令督之。民蓄榖十斛則重足待命,或聚山林為盜。

創建租庸調制度的意識與精神全不存在,而強欲以法令快上意,終不能有效。

其時政府則誅求苛刻,而社會則兼並熾行。【此實一事之兩面。】

據天寶十四年統計,戶數共八九十萬有奇,【按:此數即多隱漏不可靠,說見下篇。】而課者五百三十四萬有奇,不課者三百五十六萬有奇。口數共五千二百九十萬有奇,課者八百二十萬有奇,不課者四千四百七十萬有奇。不課者戶占三之二,口占六之五。【唐制:鰥、寡、孤、獨、廢疾,不課;九品以上官,不課;部曲、客女、奴婢,不課。豈有此等得占三二、六五之理!】故杜佑謂:“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廢弛,並兼之弊,有踰漢成、哀之間也。”【據開元十一年詔,其時王公、百官、豪富,或招農民墾闢荒地,熟則擅為私有;或非法收買口分、永業田;或私改簿籍,隱漏戶口,占為已有;或以自典貼及收奪以為兼並。租庸調制之破壞,蓋至此已達極點。】

及安、史亂後,戶籍頓減,更難整理。

肅宗乾元三年,戶一百九十萬有奇,口一千六百九十萬有奇。較之天寶十四年之數,戶激減七百萬,【五去其四。】口激減三千六百萬,【三去其二。】戰亂耗折,亦不至如此之钜。此亦以吏治廢弛,兼並熾行,為其一重要原因也。

於是租庸調制乃不得不廢棄而以“兩稅”制代之。【代宗大歷元年詔:“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以國用急不待秋,方青苗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畝二十,通名‘青苗錢,。”此即以畝征稅也。五年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青苗錢畝加一倍。”此夏、秋分征也。是皆“兩稅”制之先聲。一制度之創建,必有其開先,無突然出現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