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士族之新地位【東漢門第之興起】(第2/8頁)

至東漢初,則“茂材”、“孝廉”定為歲舉。

光武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茂材四行【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經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曉法律,足以決疑,能案草覆問,才任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決斷,才任三輔令。】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監察禦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按:詔中無孝,惟明帝時樊鰷上疏,已有“郡國舉孝簾,率取年少能報恩者”之語,則似孝、廉並舉,成為例事,明帝時已然。】

循至歲以百數。

章帝建初元年詔:“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材孝廉,歲以百數。”二年:“陳事者多言郡國貢舉率非功次。”則知其時郡國察舉,頗已多弊。

嗣後“孝廉”遂為察舉惟一項目,遂至勒為定額。

和帝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並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小均,丁鴻、劉方上言,“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本為孝子、廉吏,此則“孝廉”特為貢舉之一目矣。】四十萬二人,上至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又繼之以限年,並別標行能,加以考試。

順帝陽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不拘年齒。”【按:至是則儒生、文吏、茂材、異行全與孝廉混並不分矣。又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則變薦舉為課試,與舉孝興廉原意全遠矣。】蓋其先以茂材異能訪入才,以孝子廉吏獎風俗。及孝廉漸成例舉,郎官雖無員,亦自有限,郡國各舉孝廉一人,歲已二百許人。自是孝廉獨行,諸科漸廢。又社會文風日開,郡縣吏亦多彬彬儒雅,雖孝廉之選,其實無異於茂材,人競趨之,惟求出路耳,不問其為孝廉、茂材也。遂至有請托舞弊,而朝廷亦以種種條件限之,亦惟求人才耳,不限於得孝廉也。限年之議始自尚書左雄,雖與舉孝興廉原意不合,亦整頓選法之不獲已也。

逐步漸近於後世之科舉。

當時反對者有黃瓊、胡廣、崔瑗等。然雄在尚書,天下不敢妄選,十余年間號為得人。其後黃瓊為尚書令,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至是則前漢賢良、孝廉兩項目,已同歸入歲舉中,而不過統以“孝廉”目之而已。

此項制度之演進,一面使布衣下吏皆有政治上的出路,可以獎拔人才,鼓舞風氣;一面使全國各郡縣常得平均參加中央政局,對大一統政府之維系,尤為有效。而更要的,則在朝廷用人,漸漸走上一個客觀的標準,使政府性質確然超出乎王室私關系之上而獨立。

與察舉制相輔並行的尚有征辟制。

兩漢二千石長吏皆可以自辟曹掾,而東漢公卿尤以辟士為高。

選舉多循資格,辟召則每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故當時尤以辟召為榮。崔實政論【北堂書鈔六十八引。】謂:“三府掾屬,位卑職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長州郡,或數年而至公卿。”【崔語止此。】於是名士養望,有被命不遽出,至五府俱辟如黃瓊,四府並命如陳紀者。【以外戚秉權者曰大將軍,以老臣錄尚書者為太傅,並外朝三公稱四府、五府。】

亦有朝廷聞高名,直接辟召。

如樊英被征初至,“朝廷設壇席,待若神明。”【李固語。】陳寔【少從樊英遊。】官僅太邱長,家居後,朝廷每三公缺,議者多歸之。太尉楊賜、司徒陳耽,每以寔未登大位而身先之自愧。鄭康成公交車征為大司農,給安車一乘,所過長吏送迎。董卓征荀爽,初拜平原相;途次又拜光祿勛;視事三日,策拜司空。自布衣至三公,凡九十五日。

此等制度,使在野的聲名,隱然有以淩駕於在朝的爵位之上,而政府亦得挾此自重,以與王室相頡頑。

在太乎冶安之世,而有此等情形者,惟東漢及兩宋為然。戰國列強紛爭,事當別論。秦漢創建大一統政府以下,王室高高在上,民眾遠隔在野,封建世臣之勢力取消,民間起布衣為公卿,朝進暮退;所由得與數百年遞襌之王室為抗衡者,魏晉南北朝以迄隋唐為門第,東漢、兩宋為士風,元、明、清三代,皆汲宋儒遺脈,而所得淺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