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悅悅事件的15種反應的思考(第4/4頁)

其十五,馬未都等人說,我們無權譴責那18個冷漠的見死不救的路人。

我評論:“一方面,從法律意義上,我們無權譴責冷漠的路人。另一方面,從心靈意義上,分幾種情況。一是,如果是事實上救助或者有策略救助的人,有權與之辯論,甚至譴責其見死不救。二是,如果是抱有救助或者有策略救助之心的人,有權與之辯論,甚至譴責其見死不救。三是,如果抱有見死不救之心的人,無權與之辯論,更不能譴責其見死不救。”

總之,我們要說,但不能只停留在譴責,我們既要在辯論中獲得真理,也要在實踐中推進教育、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