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第2/3頁)
那天有那麽多人看著呢,他怎麽說?
所以對於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進行含糊的回答:
“審判長,這件事情我記得不是太清楚了。”
……
審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響法錘。
對於偽造這件事情,說實話,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證明,來確定證據是否屬實。
既然在這場庭審上,關於這些證據,有疑問。
又不能當庭確認證據的真假。
因為雙方的答辯,都不能夠確認真實。
說白了——雙方各執一詞,完全不能夠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過物證局和法庭鑒定相關人員進行法律上確認。
沒有法律上的確認,那麽,審判長也不會對於證據,進行采納。
至於是否偽證,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與本次庭審的判定沒有太大的關聯。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響法槌:“由於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有疑問。”
“且暫時不能證明其證據的確定真偽。”
“在本庭中,對於該證據不予采納!”
“並且,合議庭認為,該證據不影響庭審的後續,對於這一點,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沒有異議?”
法槌敲響,彭光亮對於余言提出來的證據進行了不予采納。
對於這一情況,余言沒有再繼續發言,也沒有任何的異議。
畢竟……如果有異議,那麽就需要對於該證據進行鑒定完證據再重新庭審。
對於他們一方更加的不利。
對於審判長要求繼續庭審,蘇白也沒有任何異議。
這場官司主要目的還是行政庭審。
證據需要經過物證局的勘察和檢驗,才能夠確定是否是真假。
再說回來……這場庭審,也不能以證據偽造對於相關人員進行判處。
不過……
有了這個證據,後續的事情好解決多了。
呼……
蘇白深吸口氣,等待著庭審的繼續進行。
在得到雙方都沒有異議後,緊接著,彭光亮繼續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關於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為。”
“你方還有沒有什麽其他需要陳述的觀點?”
余言看著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根據他的了解,以及現實中的對應情況。
如果控告不作為,的確是有不作為的情況。
可是作為行政部門。
這場官司又是進行公開審理。
他能直接承認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從某一方面來證實自己一方沒有不作為的行為。
在這一點上,委托部門已經向余言強調了,不能敗訴。
以及不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余言繼續陳述:
“對於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著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麽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麽?”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並不成立!”
嘖嘖……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麽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只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麽這麽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並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確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復。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
並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麽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於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於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於其主體有一定的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於不作為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