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第2/3頁)

那天有那麽多人看著呢,他怎麽說?

所以對於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進行含糊的回答:

“審判長,這件事情我記得不是太清楚了。”

……

審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響法錘。

對於偽造這件事情,說實話,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證明,來確定證據是否屬實。

既然在這場庭審上,關於這些證據,有疑問。

又不能當庭確認證據的真假。

因為雙方的答辯,都不能夠確認真實。

說白了——雙方各執一詞,完全不能夠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過物證局和法庭鑒定相關人員進行法律上確認。

沒有法律上的確認,那麽,審判長也不會對於證據,進行采納。

至於是否偽證,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與本次庭審的判定沒有太大的關聯。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響法槌:“由於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有疑問。”

“且暫時不能證明其證據的確定真偽。”

“在本庭中,對於該證據不予采納!”

“並且,合議庭認為,該證據不影響庭審的後續,對於這一點,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沒有異議?”

法槌敲響,彭光亮對於余言提出來的證據進行了不予采納。

對於這一情況,余言沒有再繼續發言,也沒有任何的異議。

畢竟……如果有異議,那麽就需要對於該證據進行鑒定完證據再重新庭審。

對於他們一方更加的不利。

對於審判長要求繼續庭審,蘇白也沒有任何異議。

這場官司主要目的還是行政庭審。

證據需要經過物證局的勘察和檢驗,才能夠確定是否是真假。

再說回來……這場庭審,也不能以證據偽造對於相關人員進行判處。

不過……

有了這個證據,後續的事情好解決多了。

呼……

蘇白深吸口氣,等待著庭審的繼續進行。

在得到雙方都沒有異議後,緊接著,彭光亮繼續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關於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為。”

“你方還有沒有什麽其他需要陳述的觀點?”

余言看著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根據他的了解,以及現實中的對應情況。

如果控告不作為,的確是有不作為的情況。

可是作為行政部門。

這場官司又是進行公開審理。

他能直接承認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從某一方面來證實自己一方沒有不作為的行為。

在這一點上,委托部門已經向余言強調了,不能敗訴。

以及不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余言繼續陳述:

“對於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著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麽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麽?”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並不成立!”

嘖嘖……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麽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只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麽這麽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並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確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復。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

並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麽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於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於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於其主體有一定的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於不作為的構成要件。